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下的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系列专题:直面金融危机
文 王荣利 如果充足的资金是金融危机时期“企业过冬的棉衣”,那么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则可以说是金融危机时期“企业抗寒防冻的方案” 2008年下半年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无异于全球经济领域的一场大地震或者大海啸,其影响之大已经远远超出了许多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预料,由此带给众多企业和企业家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 2008年10月,被冠以全球最大的玩具代工企业巨头合俊玩具厂倒闭。同月,全国最大的印染企业江龙控股由于资金链断裂而轰然坍塌,董事长陶寿龙夫妇准备偷渡外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月底,媒体披露原“中原地王”变身“债王”,被称为“资本运作高手”的“思达系”汪远思,已经退出其一手设立的“金基不动产”,郑州市相关部门已对汪远思是否涉嫌转移资产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由此可见,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影响日益扩大,企业以及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应对和防范金融危机下的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和企业家必须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 在金融危机下,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本非正常的借贷关系尤其是民间借贷关系,如果涉及人数较多、金额巨大,那么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就很可能引发连锁的讨债高潮,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和企业家就很可能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是某些不够规范的合同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无法挽回其经济损失,就很可能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名申请司法机关立案查处,限制企业家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企业的财产,以达到最大限度挽回其经济损失的目的。 三是涉及巨额经济利益的纠纷,在无法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将可能引发矛盾激化,进而发生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乃至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造成一方人身权利受到伤害、一方因为违法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两败俱伤的严重后果。 二、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由于金融危机所引起的市场、价格等的巨大波动和变化,许多企业签订合同之时所预期实现的经济利益就很可能难以达到,由此会引发比较多的违约现象。更有一些企业,如果在金融危机中破产或倒闭,那么其原先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必然都无法继续履行。而一家企业违约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又影响到其上下游企业相关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不能有效履行,企业签订合同当初所预期的经济利益也必然难以实现,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生产效益。 二是诉讼过程的法律风险。由于经济活动中违约的增加,企业之间的诉讼纠纷也会相应增加。而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作为债务人,那么企业的资金、财产就会面临着更多的被冻结、查封的风险。如果作为债权人,也会面临着无法查封到债务人资金、财产,从而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风险。
三是银行催收贷款以及债权人讨债甚至逼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所造成的法律风险。金融危机下,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一般债权人,都会对其债权和权益格外重视,并会及时采取一些法律措施保障其债权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这种状况,会打乱企业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计划,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或者资金方面的紧张,一些企业很可能发生拖欠税收或劳动工资、裁员以及其他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都将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方面的风险。 一些企业受市场、资金等方面的影响,也可能在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降低或者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形成违章作业或者冒险操作,那么也会形成法律风险隐患。 另外,在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融资可能更为困难。如果操作不当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也很可能埋下刑事犯罪的伏笔。 以上刑事、民事、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金融危机发生后企业和企业家必须特别注意和防范的法律风险。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和企业家原本就已存在处于潜伏期或者隐蔽状态的法律风险,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会显现出来或者提前爆发,企业家也不得不及早予以关注和防范。如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前任主席麦道夫骗局丑闻在金融危机中显现并曝光,2008年12月23日,在麦道夫案中损失可能高达15亿美元的法国基金经理人德拉维莱切特,选择在平安夜的前一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面对这些法律风险,企业家应如何应对和防范呢? 首先,企业和企业家要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甚至制定好具体的预防性工作方案。企业和企业家应该适当地梳理一下自己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的情况,通俗点说就是“摸清家底”,对于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或者法律纠纷的活动以及经济合同,应积极地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或者制定好恰当的防范措施。 其次,要以理性的方式对待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或者法律纠纷。无论对方违约也好,还是自己违约也好,无论作为债务人也好,还是作为债权人也好,都应该推己及人、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考虑,能争取的利益尽量争取,应该放弃或者让步的要求就放弃或者作出让步,理性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而不要纠缠不休,激化矛盾,既不要“得理不饶人”,也不要“死猪不怕开水烫”,买卖不成仁义在。如果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困难之际,送别人一个人情,也许就会为日后经济复苏的时候建立起良好的客户基础。今日送人一滴水,他日也许会得到一桶油的回报。 最后,应慎用诉讼手段。从经济角度考虑,诉讼过程是一个单纯的消耗过程,是不会有任何的“增值”的。一旦陷入诉讼之中,对有些企业来说,无疑会是“雪上加霜”,原本的经济利益未必能够得到,反而在必要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时间精力等方面增加许多的支出和成本。所以,谨慎对待诉讼,不到万不得已,就尽量协商解决,这无疑也是企业节支增效的手段之一。 2008年12月底,公安部曾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绝不能因执法不当影响生产。这是司法机关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做出的有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产发展的应对措施。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说,也许会“几家欢乐几家愁”。为此,企业和企业家也必须做好必要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如果足够的资金是金融危机时期“企业过冬的棉衣”,那么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则可以说是金融危机时期“企业抗寒防冻的方案”。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提早防范,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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