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名远播的《假设无辜》的作者斯科特·特洛在描述自己高等教育经历时说,他本人的爱好及特长在文学创作而不是法律。为什么要辛苦地考上名校读法律然后成为一名显赫的律师呢?他说很简单,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只有生活条件具备了,才能安心地从事文学创作。斯科特·特洛的选择很正确,在美国学习法律的确能够提供可靠充裕甚至奢华的生活。“法律”这一事物的诞生及勃兴不是基于提供职业的需要(这是只能算作附属的结果),其演进并在上层建筑中逐渐核心化的过程中,它承载着多种功能,不同的人不同的阶层,从中寻求不同的意义和功用。在法学家眼中,它是正义的化身抑或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在政治家眼中,它用来确认政权的合法性和维护统治秩序;同时对于社会个体而言又是自己言行的尺度和自身利益的保护伞,维系着社会有规律和可预期的发展。
那么在当下,和平与法治的社会中,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通过自己几年的法学学习和实际生活体验,我倾向于它的规则约束功能,认为法律在今天本质就是为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一种外在的、基础的底限规则,只有道德性高于此的言行才能获准认可。通过包含道德与文明的基础规则来调整人与人主导的交往,进而调控全社会以求进步与和谐。
规则意识的产生及发生作用基于全面系统的学习。学习并认可法律确立的行为规则后你的言行总是显得胸有成竹和理直气壮,因为你相信社会最公正的标尺掌握在自己手中,因为你敢肯定自己的一举一动都是靠近和实践真理与正义,是获得认可和无需担责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只有法律这一种规则在起作用,个人修为和人际交往中合法是基本要求。考虑到人的情感和心理时我们还要顾及道德规则、宗教规则,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另外的特殊甚至严苛的技术规则,否则就不能获得人际交往、经济社会和科技等人类活动的成功,也就没有生机勃发、日新月异的现代世界了。对这些规则(包括法律)的学习就是接受教育的过程,对这些规则的应用及产生积极效果就应当归属于教育的功能。教育通过知识这个载体传递一切活动的规则,道德领域、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等,从而提供从事任何一项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条件,让人的智慧和能力恰当地发展以实现目标。
教育首先培养一个人的道德、礼节等自我修养方面的规则(这类规则请不要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相混淆),这些规则的来源包括礼仪、宗教、美德等所包含的一切引人向上的宽容、善良、尊重、自制等品性。通过知识化的教育使得个人树立一种意识,这种意识建立在美德的规则要求之上,于是“通过做正当的行为我们成为正义的人,通过做有节制的事情我们成为有节制的人,通过做勇敢的事情我们成为勇敢的人”(亚里士多德),美德规则要求我们成为一种它所希望的人,于是规则意识就唤起行动去达成这个高尚的目标。对于有些人出言不逊或行事粗鲁,深深的冒犯了他人却不知过错甚至洋洋自得,我们可以认定他从没受过道德教育或者他接受的教育是失败的,道德教育的功能没有他身上体现出来。这不是教育的失败,而是人之为人的失败。要修正这种人成事的做好办法就是寻求合适的途径对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让他所确信的美德规则自身来检讨不端言行,并且感到由衷的歉意和羞耻。成功的教育就有这样一种神奇的功效,这也是道德教育的特殊之处。掌握了道德规则并且身体力行就能达致幸福境界了。(亚里士多德说过,幸福就是以卓越或美德的方式发挥作用的灵魂的活动)
教育的功能还体现在继承和开拓属于智力、技术及社会进化领域的规则。智力活动规则强调创造性,技术活动要求技巧和专业性,技巧和创造都源于对各种领域现有规则的掌握。我们生活中有很多天赋异禀的人,有天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但是若困于一隅闭门造车,作出的成果已经在更早的时间里被先辈们实现了,那么这些付出是徒劳的重复性建设,难有突破。同时在专业精细的领域里,规则的掌握是工作的第一要求,开展工作是建立于其上的,把握规律服从规则才能做好。我常说痛苦和循环的失败应当归咎于自己,想要幸福和取得成就必须接受教育,锻造自身。因此说教育的基础作用就体现在对前人的成果的继承和迅速转化吸收,为继之而来的开创活动做实践的先导和铺垫。在阿基米德的时代,国王取得统治权威性的前提是高贵出身,这是政治社会的规则;阿基米德发明的滑轮组告诉世人一个人的力量如何达到和超越众人,这是自然活动的规则。教育会当然的把这两个事例输入脑中,两个规则的结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阿基米德的发明给统治者提供了一种真正的可以使一个人比众人更强大的机制,使原来依靠高贵出身才能统治的国王获得了技术力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关系,找到了政治关系的新规则,使得他将注意力转向了科技对政治统治的重要性这一点上。通过现有规则的掌握以创新规则,并且帮助人们在实践活动时敢作敢为游刃有余(艺高人胆大即是此意),也当是教育(即规则意识培养)的重要功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