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本条在表达上有两个瑕疵:第一、在养老金计算方法的表达上不完整,缺乏需要具备的要素。第二、“退休地统一支付”的表达过于具体,不适应变。
因此,笔者对第十七条提出了初步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一)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国家承认其全部缴费工龄,基本养老金由按照各缴费地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的养老金乘以各缴费地的缴费工龄与全部缴费工龄的比例之和确定。
(二)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可以将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返回原户籍地。
(三)基本养老金支付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结算余额也可以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转移。
其中第一项养老金计算方法的表达,具体、明确、完整,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并且覆盖了草案表达的计算方法,属于笔者提出的养老金模糊数学计算方法。而且养老金模糊数学计算方法也与现行养老金计算指导思想完全重合。
其中第二项表达的是多元利益养老金享受模型,包括了养老基金在全国的适当统筹。
将养老缴费或多或少返回户籍地不仅有利于分解未来养老金发放的支付风险,而且,将养老缴费返回户籍地还是表现形式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进步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的要求。
其中第三项将在后面讨论,总体认为还不太成熟。
B=AY
如果都选择户籍地,等于全部按照户籍地标准计算养老金,有,
B=Y
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的适当统筹,这一统筹既包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也包括养老金的统筹计算方法,还包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所述适当指的是这个过程符合我们奉行的基本价值观,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而且劳动者的养老权益并没有因为工作地的转移而受到损失,相反,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能提升的好处,这种好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劳动者在履行养老保险义务,行使养老保险权利的过程中按照对等的原则公平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