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 李旭利案二审 激辩“疑罪从无”
一审定罪关键证据缺失 二审吸引众多法官旁听 李旭利案二审再掀波澜,一场折射出金融司法困境的案件,甚至吸引了其他法院的法官前来旁听。 5月23日,站在上海高院的第五法庭上,一审获刑4年的李旭利几乎让所有人意外—他否认了此前所有的有罪供述,其辩护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此前的2012年12月3日,李旭利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上诉。 “你们媒体从哪些方面关注(这个案子)?”上海高院大法庭上,通过视频直播旁听庭审的上海某法院法官向时代周报记者提问。 “其一,李旭利是资本市场的名人;其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在2009年刑七修正案后入刑,罪名本身也让人关注。”时代周报记者回应上述法官。 时代周报记者参加了多次旁听,但遇到法官前来旁听,并主动与记者交流却是首次。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这类金融证券犯罪在司法上和美国存在截然不同的区别,在美国一般都是采取‘自证清白’的原则;而中国则需要花费纳税人大量钱财,通过检方来寻求证据,确认嫌疑人有罪,另一方面嫌疑人很可能已获得了巨额的违法收益。”该法官称,这导致了金融证券类犯罪成本极低,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现实是领先于法律条文的。改变(金融证券类犯罪采取‘自证清白’原则)需要全国人大作出相应的努力。”该法官补充说,“实际上在这类案件的司法理解上,上海公检法方面在中国也是比较领先的。” 当天庭审从上午9时半开始,一直持续到18时30分结束,当庭未作出判决。 李旭利称被威胁诱供 庭审吸引了大量媒体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为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五法庭(李旭利二审法庭)外,还开设了大法庭通过视频转播李旭利二审。其中,第五法庭换取的是蓝色的旁听证,大法庭换取的则是橘黄色的旁听证。 而上述法官即出现在大法庭第一排的座位上,旁听了李旭利案二审视频直播。其对时代周报记者强调称:“以公民身份”旁听的。 大法庭靠讲台两侧各有一个屏幕直播庭审。台下座位分为左、中、右三组,旁听人员只能坐于中间的座位。上述有少许白发的法官其位置距离右边屏幕最近,即中间一组的最右。 今年40岁的李旭利,是继原长城基金原经理韩刚、光大保德信基金原经理许春茂之后第三名获刑的前公募基金经理。此前,他先后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和重阳投资担任要职。 “我不能说自己是无辜的,但这次是冤枉的。”在庭审中李旭利多次说。相比较于一审中法官多次提醒“大声点”,二审中的李旭利声音则要响亮许多,同时其话语和诉说的欲望也更加强烈。 根据一审检方指控,李旭利任职交银施罗德基金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情节严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11月23日,李旭利被判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作为首名提出上诉的公募基金经理,李旭利将二审辩护律师更换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和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其中,周泽在新浪微博上颇为活跃,朱明勇则帮助“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嫌疑人刚刚无罪释放。 李旭利坚称这次“冤枉”,是因为一审中他说“接过袁雪梅的手机与李智君通话”这一情节系被迫编造,事实上,他不认识李智君,也从未与李智君通过电话。 而李旭利在一审中曾称,2009年4月初,李智君(营业部总经理)多次打电话劝其妻子袁雪梅买股,但被拒绝。4月6日晚李智君又致电袁雪梅,李旭利恰好在旁边,因此接过电话。李智君在被拒后仍然劝说李旭利用账户资金为营业部做交易量,李旭利便建议买一点大盘金融股。 对此,其辩护律师在二审中称,李旭利之所以编造相关情节是受到经侦人员称要羁押其妻子的威胁,同时也受到许春茂案影响,希望以较好的态度获得轻判甚至缓刑。 据此,其辩护律师指出李旭利受办案人员威胁诱供,因此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排除李此前作出的有罪供述以及袁雪梅的证词。不过,检方否认了存在非法取证,并请出李旭利案主要承办人—两位侦查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与此同时,检方以“对袁雪梅的证词存在不同认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为由,提请撤回袁雪梅的证词。 在15分钟的休庭后,法庭最终认为:辩方不能证明办案人员有实施刑讯逼供或胁迫等行为,李旭利的供述是其自行叙述形成,对于排除李旭利有罪论述的申请不予以支持。同时允许检方提出撤回袁雪梅证词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后陈述阶段,李旭利称如今四年刑期过半,其实上诉已没有太大必要,但自己坚持上诉的原因是,希望让社会了解该案件真实情况。 金融犯罪遇司法困境 在走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质证。辩方认为,对支持核心事实 (李旭利是否与李智君通话指令其买股票)的证据缺失,袁雪梅证词被撤回,而李智君的证词模糊,且无法联系到此人出庭作证。 实际上,袁雪梅证词被撤回导致了一审定李旭利三项证据中关键一环缺失。 周泽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旭利“指使李智君”为涉案账户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的证据,有三项:一是被告人李旭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二是证人袁雪梅的证言,三是证人李智君的证言。 周泽称:“检方本就缺失很多环节的证据链条,再次脱落重要环节,从而李旭利‘指使李智君’购买工行、建行股票这一‘犯罪行为’,陷于只有被告人前后说法不一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状态。” “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周泽表示。 下午休庭时,李旭利的辩护律师面对媒体采访时,甚至将李旭利案比作为美国的辛普森案。辛普森杀妻案是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在检方只有间接证据而无直接证据的指控下,被控谋杀罪的辛普森最终以无罪释放。 通俗地理解,“(美国)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都是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金融证券类犯罪往往是有罪推定。”前述法官说。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严义明律师说,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都是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保护人权。但在诸如价格联盟、内幕交易等犯罪中,由于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一般都采取“自证清白”原则。 “自证清白必须有两个原则,其一是检方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证据证明犯罪;其二,客观上检方获取直接证据存在很大的困难。”严义明说。 不过,目前中国的刑法中采用“自证清白”原则并不多。 严义明律师继续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由检察机关负责证明犯罪的存在,是刑事诉讼中公诉方举证的原则。目前只有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由被告人就自己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举证。 “李旭利一方面知晓基金的交易信息,另一方面他控制的账户发生了和基金雷同的交易行为并且获利,同时他之前还用该账户做过‘老鼠仓’,很容易让人产生质疑。”该法官说。 这和检方指控李旭利有罪逻辑相似。在二审庭审中,检方的主要证据除了李本人供述外,还指出了李旭利一贯行为(2005-2008年有“老鼠仓”行为,买卖股票49只,获利3000多万元)以及交易行为的密切关联度 (李旭利两个控制账户分别买入工行、建行股票10分钟后,李旭利对所管理基金下了交易指令买入工行、建行股票)。
“如果采取‘无罪推定’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极大的收益,相较之下他们的犯罪成本太低。”上述法官进一步补充说。 对于该案的结果,“强调以公民身份旁听”的法官预计,和一审结果相比,二审“结果不会有什么变化”。周泽律师5月27日晚间告诉时代周报记者,预计结果正式出炉需要两个星期,“也许需要更长的时间,最长会在两个半月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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