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人力资源租赁或员工租赁等,在国外也被称为临时雇佣服务(temporary help service),是指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派往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派遣机构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雇佣关系。
一、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劳务派遣在我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但发展却异常迅速,经历了外资需求的萌芽阶段、全方位的成长阶段和规范化发展阶段,如图2所示。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数据显示,仅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电信系统的电信、移动、网通、联通等四大集团共有职工118.3万人,其中劳务派遣工4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0.5﹪。邮政、金融、石化、建筑、电子、机械制造等效益比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物业等服务性行业劳务派遣工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那么为什么劳务派遣会如此迅速地蔓延,得到如此众多用人单位的接受呢?特别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企业主要看重劳务派遣存在以下几个明显优势:1、降低人工成本。首先,被派遣劳动者多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用工单位据此可节约管理成本;其次,一旦用工单位不再需要,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降低了解雇成本;最后,可以灵活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薪资水平。这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的支出要大大降低。2、用工机动灵活。对于那些业务量受季节性、政策性、外部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而言,采用劳务派遣,可以在增加业务时迅速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及时减少人员,人员进出手续都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专业化服务,不会影响到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3、减少劳动仲裁纠纷。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它没有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工资、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派遣单位。这样,用工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发生劳动纠纷(不能完全避免),从而省却用工单位的管理时间和精力,专心于经营活动。劳务派遣的优势显而易见,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劳务派遣行业得到了规范的发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消除了过去人才中介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分的混乱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得到重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得到了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报酬的情形大大降低,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比例和数额都得到了较大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都有了显著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也出现了于立法本意不和谐的现象。二、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新法规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工作尚不完全到位,存在一定的分歧和误解,劳务派遣中仍存在很多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落实和改善。首先,《劳动合同法》中存在一些不完善和相对模糊的地方,在实际的劳务派遣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分歧。例如《劳动合同法》中66条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是针对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我们前期的劳务派遣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用工岗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量降低因劳务派遣付出的成本,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但是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解释,有立法权部门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其次,新法规还需加强落实,保障真正有效的实施。一些地方政府的旧规定没有及时调整、新法规没有建立或不完善,对于新法规的宣传、落实及实际执行不到位。全面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落实,遇到劳务派遣的违规问题要坚决处理。
再次,各个区域和层级对于新法规的误解较多。企业和个人对于新的政策缺乏充分了解,甚至各个司法和劳动管理机构对于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比较典型的是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认为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是“免责金牌”, 降低成本、规避责任、躲开一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新旧“卖点”促成企业在“抢闸”规避新法时,将劳务派遣公司当作得力的“道具”。实际上国家已经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充分说明企业对于新法规的理解不足。2、劳务派遣公司受到新政策影响不减反增,行业发展水平良莠不齐,行业集中度较低,缺乏有效监管,。首先,劳务派遣公司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企业劳务派遣业务需求增加明显,特别在新法规实施后,一些企业甚至看到自己内部以前使用的司机、保洁、食堂等人员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无五险一金等劳动保障,纷纷找到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转移派遣业务以求自保。形形色色的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充斥于其中的多是些不具备技术和规模实力的小机构、小中介。这些小机构、小中介利益熏心,采取违法手段来追逐利益,不惜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用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其次,政府法规的有硬无软的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的“空心化”仍没有有效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底限要求。虽然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的硬件要求,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真正评判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软实力却缺乏有效的监管,有规模、有实力、具有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公司仍占据较低的市场份额,整体服务能力亟待提升。再次,缺乏有效的监管、评估、汰换机制。据统计,目前国内劳务派遣公司众多,派遣的工种几乎全部涉猎,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但缺乏有效的优胜劣汰机制,很难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因此,如何扶植优秀劳务派遣机构增大的份额提高行业集中度、清理并淘汰失范的劳务派遣机构确实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点与难点,也是下一步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监察机构工作的重点。3、部分不良派遣用工单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法规带来的变化,心存侥幸甚至想通过“捷径”来敷衍了事,导致劳务派遣用工仍然问题多多。