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 纵向垄断第一案推动民众反垄断



     经长达三年的马拉松式审理后,2013年8月1日,锐邦诉讼强生垄断案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第12法庭终审宣判,强生垄断成立。

  合议庭出具了一份71页的判决书,洋洋4万余言,以强生赔偿锐邦53万元落槌,广受关注的“强生案”由此收场。

  8月1日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5周年。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纵向垄断民事诉讼案件。

  强生规定销售价格

  如同诸多纵向经济链条上的关系,锐邦是强生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

  2008年1月,双方签订经销合同,约定锐邦在强生约定区域销售其指定产品,并且在此期间,锐邦不得以低于强生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采购竞标过程中,锐邦公司违反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价格条款以最低报价中标;次月,强生对锐邦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三个月后,强生以锐邦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同年8月15日起,强生不再接受锐邦医用缝线产品订单,并在随后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

  “强生认为,锐邦破坏了公司在北京地区十几年来所形成的价格体系,这是处罚的最直接动因。”锐邦的代理律师戴宾解释,按照《北京医疗器材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公司在某一家医院的具体销售价格突破了规定价格以后,以规定价格再到其他医院都是按废标处理,强生担心锐邦的低价竞标做法,会使其难以在这个产品上再维持原来的价格。

  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然而在处理材料的过程中,锐邦一方的两位律师萌生了诉诸反垄断的想法。2010年8月,锐邦将强生诉至法院,要求后者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自此刻起,这起涉及知名企业的“强生案”,便被打上了“纵向垄断第一案”的标签,受到各界关注。

  纵向垄断是“潜规则”

  涉及此案的是强生旗下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据了解,几十年来,爱惜康产品一直占据中国缝线市场的半壁江山。

  目前我国对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而在定价策略方面,爱惜康系列采取的是高价策略,全国统一定价。在集中采购或者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医院按照中标价销售,其余的按照代理商实际与医院谈的扣率销售,设最低销售价。

  一位长期接触医疗器械行业的人士透露,目前国内的诊疗设备市场主要还是外资企业为主,外资在这一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大到诊疗设备,小到心脏支架,医疗器械市场一个业内公认的判断是,“国货”和“外国货”份额三七开。

  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2012年,我国医疗器械进口总额为124.72亿美元,同比增长14.56%。

  “在上海,目前骨科植入物和心脏科植入物领域,跨国公司产品占据了绝大多数份额,价格也比本土企业贵50%左右。”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外科植入物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姚志修说。

 反垄断 纵向垄断第一案推动民众反垄断
  姚志修讲述了自己一个朋友的遭遇:一位香港的老太太,在内地一家知名医院做手术,安装了人工关节,虽然手术费便宜,但回香港后手术中的材料费却被拒绝报销,理由是超出香港价格1倍以上。

  而对于不少饱受疾病折磨、经济负担沉重的患者,却不得不面对这样的无奈:装个人工关节、心脏支架等,医生乐于推荐 “洋品牌”,价格自然也高出不少。做个检查,所使用的彩超仪、核磁检查设备、生化分析仪等也基本都是“国外造”,检查费动辄几百上千。

  “实际上,纵向垄断在销售代理制的行业普遍存在,这也与品牌商本身在垄断中的地位有关系,是品牌商维持高利润、强化代理商管理的一种方式。”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说,通常情况下,对代理商的这种约束与限制都会写在相关合同里或者进行口头表述。

  一位医药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此案也与破除药价高企的魔咒有关系,“多数‘仅此一家’的进口药及耗材在国内形成优势地位,国内国外定价相差悬殊,外资药企通过各种垄断地位一直保持较高的价格,希望该案对于打破价格垄断有一定的帮助。”

  垄断行为被认定

  去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锐邦公司不服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分别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

  龚炯认为,强生缝线产品在中国市场15年价格基本不变,系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采取“跨期价格歧视”定价策略的结果,即通过初期向消费者索取高价,让那些购买力强的消费者首先消费,随后沿需求曲线逐渐降价,以吸引大众消费。强生公司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导致产品价格被人为提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谭国富则提出,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强生公司缝线产品的相对价格一直在下降,并没有因限制转售价格而上升,所以不能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强生公司在锐邦公司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后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判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表示,强生公司以15年不变的价格从容应对市场竞争,充分说明其对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同时涉案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又巩固了这一定价能力。这对于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和“强生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市场地位”两个因素非常重要。

  针对这起垄断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评论说:“这是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表明我国法院在审理垄断案件方面不仅具备了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且树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理念。”

  警钟已经响起

  对于“强生案”,社会上仍存在着“捏外企软柿子”的非议,主审法官丁文联则回应,合议庭判决绝非是要针对外企,而是针对这种行为。“我们判这个案子也是给所有企业提个醒。”丁文联说。

  相关专家认为,“强生案”的探究价值不言自明:它既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原告胜诉的反垄断案生效判决,也弥补了纵向垄断个案的判例空白。

  以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仍在与经销商使用着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企业不在少数。在汽车、医疗、图书以及强调品牌的奢侈品业,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更是企业常用来维持行业地位的手段。

  但现在,高枕无忧的日子已经过去了,当这样的限价协议遇上民事诉讼,注定“凶多吉少”。

  “这是一场庶民的胜利!锐邦与强生相比,它要弱小得多,更依赖于强生而生存。”在双方签收判决书后,锐邦的代理律师戴宾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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