优先股融资 优先股试点或补银行800亿融资缺口



     这边优先股还“犹抱琵琶半遮面”,那边银行股已然闻风躁动。

 优先股融资 优先股试点或补银行800亿融资缺口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农业银行、浦发银行成为优先股首批试点”,受此传闻刺激,银行股在9月9日出现集体飙升。16家上市银行中有5家银行涨停,上证指数重返2200点,创出今年以来最大单日涨幅,农行更是迎来其2010年7月15日上市以来的首次涨停。

  截至当日收盘,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等涨停;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光大银行涨幅超8%;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涨幅超7%;涨幅最小的工行也达到4.35%。

  但随着农行、浦发双双否认优先股试点传闻后,躁动的银行股渐渐安静下来,除浦发银行等还维持涨势外,其他银行股已渐渐回落。

  对于优先股试点消息,为何银行股表现得如此“不淡定”?中金公司发布研报指出,“优先股将实质降低核心一级充足率要求,大幅减轻银行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不过,优先股制度是改善国内银行治理,乃至拯救A股的灵丹妙药吗?

  银行股闻风躁动

  近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其《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一文中指出,“优先股虽然也叫股,但和普通股票有点不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债的性质,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

  “整体而言,虽然优先股也属于‘股’的范畴,即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其性质实质上更接近于永续债,”中金公司发布研报称。中金认为,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利润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股优先于普通股,但在债权人之后;优先股通常预先确定股息收益率,其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对银行而言,优先股可以计入其他一级资本。

  周小川力挺优先股,他表示,“优先股是有其用处的”。在美国处理AIG危机时,美国政府就采用了这一工具,体现了优先股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市场工具所能发挥的独特作用。

  然而,“农行、浦发是优先股首批试点银行”的消息,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有银行业相关人士称,“一行三会(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实曾于8月下旬,就金融创新领域的多个话题进行探讨和介绍,优先股是作为其中一项内容被研讨的”,但是,“农业银行和浦发银行是分别作为大型银行和小型银行的样本进行模拟测算的,并非是传闻中的试点银行”。

  随后农行与浦发的相关人士也表示,并未接到关于优先股试点的通知。深圳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虽然各家银行都在着手准备优先股的资本补充方案,但监管层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各家银行目前按兵不动。

  而随着农行、浦发双双否认优先股试点传闻后,躁动的银行股渐渐安静下来。9月10日,除了浦发和平安银行仍维持涨势外,四大国有银行股纷纷回落,工商银行下跌2.45%,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全天也分别下跌了1.47%和1.32%。

  减轻银行融资压力

  对于优先股试点的消息,为何银行股如此不“淡定”?“优先股将实质降低核心一级充足率要求,大幅减轻银行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中金表示。

  近年来,商业银行“求资若渴”,9月11日,招行的29.6亿元A股配股正式上市流通,发行完成后招行A股总股本将扩充至206.29亿股,这等于给逼近监管红线的资本金输了不少血。近日,平安银行调整后的定增方案也正式公布,拟以11.17元/股的价格,向中国平安发行13.23亿股,募集资金148亿元。据了解,招行和平安银行的新增融资都将用于补充资本金。

  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还有多家商业银行相继发布融资公告,累计募集金额超过3000亿。其中,工行拟在2014年底前新增发行不超过600亿;农行计划在2015年底前发行500亿;建行拟于2015年底前新增发行不超过600亿。中行将发行不超过60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解决银行核心资本压力的目光投向了优先股。中金公司称,根据中报数据,考虑优先股发行后,静态测算上市银行的股权融资缺口将由之前的 862 亿元降为 0,农行、中行、浦发、民生、华夏均将受益。

  另外,中金还认为,优先股发行可以将每年银行内源性风险加权资产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假定中小银行的RoRWA为1.6%,分红比例为 25%,完全不依赖外源性普通股股权融资,则中小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快增速将由之前的 15.2%提升至 17.4%;对大银行进行类似测算,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快增速将由之前的 13.9%提升至 15.7%。

  实际上,在我国股权市场中,当初并没有优先股的设计。对此,周小川的解释是,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公司法》时,大家认为股份制本来就是一个新事物,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这些概念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再搞一个优先股,会更加忙中添乱。所以当时就没有正式提优先股。后来由于法律上没有优先股这一提法,一直难以突破,也使资本工具缺少了一个层次。

  虽然针对优先股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仅规定了普通股的设置,但也为优先股留有空间。《公司法》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近年来,证监会也在加快推进优先股试点的工作。早在今年5月,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霍达曾表示,优先股的推进流程初步设想为分“三步走”:首先是国务院出台相关解释文件,其次是各部委出台相关规定,最后是交易所出台相关细则。7月中旬,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确认“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的现实需求较强,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优先股试点的相关文件,将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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