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土地所有制改革方向



农民应该有权选择“集体所有”还是“农户所有”,选择“农户所有”的以后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集体所有”的也应当留有退出机制。无论哪种办法,都不难操作。但如果那种权力玩弄土地的状况持续下去,后果就会很麻烦。所以改革虽然应该慎重,但却不宜久拖。

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扩大公共品的投入,这原是政府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为农民办的好事,但由于体制的制约却往往发生权责颠倒,把为农民尽服务之责变成向农民行管制之权,于是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对农民不肯合作的抱怨。有的地方提出“免征农业税后对农民的约束机制消失了”,要求重建这种“约束机制”;有的地方明确指示“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结果在这些地方,新农村建设往往变成一场“收地拆房运动”,这导致近年来一直存在的土地制度争论出现两极化的趋势:一些人因担心收地拆房运动蔓延而再次发出土地私有的呼吁;另一些人却为顺利进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变现行承包制,在“集体”的名义下进一步弱化农民地权。

  其实,土地问题的实质不是集体所有或个体私有的问题。世界上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的提法。集体要么是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的民间性集体,要么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所以地权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公私”,而在于“官民”。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土地所有制改革方向
归根结底,掌握地权的不是老百姓(农民),就是政府(官员)。如果农民有结社权,可以自由结成集体,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这种集体,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在国外民法中它们都算私有);即使有区别,农民自己也可以作出选择,而无须他人越俎代庖。但如果农民并无结社权,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官办集体,实际上就有土地归农民还是归政府之别。那么,从有利于农民的角度讲,从对农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讲,地权是归农民(农户或民间性集体)好,还是归官员(政府或官办集体)好,难道还有疑问吗?

土地私有并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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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在中国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我认为有两种:一种是乐观的理由,说私有制可以使土地的配置更有效率,土地的自由交易可以使土地发挥最大的作用;还有一种比较悲观的理由,说土地私有制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遏制官员圈地。我认为当前中国土地私有制如果有意义的话,主要在后一个理由上有意义。前一个理由,现代经济学上很难证明这一点。

  如果土地要规模经营的话,用“圈地”来集中土地实行规模经营比向一家家农户购买土地进行规模经营要简单得多,容易得多。在世界范围内,“土地兼并”规模比较大的话,一般都不是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的,都是多少要靠“超经济强制”的办法。有些人说中国能够如此快速地大修高速公路,就是因为“征地的优越性”,这话我觉得不是完全没有理由。

 如果土地私有制实行,很可能是妨碍了土地兼并,而不是促进了土地兼并。我觉得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最有效率,的确是有待讨论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把地权交给农民,至少会使有权势者任意抢农民土地的现象受到更多的限制。自从税费制度改革以后,农村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因此,在新时代,我认为土地私有制是目前可以选择的各种方案中相对比较好的一种方案,尽管我认为它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

  第一,我不认为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就可以消灭小农现象,使得土地转入规模经营。恰恰相反,我认为土地私有,如果使农民有拒绝卖地的权利的话,很可能这个规模经营不会更快。但是这个事情不见得是坏事,因为在非农就业的渠道还没有打开之前,单纯从土地效率着眼,把农民赶走,带来的问题会更多。在目前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土地私有制在促进公平上有它的意义。当然能促进公平,不见得就同样促进效率。

第二,所谓“由于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因此土地不能交给农民,只有控制在政府手里”,我觉得这个说法不能成立。如果说土地无关紧要,那么它在不在农民手里还不是很严重的问题,正是因为它是农民的命根子——假定是这样,那农民不是更有必要把土地控制在手里吗?不是更有必要制约当官的为所欲为吗?

维护农民权利是核心问题

  我认为今天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农民权利提高的一个主要标尺是土地问题;农民的数量是喜剧性减少还是悲剧性减少,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土地问题。

  保护农民的地权必须从最基本的“底线”做起。首先那些意识形态上已非禁忌、纸面上也已承认允诺的权利,应当尽快落实。例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得到切实尊重,需要从农民手中得到使用权的有关方面,应该学会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

  在商业性开发上,向农民买地当然比强征农民的地来得公平。要防止农民(主要是发达地区、城郊、城中村等高价区位的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过高,可以开征地价累进税,那也比低价强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开发,也没有理由拿农民做牺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应当摆平,把农民作为交易方仍然比单纯向农民行使权力更正当。如果为避免农民漫天要价损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权,这种限制则应当与“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对应,以防止其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所用。

  所以,地权改革说难很难,说易其实也很易,它与其说需要政府做很多事,不如说恰恰是省了政府很多事:它只要切实尊重已被承认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就是大大突破了。进一步地,至少在农地方面,应当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农转非问题上,农民也应当有受限的所有权)。至于农民是以集体还是以农户方式拥有这种地权,可以因地制宜,让各村农民自行选择。那种不管农民愿意与否,地权必须归集体而且必须归官办(即行政性)集体的规定应当打破。过去因为这种规定,导致征地款堂而皇之地被集体官员拿走,而失地农民往往被无情剥夺。现在,在确认地款归农之后,应该是承认地权归农的时候了。

  农民应该有权选择“集体所有”还是“农户所有”,选择“农户所有”的以后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集体所有”的也应当留有退出机制。如果选择“农户所有”,也应该让他们选择实现的方式:是承认现状呢,还是“调整一次,然后稳定”?无论哪种办法,本来都不难操作,这种调整在现行土地制度中也是有规定的,在现状离平等起点不太远的情况下它不会引起什么震动。但如果那种权力玩弄土地的状况持续下去,未来权力兼并导致既成事实后就很麻烦了,所以改革虽然应该慎重,但却不宜久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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