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律师:
你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6年2月间,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与一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和二个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网络企业,总投资300万元,公司总经理由二个自然人中的一位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由我的一位朋友张先生担任。投资比例为二家企业各投资35%,其余的股份由二个自然人均摊。其中有资金投入,也有办公室物业投入,更有技术和其他权益投入。 网络公司的成立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主要由王先生办理。公司经过几个月运转,情况相当不错。当年利润达300多万元。去年,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各投资方均感到满意。今年1月,王先生的妻子突然要求与王离婚,并要求就王先生的财产、在公司中的资产以及有关的权益均进行平分。王先生不同意。法院判决下来,对王先生妻子的要求均给予满足。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请问,二审法院会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吗?
冯国良
2009年2月1日
冯先生:
你好!对于你所提问题,根据我的工作经验并不算普遍现象。但是,实践中,类似的情况也时有所闻。你信中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婚姻问题,另一个是财产分配问题。本案不讨论婚姻问题,即是否可以离婚的问题。本案只讨论第二个问题,即如何评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在此前提下,二审法院的判决可能如何?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王先生是公司的股东,同时,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当不错,王先生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分配到了不少收入,或者说是红利。这些财产,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这些财产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是:法院以王先生的妻子主要负责生活,在正式离婚后,即没有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考虑女方的实际情况为由,将王先生在公司的权益也进行分割。这样的判决值得讨论。 以我所见,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有问题的。 问题之一,王先生投资到公司的财产已经算是公司的财产,而不能算是王先生的财产,如果将这一部分财产也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损失。 问题之二,对于王先生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益不能进行物化,也就无法进行分割。 问题之三,对于公司目前账上还有利润没有分配,这一部分财产也不能按照王先生在公司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何谓公积金?意思是公司为了增强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何谓法定公积金?主要意思是《公司法》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它具有强制性。何谓任意公积金?主要意思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具有任意性。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将没有发生的,或是将会发生的财产问题,或者说是王先生在公司还没有完全物化的权益进行分割,那肯定是有问题。第一,这样的判决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二,在王先生不服的前提下,如果二审法院也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是难以进行操作的。 二、二审法院如何进行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我以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会重新进行判决。二审法院进行重新判决的根本依据就是上述的《公司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简单说,王先生属于其个人所分得的红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无法物化的权益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又如何进行分割?只要王先生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上进行强调,二审法院不会熟视无睹。如果二审法院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那么,还有法院的再审程序。这里不再展开。到时,我们再进行讨论。
曾建国
20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