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了警钟 光大“黑天鹅”事件再敲风控警钟
“高频交易”成重点研究对象 光大证券(601788.SH)在“乌龙指”14天后就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最严罚单”。据悉,证监会正在研究修订券商风控指引制度。 与此同时,来自一些券商高层的消息也显示,公司内部在明令禁止接受媒体对于光大事件采访的同时,要求对“高频交易”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内部风险进行自查。 针对当前券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问题,达信商业风险咨询部高级咨询顾问唐虞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早在2006年,证监会就已经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而这些风险控制指标对当前交易的风险管控完全适用,关键是券商把原有的风险管理系统与进行高频交易的交易系统进行对接,即如何在交易管理系统中嵌入风险管理的指标。” “业界之所以将光大事件称为‘黑天鹅’事件,是因为它极其罕见,撇开其造成的损失不谈,事件本身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有非常积极的作用,通过探讨问题之源,可以进一步强化国内券商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量化投资趋势下的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唐虞说。 不可忽视的风险转移 量化投资成趋势 监管层有意强化管理 8月30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光大证券的调查结果,定性为“内幕交易”。而此前,对于“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发布的公告表示,错误来自于ETF套利的高频交易程序的订单生成和执行系统的错误。 那么,对于这种系统性错误,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唐虞告诉记者:“一个证券公司的高频交易系统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一般需要有两年历史数据作回顾测试,以判断投资策略的准确与否,可信赖的交易系统通常需要四年或者更长时间的数据来对其潜在缺陷进行全面检查。但从光大事件来看,光大的系统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我国金融市场ETF交易推出不久,对交易系统提供商和券商来说要对系统进行全面、有效的测试尚存在一定的挑战。” 唐虞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在金融机构,除了银行基于国际的监管趋势以及国内的严格监管,其全面风险管理做得相对全面成熟之外,很多金融机构,如券商、期货、保险等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仍然不足。光大事件警醒金融机构,需要自查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存留漏洞,是否有一些系统没有纳入到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合规部总经理黄玉(化名)也告诉记者:“事件本身对于推动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对高频交易等量化投资行为的监管有重要意义。” 对于什么是高频交易,市场有很多模糊的理解,简单来说,就是借助计算机的系统能力和算法,来发现市场的偏差和波动,通过高频次的交易来获利的行为。其核心是程序化交易,在实践中是由电脑来代替人发出买卖讯号,再根据系统使用者发出的委托方式,由电脑自动执行下单程序。 “程序化交易的买卖决策完全决定于自己的交易理念系统化、制度化的逻辑判断规则,如果这套规则里缺少了风险的意识及判断,就容易引发类似的风险事件,”黄玉告诉记者,“尽管国内从事高频交易的技术环境并不是很成熟,除了ETF套利之外,其他的高频投资还没有得到证监会的允许,个股权证没有放开,品种不够,甚至T+1制度严重影响着高频操作的市场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量化投资正成为趋势,并成为最近几年的热点。很多券商都在招募人才,对量化投资进行研究。” 而量化投资之所以成为趋势,则在于用计算机的能力取代人的能力有诸多好处,人的主观性太强,容易受利益、情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计算机操作过程短,省事、客观、灵敏,很容易发现市场的偏差并套利。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是省去了考核投资经理的诸多麻烦。但如何让计算机系统变得可靠,如何对其进行风险的控制就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黄玉表示:“监管层其实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引导市场的行为,比如通过制定新规则来规定,各个机构或券商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资质和条件才可以从事量化投资,技术系统需要完备到什么程度,需要哪些必备的研究人员,在合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需要一个怎样的评价系统。” 截至目前,来自证监会的消息显示,证监会正在进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研究修订工作。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和执行合规管理和动态风控等内控制度,改进加强信息技术管理。 除了券商本身的自查,监管层面对新规则的探讨,光大事件还在引发人们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企业无可避免地出现了类似事件,是否存在一定风险转移的策略。 对于这一问题,达信中国财务及专业责任保险部负责人黄 告诉记者:“存在一些风险转移的方法,如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投保金融职业责任保险或者金融机构一揽子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但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意识明显不足,本土金融机构也鲜有提供类似险种。” “‘乌龙指事件’受损失的当事人有可能会是如下几类:一是光大操作失误完成后股份大幅波动的跟风者,后来股价下来,这是一波受损者,目前这些人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补偿,且不谈诉讼方面是否获得支持,索赔能否成功,从保险的角度来看,法律上是否有赔偿责任是保险解决方案的前提,但显然的是,在该案中,如果想证明跟风者的损失与光大的失误操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黄 分析说。
“第二类受损害的人群是光大的股东,因为事件发生后光大市值蒸发掉很大部分,他们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董事高管责任险来获得赔偿,因为董高险的启动条件之一是由于企业管理团队监督或管理公司的疏忽导致股东利益遭受损害而引发的赔偿请求。”(即使是董高险,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百分百购买,香港上市公司有50%购买,国内购买者不足5%) “第三类受损失的是券商的客户,目前光大公开信息显示本次操作不属于经纪业务,这意味着客户可能不会受到什么损害。但受此事件启发,如果想获得客户的信任,或者规避有可能产生的风险责任,券商可以选择投保金融机构专业责任保险。” “第四类受损的是企业的自营业务,这方面可能通过金融机构一揽子保险来解决,比如一些员工的欺诈行为,由此引发金融机构的直接损失,在符合相关保单的约定下可以由这一保险进行风险涵盖。” 不过,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往往巨大,而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有限,即使从国际上来看,一般也只有1000万到3000万美元,最多也难超过5000万美元,这也是国内金融机构往往不屑购买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往往体量较大,一般风险自身就能消化,而大额度的风险保险公司又无法承保,是这一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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