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炮制方法 吴江国土局“炮制假合同案”调查1



  文  本刊记者 薛子进

  2008年5月12日,江苏省吴江市国土局(下简称吴江国土局)在吴江市法院起诉泓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简称泓凯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吴地让合(经00)第0035号《吴江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下简称35号合同)已解除;判令泓凯公司支付违约金164万元。

  泓凯公司顿时一头雾水,他们从未签订过35号合同、也从不知道有这个35号土地出让合同的存在,因为公司现在取得使用的近15万平方米土地,是与吴江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下简称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吴地转合(99)第19号《吴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下简称19号合同)。

  更让泓凯公司感到害怕的是,19号合同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每平方米50元,共计730万元;而35号合同规定的却是出让价每平方米135元,共计2058万元。两者竟相差1328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按照35号合同规定,泓凯公司要多交132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核对自己确实没有签订过35号合同后,泓凯公司在吴江市法院开庭前采取了几项法律措施:1、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之一是吴江市法院与原告吴江国土局都属于同一级政府部门,为能公正审理,吴江市法院应主动全体回避,并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管辖;2、申请司法鉴定,对35号合同中乙方(指泓凯公司)所盖的公章和乙方全权代表“张灿飞”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最终结果,此案一审还是由吴江市法院审理,鉴定由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执行。

  两份合同的真伪是本案胜败的关键

  在法庭上,泓凯公司坚决否认签订过35号合同,因此与吴江国土局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泓凯公司同时出示了他们还在履行的与开发总公司签订的19号合同,这份合同上不但有双方的公章和双方法人代表的签字,而且吴江国土局还在这份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

  吴江国土局不但在起诉书中只字不提19号合同,在庭审中也采取极力回避19号合同存在的态度,只强调35号合同的合法性。

  比照两份合同,记者发现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19号合同签订于1999年11月18日,规定转让土地14.6万平方米(以实测为准)使用权,每平方米转让价50元,总额为730万元;15日内缴付15%的转让价款110万元;按照每平方米0.3元的价格每年交纳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43800元。

  而35号合同则签订于一年之后的2000年9月21日,出让土地面积15.2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出让价135元,总额为2058万元;15日内缴付15%的出让价款310万元;按照每平方米0.3元的价格每年交纳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45751元。

  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前后相差不到一年,但应交纳的土地款数却相差1328万元。面对如此巨额的利益差距,泓凯公司和吴江国土局在法庭上各持一词,互不相让。

  那么两份合同的真伪就成了决定本案胜败的关键。

  开发总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表明他们确实与泓凯公司签定了19号合同,而且多年来一直在履行,该公司也曾如约交纳了总额730万元15%的土地转让款110万元。吴江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还是回避,不愿意谈19号合同的事,但对于该局加盖在19号合同上的确认公章却无法作出解释。

  相比之下,认定35号合同就复杂得多。

  2008年8月25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35号合同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一、35号合同上泓凯公司印章印文与吴江市建设局、吴江海关保存的登记材料中所盖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与苏州市工商局、吴江市国税局第六税务分局保存的登记材料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二、35号合同上“张灿飞”签名与工商局登记材料及实验样本中“张灿飞”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司法鉴定的结果让泓凯公司放下了悬起的心,公司的一位高管人员解释道,2000年9月21日签定所谓的35号合同那天,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灿飞身在台湾,有出入境登记证明根本不可能在吴江,那个签名百分之百是伪造的。而且众所周知,企业在工商、税务备案登记使用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用于签合同等重大事项;另一枚在建委、海关登记使用的章则用于报关报批等繁琐性事务,纯属为了业务方便,许多公司都是如此。

  “我们公司根本不知道有个35号合同,也不可能签这份合同”,这位高管特别强调:“至于为什么出现这份35号合同,这完全应该由原告吴江国土局举证说明,究竟是谁盖的公章?是谁伪造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为什么要伪造签名?签35号合同时都有谁在场证明?”

  既然是双方签的合同,泓凯公司手里肯定应该有一份。那么,吴江国土局是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交给我们公司的?这位高管继续质疑。

  令人遗憾的是,当泓凯公司在法庭上提出这一连串的质疑时,原告吴江国土局一方只有一名律师到庭参加庭审,他的回答都是:我不清楚,这需要问我的委托人。

  泓凯公司对此嘲讽:涉及几千万元和近15万平方米的土地合同,签订合同的吴江国土局居然什么都说不清楚,难道这份35号合同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

  一审判决大出所料

  完全出乎泓凯公司的预料,吴江市法院一审判决35号合同真实有效,同时确认该合同已解除。

  记者从泓凯公司提供的材料得知,吴江国土局在起诉前——2008年5月5日给泓凯公司发出了一个解除35号合同的通知书。5月9日,泓凯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感到莫名其妙,当时还以为是吴江国土局弄错了。

  就在泓凯公司认为自己必胜无疑时,2008年11月10日,吴江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35号合同有效,其理由是“经司法鉴定,出让合同中受让方的印章印文与吴江市建设局、吴江海关保存的登记材料中被告方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应认定出让合同上被告方印文是真实。出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虽然全权代表‘张灿飞’的签名不是真实的,但被告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应认定出让合同在当事人盖章时合同成立。该出让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吴江国土局已依据该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因此该出让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判决,出让合同(指35号合同)约定了被告泓凯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期限,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合同同时约定“逾期60天仍未支付出让价款的,吴江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已通知被告,因此确认双方签订的35号合同已解除。

  赢了一审官司的吴江国土局在诉讼中表现出非常的“大度”,主动致函法院:“考虑到被告面临的实际困难,决定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4.7万元的诉讼请求”。

  泓凯公司根本不接受对方的“好意”,立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35号合同无效。

 中药炮制方法 吴江国土局“炮制假合同案”调查1
  泓凯公司通过一审诉讼还意外地发现,吴江国土局早已在一年前就私下将他们公司14.6万平方米土地中的一部分违法出让给别人。2007年4月9日,吴江国土局将其中31713.8平方米土地出让给松上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下简称松上公司),并给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泓凯公司竟对这发生的一切一无所知。

  于是,泓凯公司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将吴江市政府和吴江国土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发给松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将该土地使用权归还泓凯公司使用,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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