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面谈问题 新法下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本期案例: 某工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两个棘手问题:

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没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员工乙系工厂的一名老员工,工厂2008年前一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员工乙每月工资, 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工厂决定与员工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其原来的福利待遇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员工乙一直以工厂工资低为理由拒绝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本期问题:

工厂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两个案件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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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而新法一经颁布,工厂形成许多员工无故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其获得双倍工资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识到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赋予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原因拒签劳动合同时,终止与其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权利。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基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甲要求工厂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工厂可以先不支付该员工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工厂终止劳动关系,以后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去起诉,工厂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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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员工乙的问题,工厂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为工厂在不改变乙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损害到乙的任何利益,乙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当被视为不愿意与工厂确立劳动关系,工厂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工厂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网友讨论:

雨 乔: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本案中工厂应与员工甲进行沟通,如果员工甲愿意继续与工厂签订合同,则工厂须支付员工甲双倍工资的起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即3个月两倍的工资,并从5月1日与员工甲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协调不行,员工甲不愿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应书面通知员工甲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工厂应在2008年1月31日之内与员工乙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乙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问题与员工协商,如协商不行,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依法向员工乙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哈 蜜:

1、不支持员工甲要求支付1-4月双倍工资的要求,但单位应支付员工2-4月共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立即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2、对于员工乙,关健是单位有没有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合同和是否维持原有工资待遇,如果这两点做到了,则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

理由: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Biggoldfish:

1.对甲员工的处理办法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某工厂应支付甲员工2月1日至4月30日的另一倍工资,并从5月1日起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对乙员工的处理办法是:经与乙员工协商,解释清楚合同中的onmouseover=displayAd(2);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2);>薪酬福利待遇是根据工厂有关规定约定的,是合法的。如果乙员工还是不肯签,那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厂可以书面通知乙员工三十天后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乙某是老员工,但经济补偿年限是自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所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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