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不动产法》是依据《意大利民法典》而制定的一部特殊法律。
这部法律对建筑开发商有着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动产开发商应当具备法律承诺的义务和能力。如:有义务公布购房者支付的所有资金是如何使用分配的,就是说开发商应该向购房者公开其主要财务状况;有义务购买保险,以作为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给购房者带来风险时的赔偿;在不动产销售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在开发商的财务状况发生危机时如何处理;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在开发商破产时给购房者退款的款项。
在以私有化为社会基础的欧美国家,很难想象,不动产商人与购房的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成为家常便饭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一方面,来自消费者优势地位的压力,会使开发商的经济损失惨重,这种优势地位自然是基于坚固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来自媒体的大量重棒式的报导,使理亏的开发商成为了没有诚信,没有履行能力的失败者,而很难继续发展,这是基于完善成熟的信誉体系在日常生活中的贯彻。
对比之下,中国的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几乎在每个楼盘项目中都存在大小不同的矛盾甚至是激烈的斗争。这一方面原因是,我国的司法能力低下,一个简单的因为精装房子的漏水破裂导致业主起诉开发商的民事案件,竟要经历3年或更长的诉讼时间,一个地主与建筑商的纠纷要打到最高法院,经历7年漫长的艰苦卓绝;另一方面,来自政府管理监督能力的低下,整座大楼的业主与开发商及其所属物业公司的矛盾被投诉到市建委、市房地局,而这些政府部门视其为儿戏,长达一年也不解决,或不想解决。市aihuau.com建委每年要对每个开发商的信誉和经营情况做结论的,业主百姓已将开发商的恶劣表现书面呈上来了,等于替政府做了调查工作,而只需政府予以确认并有效解决即可,但很难想象出是什么原因,如此困难地让政府部门出点成绩?当然,最主要的原因仍是我国法律的不成熟不完善。一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竟连如何监督和管理开发商的条款都没有,对比意大利《不动产法》,我国在出现供需纠纷已长达十几年之久后,早该到了修改完善立法的时候了,作为与《物权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法》是解决不动产供需矛盾的基础性依据,更是落实《物权法》的保障。
《物权法》规定,车位是业主共同所有的,这就意味着开发商没有权利卖掉本属于购买者的东西。但开发商早已把这笔不当得利之钱花掉了,业主们找谁寻求这一利益呢?
在我国的法律面前,开发商与消费者是不平等的,而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就意味着不平等的社会,就意味着没有与法制的世界相融合、相交往、相合作。这个严肃的问题应引起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