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启雷 刘康宁 封堃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我国银行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已是不争事实。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统计资料表明,到2008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上万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仍在两位数;至2008年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数千亿元,仍有大量不良资产需要处理。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现有不良资产近万亿元,以2008年9月的数据计算,不良资产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依然很高。同时,这些不良资产绝大多数集中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高负债仍是普遍特征,且负债经营面还在继续加大之中。另一问题是,由于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2006年底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当时央行提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要下降2至3个百分点,到2005年降到15%以下的监管目标。为此,各银行为稀释不良资产率,增加了大量超额贷款,其中房地产类又占相当高比重。这些为不良资产率下降投放的房地产贷款,极大隐藏着泡沫的危险,造成新的不良资产。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具有余额高、占比大、增长快等特点。 究其原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各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即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导致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投资失误。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政府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开始出现大面积亏损,在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大量亏损额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可以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余的30%。 虽然经过近十年的集中清理和处置以及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情况已有所改观,但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机制因素并没有完全从根本上触动,不良资产产生的体制因素正阻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并继续积累较大的金融风险,危及经济及金融安全。因此,必须研究采取措施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切实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否则将继续增加未来时期的不良资产处置成本。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及对策 面对国有商业银行以万亿计的不良资产,非常有必要对其深层次的成因做一些探析,在这里且将其归纳为三类: 借款人因市场化经营失利而造成的不良资产。它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对借款人为大型国企的不良资产,由于借款人多为地方的税源大户、财政支柱,因此地方政府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很多方面给此类借款人以庇护。这些企业在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们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给银行增加了风险,进而形成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在与这些债务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往往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保全和清收,而此时或者地方政府会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借口,采取多种形式对法院施加影响力,形成“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的局面;或者法院在收取了高额的费用之后,又以影响了社会安定为托词,“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有的企业甚至于通过鼓动和怂恿职工到银行静坐、闹事,对银行施加压力。在此情形下,银行作为债权人没有地位,其权益也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银行缺乏债务重组的自主权,这使得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处置手段无法派上用场。 对借款人为中、小型国企和集体企业的不良资产,运作的难点在于:由于国家对国企改革采取“抓大放小”的政策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出现了这部分借款人通过改制、分立、破产、兼并和出售等方式逃废银行债权的巨大暗流,由此直接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量产生;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特别授意或直接组织这部分企业批量实施逃废银行债权的行动,其恶果不仅危及了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也严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