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 遏制牢头狱霸 靠责任心不如靠法律



最近,看守所一系列离奇死亡事件,再次把“牢头狱霸”摆上议事议程上来。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解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

云南,一场自上而下的专项整治“牢头狱霸”的行动正在进行:投入3000万元,完善和改造全省看守所监控系统;省公安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将到各个监管场所,对监控设备、受虐报警装置、电网等重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检察院从3月27日至6月20日,对全省看守所“牢头狱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拟在昆明、曲靖两市成立监所检察院。(2009-04-13 羊城晚报)

报道指出,但要遏制“牢头狱霸”现象,最关键的是要靠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因为“牢头狱霸”是在封闭的环境里产生的,是在监管人员控制的状态下发生的。当如何才能让监管人员“有责任心”呢?相关部门有关整治“牢头狱霸”问题的文件,不可谓不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都有各种文件和规定。其实,不少的看守所甚至有意无意培养“牢头狱霸”,或者睁只眼闭只眼任由“牢头狱霸”发展壮大,横行监狱,作为一种烦人管犯人的“管理方法”之一,有的还存在不可见人的利益关系。

因此,在笔者看来,再花个3000万改善硬件设备,再严厉的专项检查,再好的文件,如果不交给法律来解决,监管人员的“责任心”照样不靠谱,“牢头狱霸”照样横行。

首先,对于看守所等司法机关实行举证倒置,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看守所具有保护犯人不受“牢头狱霸”损害的义务,看看他们还会不会说监控设备坏了?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特殊领域,考虑到强弱势,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这基本上是一个国际通则。我国目前医疗行业就是实行举证倒置,患者提出控诉,医院需要自证清白。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显然比医院在证据方面拥有更大强大的控制能力,公民在司法机关难以获得证据,更多的时候是完全失去自由,几乎完全丧失从司法机关获得证据的能力。比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被羁押者既不能录像、也不能记录,更无第三方证明,举证几乎难于上青天。而司法机关就不同了,可以要被羁押者画押、可以采用录像监控等等举措,因此,要公民来举证司法机关没有道理。比如云南的躲猫猫事件,说是录像监控系统坏了长达半年时间,无法举证就应该由看守所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依法对监管人员进行管理,明确责任,每个监区都有责任干警,把是否存在“牢头狱霸”作为最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之一,如果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干警的法律责任,该摘掉乌纱帽的就摘掉,该清除出警察队伍都就清除,该判刑的就判刑,恐怕不需要任何教育,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就会马上强起来。

 牢头狱霸 遏制牢头狱霸 靠责任心不如靠法律
第三,要把打击“牢头狱霸”最为监狱头等大事,要是那个犯人敢露头做“牢头狱霸”,依法予以加重刑罚,比如加重刑期,不能参与减刑等等。只要让犯人算一笔经济账,让他们觉得当“牢头狱霸”成本太高,不划算,相信这样一来不少人就不愿意当“牢头狱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兼广东教学中心主任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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