近年来在劳务派遣市场陷入了工源不足,市场旺盛的需求,以及新法规带来的政策变化仍然没有有效的改变劳务派遣员工的弱势地位,部分无良用工单位仍不愿意主动调整应对市场变化,幻想通过“捷径”和原有的主导地位压低劳务成本,无形中更加剧了供需缺口,最后这些企业一定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另外部分企业将原合同制职工突击改签为劳务派遣工,由此使得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劳动关系矛盾也更加突出。另外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广泛存在,这些仍然需要通过长期的政府监管和劳资双方不断的斗争中去改善。4、劳务派遣员工迫于就业压力,主动放弃合理利益,面对劳务派遣纠纷,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由于派遣员工多是从事低附加值的工作,竞争程度更为激烈,谋求工作条件很多是以减少或牺牲自身应得的劳务报酬和劳动福利为代价换取的。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管理上受双重约束,在利益上受双重“盘剥”,工资低、福利差、权益得不到保障,是劳务派遣工存在的普遍问题。虽然此次法规明确规定发生劳务纠纷,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派遣工往往主张自己权利的自信不足,再加上维权意识和能力所限,很多是选择沉默和无奈的接受,甚至出现了很多企业要求劳务工填写空白劳务合同的现象。虽然目前劳务派遣仍然了很多问题,但同时也看到了劳务派遣市场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也让我们坚信只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一定可以有效解决劳务派遣的问题。 三、劳务派遣问题解决策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条例》的相继颁布和推行,可以明显感觉得到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劳务派遣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问题。只要共同关注劳务派遣员工的生存状况,群策群力,就一定可以使劳务派遣行业目前发生的问题得到极大改善,本文谈到一些建议可总结为:一完善、两强化、三构建,即各级政府作为行政管理单位要结合各区域的情况,从法规上明确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通过强化行政监督和劳动仲裁的执行力度,增强劳务派遣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的保障和增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不受侵犯;构建良好的派遣劳务市场,扶植优秀劳务派遣机构发展壮大、组建和延伸为劳务派遣人员服务的工会组织,引导用工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建立劳务派遣市场的良好秩序,达到减少目前劳务派遣存在问题的目的.下面浅谈一下针对本文关注的目前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建议如下:
1、充分发挥各地政府行政职能作用,抓紧制定和推行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让广大的劳务派遣人员有法可依。各地政府应继续依照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的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的劳动合同制度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2、要有效的强化实施法律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力的保障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着力抓好劳务派遣的难点问题的日常检查、热点问题的专项检查,真正把热点、难点的劳务派遣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坚决拿下。同时,进一步加大派遣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加强劳动调解仲裁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派遣的争议纠纷,确保劳务派遣的争议及时、稳妥解决,有效的降低违规事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3、各地政府、组织通过政策、行政和服务等手段指引,重点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 首先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政府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加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领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制定法规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贯彻落实法规的重要意义;对社会反映仍然比较集中的用工机制、用工成本、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专题宣传,进一步讲清道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 其次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推动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特别要让各类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这样可以有效的从源头解决问题,很大程度的避免因误解造成执行中的偏差。4、扶植优秀派遣机构发展,引入保障性派遣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公司优胜劣汰机制,落实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笔者深刻认识到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认真为每个客户和外派员工提供满意的服务,才能使派遣公司做稳、做大、做强。劳务派遣行业的改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升劳务派遣公司的专业的服务能力,支持有规模、有信誉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劳务派遣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加大行业中优秀派遣机构的服务份额,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2)引入“休克鱼”激活行业发展,建立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不仅可以有效保障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而且可通过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3)设立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记录制度,评估派遣公司软性服务质量,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快行业洗牌。政府、组织和民间广泛开展评比和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核定派遣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各类违规派遣机构,坚决淘汰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市场秩序。5、扶植建立派遣劳务工会组织,保障派遣员工权利,在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劳务人员维权意识的同时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构建共赢的劳资关系。建立和延伸派遣工会组织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政府牵头,工会组织落实定期了解劳务派遣工生存状况,了解和帮助他们的劳动经济权益落实,关注和参与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公司合同签订、工资协商,协助劳务工处理企业违法改签、转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维权工作。目前在沃尔玛、肯德基等派遣用工大户的外资企业都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并开展了派遣劳务人员的维权工作。充分重视对广大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要着重抓好派遣劳务人员就业观念的教育和维权意识的教育两个方面。只有广大派遣劳务人员的参与,维权意识的提高,才有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帮助构建共赢的劳资关系。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作为onmouseover=displayAd(4);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4);>人力资源配置的新方式,需要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和动态调整的过程,但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构建规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永远不变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