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经济危机下的经营投资策略:逆市布局》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市场容量有限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满足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这样,在沪深两市符合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公司超过1 000家。但是由于对发行债券的股东本身和债券发行规模等还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实际上能够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将远远小于1 000家。 与普通可转债相比,可交换债与其最大的差别是发行人和对上市公司股本及经营的影响。由于可交换债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可交换债的发行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转股成功后也不会摊薄公司的每股盈利。可交换债发行者主要目的是融资或锁定减持价格,其交换价一般定的会比较高,回售保护期比较长,其票面利息将会高于可转债和分离债的利息,债性将更强,而期权的特性将比较弱。 尽管如此,与可交换债最具可比性的还是普通可转债。考虑到2008年前11月,普通可转债仅发行5只,发行规模约为77.2亿元,成交也不是很活跃,因此可交换债券短期内的市场容量不会很大。预计2009年最多在200亿~300亿元的发行量。 金融创新路在何方 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目标必须是在能够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市场规避风险的功能的正常实现。金融危机将迫使全球重新审视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模式和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全球金融创新将呈现以下趋势,这些方向同时也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之路。 一、全面监管是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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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20世纪70~80年代才开始起来的,许多金融创新甚至是在90年代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因此西方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还远远谈不上成熟。产生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监管缺失,美国次贷危机和我国的“毒牛奶事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发生的。 美国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向来是全球学习的典范。但是,对于场外交易的金融产品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实践证明,完全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违背了资本逐利的本性,在此基础上的金融创新蕴含着极大的风险,许多金融创新往往会成为金融大鳄掠夺投资者的工具。 金融衍生品一方面具有高杠杆,这一特点意味着风险的放大;同时任何未来具有一定现金流的标的均可以通过金融工程的手段变成即期可以交易的产品,这一特点使金融机构操纵利润、掩盖巨额亏损更加容易,这样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问题往往越积越多,当问题如癌细胞一样全面扩散后,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就如排山倒海般到来。 市场监管的重点与关键——防止系统化风险的出现,对场外交易的全面监管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是未来市场监管的必然选择。 二、场内交易衍生产品依然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1987年的股灾还是当前在全球金融海啸冲击、股票市场与大宗商品激烈动荡的背景下,全球主要的期货交易所均经受住了考验,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这也说明了只要监管到位,并建立良好的交易与结算制度,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是可控的。 美国次贷危机不应成为阻碍中国开展金融创新的理由,中国资本市场创新不可因噎废食。规避风险的需求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变得越来越迫切,从一般的避险要求看,标准的基础性的衍生品已经足够,因此大力发展在交易所内挂牌的衍生品是未来的必然选择。 三、重视衍生品的避险功能,弱化其投资功能 金融衍生品最重要的功能是为市场提供规避风险的工具。但是在金融衍生品蓬勃发展之后,金融衍生品的避险功能往往被忽视,而其投资性功能往往被夸大,当金融产品(如许多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过度发展之后,投资性功能很容易被异化成投机性很强的工具,从而成为破坏市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