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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月份以来,针对美国新经济振兴方案中的“Buy American”条款,海内外诸多主流媒体都在进行跟踪报道和评论;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国内各大权威媒体更是长篇累牍地给予广泛关注。从各种权威的声音来看,就联邦政府采购“国货”的“贸易保护主义”,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社会民众,更多的是给予批评和谴责;而认为不违反任何国际贸易规则的仅占少数,其中包括笔者。

 这里,我们暂且不论“Buy American”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属于国际性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保护。令人感到万分惊讶的是,中国商务部的一位副部长对中外媒体所发表的振振有词的声音:“We won‘t practice ‘Buy China‘”。对于中央政府去年十一月份推出的4万亿投资的经济刺激计划,有关部门官员竟然会无视中国现行法律的存在,公开表态称:“中国不会实行‘买中国货’,只要有需求,不管是国内的商品、国外的商品,都将一视同仁。”

看到国内各大权威媒体纷纷转载代表我国政府立场的前述官方言论,我以为自己疏忽了,每天与法律打交道的人,竟然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进行了修改,感到特别惭愧!为此,笔者匆匆到互联网上进行查找,好象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改,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是,为什么我们的官方声音却说,中国不搞“贸易保护主义”呢?是否我国法律还有其他例外规定呢?

笔者再一次在各大网站上进行搜索,“中国不搞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定情形是:“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看了前述内容,我暗自庆幸自己还没有落伍,知道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还没有进行修改。可是,还有一些不明白的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谴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不知道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是如何理解WTO所禁止的贸易保护主义?但笔者了解的是,中国目前还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我还知道,中国有这样一句众所周知的俗语:“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

 

                              2009年2月17日星期二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注:本文附件可能有助于广大读者以及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什么是“贸易保护主义”。

 

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谈判的初步出价清单。2008年5月13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初步出价清单。

 

以下资料来源于:http://www.mof.gov.cn/news/20080513_2047_32714.htm

 

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 

附件一  此附件列出的中央采购实体遵循GPA规定。

门槛价:5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项目

4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服务项目

2亿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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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实体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  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0.  国家税务总局

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6.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37.  国家体育总局

38.  国家统计局

39.  国家林业局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国家知识产权局

43.  国家旅游局

44.  国家宗教事务局

45.  国务院参事室

46.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47.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8.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50.  国务院研究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上述实体采购以下项目适用GPA:

A03  一般设备类

  A0301  电气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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