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包括 建立巨灾补偿制度的可行性方案



  特约撰文/ 潘席龙  王艺洁  陈东

  汶川大地震过去快一周年了,灾区的重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灾区人民的生活也在慢慢恢复宁静。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不能不想起那八万余鲜活的生命!

  在此次汶川地震中,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投入和社会募集。而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保险业,保险赔付占损失的比例仅为万分之七点二!据联合国的统计资料显示,上个世纪全球发生的54起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起发生在我国,保险赔付额也是微不足道。

  巨灾过后,巨灾补偿机制的缺陷再一次暴露出来。目前,已建立了巨灾补偿体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基本的共同点之一是以保险和巨灾保险为基础,对保险业的成熟度有一定的依赖性。

  无论从保险机构的治理水平、管理水平、精算水平,还是巨灾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暂时都还无法直接套用国外成熟的保险基金模式。一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保险机构的发展,还取决于民众对巨灾风险的认识水平。短期内,要使我国的巨灾保险业务提升到与国外同等的发达程度是不现实的。然而,巨灾的发生,却不以我们的巨灾保险发达程度为转移。我们不能等到我国的巨灾保险充分发展后,才考虑建立巨灾补偿制度,必须着眼于当前的实际进行研究。

 巨灾保险制度包括 建立巨灾补偿制度的可行性方案
  综合了保险、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社保基金、巨灾债券等多种资金组织和运作模式的特点,并结合巨灾风险的特点,我们提出了建立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基本构想。

   如图中所示,整个巨灾补偿体系的核心,是巨灾补偿基金公司(该公司为全资国有公司)。可以看到,整个补偿基金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账户构成,分别管理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前者是按政府相关目标进行管理,后者是按商业标准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为:没有巨灾发生或年末社会资金有盈余时,应按一定的比例x%向政府账户提交利润,这是为了获得在巨灾发生时,可以通过政府资金向灾区基金持有人权益进行y倍赔付的权利。

  从实质上看,相当于巨灾补偿基金持有人以x%的收益为代价,换取了灾害发生时,从政府专项资金中获得y倍赔付的权利,这可看作是一种连续的分期保险。虽然巨灾发生时,政府赔付的资金可能大于基金提交的利润,但由于巨灾一般不会同时在所有地区、所有的基金持有人中发生,因此政府的专项资金拥有跨区域、跨风险种类和跨时间等方面的优势。

  企业、家庭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认购巨灾补偿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得在巨灾发生时,从基金获得y倍于自己权益赔付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聚集全社会的资金,从而迅速增强基金的实力和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为了保持基金的稳健运行和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巨灾,我们借鉴了封闭式基金的特点,限制了基金持有人在未发生巨灾时要求基金赎回并兑现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基金的流动性,且考虑到巨灾发生的非经常性,我们为基金设计了开放式基金的特征,即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持有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基金变现。这样,基金也具备了普通基金或金融工具的投资特征。

  从巨灾补偿基金的基本架构可以看到,我们的设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综合使用国家资金和社会资金,设计了不同的运作机制;二是基金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金融工具杠杆化投资,将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机地融为了一体;三是以社会资金的利润分享权换取国家资金的巨灾补偿权,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与保险同等的功能;四是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方式,将基金的灾后补偿与未发生灾害时可能的变现需要有机地融合起来;五是巨灾补偿基金不仅不再受巨灾保险市场不发达的限制,而且避免了个别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巨灾风险,最后形成对政府财政的倒逼机制的陷阱;六是由于我们的基金在范围上是全国的、风险种类上是涵盖全部巨灾种类的、时间上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可持续的,因此可以更好地跨区域、跨风险种类、跨时间实现风险分散,在理论上保证了其相对于个别保险机构更好的稳健性和成功的可能性。

  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建起我国的巨灾补偿制度,并以此作为对一年前离开我们的同胞最好的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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