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又到招标采购时!今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格外引人注目。因为,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六部门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出台,使医药企业对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充满了期待。然而,随着各省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和讨论稿陆续揭开面纱,失望的抱怨声又开始出现。当然,改革本不是一蹴而就的,完美的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而形成的。我们希望文中点出的“怪相”也能在不断修正中尽早消失,使政府推行新医改、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的初衷顺利实现。
地方政策未能与时俱进
相关政策内容不衔接
近来,各省市为贯彻新医改和药品集中采购新规,正在积极酝酿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内蒙古、浙江、陕西、广东、山东、北京、江苏、辽宁、重庆、新疆、广西1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和讨论稿陆续面世。分析目前各省的讨论稿,笔者发现差异巨大,虽然讨论稿不能完全代表今后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但是至少代表2009年药品招标的趋势。在对现有讨论稿进行了横向、纵向比较之后,笔者发现各省方案在招标目录、适用范围、价格规则、评价标准、配送体系构建、配送费用、监管等方面大相径庭,甚至有违反新医改精神之处。
2005~2008年,国家实施“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政策以来,各地先后出现了30余种招标模式,令医药企业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今年年初,卫生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集采新规)无疑给了医药行业巨大的鼓舞,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都企盼着其中7个方面的规范可以形成全国相对统一的招标形式,但是目前来看,药品集中采购依然会呈现“百花齐放”之势。
地方政策未能与时俱进
各地省级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是新医改中实施最早、影响面最大的第一把火,代表了医改的方向和政府推行新医改的态度。笔者认为,在新医改各项配套政策还没有完全出台的当下,各省应该本着“平稳衔接、前后呼应、逐渐完善、创新发展、兼顾未来”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这不仅是医药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水平的体现,更是国家、省市两级政府执政能力的表现。
从上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方案或讨论稿中,笔者发现,多数方案对上述精神理解不到位,把政策的执行当成“可为也可不为”之事。如多数方案“只对配送商的数量和资格”做了限定,并没有对配送商的质量进行要求,或延续现有的体系进行配送选择,或根本没有任何措施,这些做法多半属于被动的行为,而政策要求“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省级政府应该成为新医改的推手,否则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成功将成为天方夜谭;又如,价格是各地招标的主要考评要素,前些年“惟价是取”的做法,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新医改重申“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综合评议的指导原则,可是各省的方案依然采用的是“竞价入围”的方式,并提出“医疗机构在价格合理前提下,以质量优先为原则进行选购”,不同的表述方式,质量和价格的次序却不同。
上述问题,各省的方案中还有很多,看来要规范目前各省药品集中采购方式不是靠文件就可以解决的,必须从国家层面对各省的方向进行宏观引导和把控、监督,才能使新医改真正落到实处。
相关政策内容不衔接
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地不仅要从实际出发,参考已公布的新医改方案和集采新规,还要关注即将出台的基本药物政策、GSP新规、物价形成机制等配套文件精神,避免出现政策修修补补、文件前后不一致的状况。解决此问题,方法很简单,一是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悟文件精神;二是积极关注即将出台的配套政策,并参与讨论,领会精神实质,并将其体现到新制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方案中。
国家层面在进行配套政策的发布时,要充分考虑相互之间的联系,不能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描述,或对于以前没有出现过的政策概念不做解释,或只管自己部门文件的颁布,而不顾及相应部门相关政策的出台,这样难免会使各地在政策的执行中出现混乱。
比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是医保目录、社区和“新农合”目录、各地招标目录的基础,在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难产的前提下,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有些工作可以等到基本药物政策出台后进行,可有些工作,像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向前推进,这就会使各省在制定招标适用范围时面临选择。
由于各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政策的理解、对未来工作的考虑不同,致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差异很大。
集采新规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山东、内蒙古、新疆、江苏、重庆等地讨论稿中基本采用了新规的规定;广东、广西等则将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药品阳光采购范围。特别说明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门诊部、所)、所有乡镇卫生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全部纳入;福建省则明确全省乡镇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大专院校等所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北京市在讨论稿中规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录)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本次集中采购(不含军队、武警医疗机构)。
分析上述各省的不同,笔者认为,广东、广西制定的范围比较适合未来的发展,为基本药物政策的出台和今后进行招标并纳入省级招标系统留下了政策接口,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值得各地借鉴和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