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经济危机下的经营投资策略:逆市布局》
四、金融产品的设计不宜过于复杂 金融产品具有天然的可复制性,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卖方机构总希望能够标新立异,以追求更大的收益,这样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产品就产生了。一些多资产标的并包含了一个或多个复杂期权(如第二或第三代奇异期权)的结构性产品的定价即使对于专业人士,其定价也颇费周折,对于产品的投资者和市场的监管方很可能无法为其定价。其结果很可能成为金融大鳄愚弄投资者的工具。 五、金融产品的投资链条不宜过长
![第59节:房地产行业:2009年将走向无限平凡(26)](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7233293870525.jpeg)
从理论上来说,衍生产品具有无限衍生的能力,即可以设计出足够的产品使投资链条无限延长,这样中间一个链条的断裂就可能使整个链条崩溃,尤其是源头环节的问题可以迅速传递到整个系统。换言之,当个别投资者出现支付危机或衍生品的原始标的物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很容易产生骨牌效应,导致整个系统的危机。 六、限制跨境交易和高杠杆对冲基金的发展 跨境衍生品交易最大的问题是监管非常难,同时还涉及对汇率的冲击,在许多对场外交易有监管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台湾)也往往对跨境交易无法有效监管,在很多时候只能对跨国金融集团网开一面,这样不仅无法有效控制跨境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而且对本土金融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即使允许跨境衍生品交易,也应强制跨国金融集团在监管机构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情况,不应允许跨国金融集团以保护隐私权为名而拒绝提供客户资料。 从金融衍生品市场实现避险功能的角度来看,对冲基金尽管有增强市场流通性的积极意义,但绝不是不可缺少的。对冲基金由于其通常采用高杠杆,天生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因此对市场的冲击很大,往往造成不必要的波动。在完全市场化条件下,当标的资产的价格因基本面的影响而有较大变动时,对冲基金的活动可能使价格出现更加剧烈的动荡;而在价格管制的情形下,由于对对冲基金的监管难度较大,对冲基金的存在很容易成为权力阶层的牟利工具,从而滋生腐败,并导致价格管制成本剧增甚至使价格管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