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资》记者 孙汝祥
2009年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除国资委主动公开外,个人和单位可向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 接受《上海国资》采访的专家表示,该办法显示了国资委意识到公众对于国资国企享有知情权,并试图推进国资国企信息的公开化。但由于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局限,要实现国资国企信息的全面透明化,绝非易事。 根据办法,信息公开分为国资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除了有关国资委主要职责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还包括各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董事会试点、生产经营、业绩考核的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的统计信息、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情况等。 除了国资委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填写 《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办法规定,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予以答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对《上海国资》表示,该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强制性的,这就意味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信息公开方面可能采取观望的态度。再加上目前经济形势不好,国有企业前几年盲目扩张规模中积累的很多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就更不愿意披露经营信息。 “即便如此,该办法的公布也意味国资委在意识上迈进了一步,那就是让大家知道,国有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是公众企业,人民享有知情权。”文宗瑜说,“至于这个文件能解决多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上海国资》也注意到,该办法强调了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总体情况”。显然,这对于全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远远不够的。 “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将相关信息向全民公开,向全民报告,接受全民监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上海国资》说,“将来,国有企业除涉及商业机密、国家安全等事项的所有信息,都应该向全民披露。”李曙光主张,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的要求,先建立分级报告制度。“这些报告的内容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民公开。” 在此基础上,再将国企资产负债、财产变动、所有者权益、经营,以及一些重大的担保、投资、债转股、兼并收购、公益性捐赠等重大事项,纳入报告、公开范围。 事实上,早在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提出过,要在“3年内公布央企年报”。而到了2008年,“3年内公布央企年报”只是旧话重提,而未见明显进展。虽然国资委一直在努力推进此项工作,但重重阻力依然在限制着公众的知情权。 “迟迟没有公开的原因在于国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主辅分离、减员增效再就业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好。另外,现实中国有资产权益变动也比较大。”李曙光说,“更为重要的是,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但国企有些根本问题仍然没有触动。推进信息公开不是那么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