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讨论
以现收现付为主要成分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保险缴费,其出发点主要是在于,缴费者今天所缴的费用,并不是用这笔钱及其孳息去支付缴费者未来的养老保险收入,而是用这笔钱去支付现在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收入。缴费者的养老保险收入将由未来年轻一代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承担。缴费者今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于取得一种资格,可以在未来退休时依法得到养老保险收入。现行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一些要素就体现了这一特点。
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养老保险缴费与储蓄或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缴费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是不等价的。这里的不等价指的是缴纳的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的不等价,即,在缴纳时,两者每一单位货币量是等价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的量发生了变化。现收现付制度下每一单位货币的量将由未来几十年年轻一代的工资决定,储蓄或完全积累制下的每一单位货币的量将由利息率或未来几十年中养老基金投资效益决定。未来年轻一代的工资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生产力总是要向前发展,因而,一般来说,工资在未来会继续提高。储蓄的效率一般不会太高,而养老基金投资效益未来如何,从一般经验来看,困难比较多,风险大,提高养老基金投资效益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此,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养老保险缴费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的价值在期望值上要大于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缴费每一单位货币量在未来的价值。
劳动者从一个统筹区转移到另外一个统筹区劳动,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的转移问题就是统筹基金转移问题。第一,如果统筹基金随劳动者转移,根据以上原理,采用加息的办法就不是权利的等量转移。而如果要转移,就应该把劳动者的养老权益进行等量转移。等量计算的方法是,取劳动者在统筹区工作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该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缴费指数。转移金额为:缴费指数乘以劳动者离开时筹区时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外,笔者还提出了其他两种办法。第一,在单位为职工缴费时,把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放在工作地,一部分放在劳动者户籍地。以后养老金由两地分别承担,统筹基金就不必转移了。这有利于降低未来养老金发放风险。第二,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放在户籍地,以后职工的养老金由户籍地发放,这是最公平的一种方法,也没有支付风险,因为按照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原则,劳动者未来的养老金可以由其下一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来支付。
在这里,笔者坚持了这样两个原则:第一,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目的是为了该特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这笔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范围只与该劳动者的养老金发放地有关,不承担劳动者养老金发放的任何地区没有权利分割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统筹基金。第二,劳动者有权享受代际养老权利,同时,劳动者也必须承担代际养老义务。
学界有观点认为,“分段计算”利益重构发生在15年以后,而15年以后,全国统筹恐怕早已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归于统一,地方的利益冲突应该是非常小的。但问题是,公众最强烈要求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可以领取相应养老金的要求如果得到立法部门的认可,也许在未来八年甚至更短的时间,这种利益重构就会发生。而且,这只是一个比较粗略的估计,并没有经过严密的认证,由此形成的养老金支付风险并没有彻底排除,因而不能成为决策拍板的基础。更加重要的是,这违反了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规律的要求,存在道德风险,也违反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国家花这么大的力气去建设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内的流动人力资源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是未来别的,而是为了这些流动人力资源未来的养老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这些流动人力资源工作地多积累社会保障基金,这些地方资金并不少。如果这些钱被这些地方拿去作为地方利益,广大人民也不会强烈呼吁,中央也不会下这么大的力气去办这件事情。如果这些钱是为这些地方的地方利益的,还不如过十五年以后再为这些流动人力资源建立养老关系,因为这些流动人力资源未来的养老金资金的来源,大部分依赖于未来年轻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与单位为这些流动人力资源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没有太多的关系。
如果目前要建立的制度是为了增加工作地的养老保险基金,这岂不与人民的愿望,中央的要求南辕北辙。
如果这样,还不如实行没有互济功能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宁愿让我国的养老保险向后退一点,这样,似乎反而有利于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内的流动人力资源的养老保险权益的保障。而既然可以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表示流动人力资源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与工作地养老保险基金脱钩,就是说工作地已经不打流动人力资源养老保险基金的主意了,流动人力资源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利益了,更进一步说,流动人力资源行驶代际养老权利的障碍已经没有了,政府何乐而不为呢?
(二)养老保险缴费率讨论
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世界银行对中国养老体制改革也有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过高,高于如智利(20%)等很多发展中国家,或如瑞典(24%)和美国(14%)等发达国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费率具有不可比性。一般情况下,越是富裕的国家养老保险费率越低,越是贫穷的国家养老保险费率越高。
恩格尔系数是家庭食品开支与消费总开支的比值。发展中国家的恩格尔系数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恩格尔系数基本在6-15%之间,如美国的恩格尔系数为6.9%,日本为14.4%,德国为12.2%;而发展中国家的恩格尔系数基本为35%以上,高者超过50%。这告诉我们,在发达国家,很少一部分工资就能提供人们维持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反。养老保险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必要生活费用。这就是越是富裕的国家养老保险费率越低,越是贫穷的国家养老保险费率越高的原因。当然,瑞典这样的高福利国家则另当别论。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虽逐渐降低,但目前仍分别达到37.7%和46.2%,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是我国养老保险费率高于发达国家的原因。
人均GDP与恩格尔系数成反比例关系。2005年,中国人均GDP仅1700美元。2004年人均GDP,美国和日本分别为37610美元和34510美元。
智利是发展中国家,据智利中央银行发表的经济分析报告表明,智利2002年人均GDP为4106.4美元。必须指出的是,正是因为智利人均GDP高于中国,智利比中国富裕,才导致智利的养老保险费率低于中国,又因为智利人均GDP低于美国,智利没有美国富裕,才导致智利的养老保险费率高于美国。
另外,根据统计资料,2002年我国企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为59.28%,中国企业退休金替代率已经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60%。可见,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不能超过缴费工资总额的20%,是合适的,在这个缴费率下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大体相符合。
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正确认识这个基本国情,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别,如果国家规定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必定造成东部地区养老待遇过高,高工资乘以统一的比例大于低工资乘以同样的比例,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经济发展,对企业不公,也不符合养老保险保基本的方针,因为,过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终的依靠点是国家,过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实现。同时。这又造成西部地区养老待遇过低,企业负担过轻,对老百姓不公平。如果指望东部地区的养老基金向西部地区倾斜,这就意味着将由东部地区的企业承担为西部地区企业工作的职工养老保险责任,违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
养老保险缴费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一些新兴城市,由于吸引了许多外地来的年轻人,造成养老负担轻。其实,根据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规律的要求,这些外地来的年轻人创造的养老财富本来是应该为户籍地老年人,即自己的父辈们服务的,现在却为没有养育过自己的那一群老年人服务,是不公平的。
这些城市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不能过低,如果过低就过分便宜了这里的雇主,因为这是以牺牲代际养老权利义务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应该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缴费率值的范围,这样可以有一个下限。这虽然不能全部取消对这些雇主的便宜,但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限制,使这种便宜被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这样,就可以把多余的养老基金返回到需要的地方去,其中包括这些年轻人的户籍地。当然,如果在缴费的时候“将养老缴费一部分返回户籍地”,这将对所述“把多余的养老基金返回到需要的地方去”产生量的影响。
把养老基金返回户籍地顺应了养老基金全国统筹大趋势的客观要求,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收统支式的全国统筹的一种过渡状态,体现了社会保障发展的渐进性。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实行全国统筹,至少在一个很大的程度上,是将财富返回到它本来应处的位置,而不是通常认为的富裕地区支持贫困地区。
以上分析说明,养老保险缴费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必须在弄清问题进行综合平衡的前提下,才能科学确定养老保险缴费率,才能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