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正如运动的量的存在是时间一样,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假定劳动的质已定,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是劳动所能具有的唯一差别。” (全13卷,18页)
显然,利用一种新机器或新的生产方法进行生产的劳动的质,不同于相对原始的条件或方法下的劳动的质,从而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后者的实际劳动消耗是较少的。因此,在新的生产条件下,首先就生产的使用价值而言,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归诸于雇佣劳动者。
那么应当有多少归于劳动者呢?显然,如果我们能够假设劳动者在使用新的生产条件前后的劳动的质不变,那么至少劳动者应当得到他在之前生产条件下的相同时间所能够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余下的完全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这应当说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因为他显然在同样的劳动消耗的情况下没有这种生产条件也不过如此。而至于说剩下的一定的使用价值究竟是什么原因的结果,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这个结果人们已经无法说明是源于雇佣劳动者。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生产方法及分配方法,在扣除劳动者应得的那一份及对生产资料进行补偿之后,所有者究竟还会不会有剩余。
我们依旧利用马克思的既定的劳动的质的假设(注意:这种假设并不完善)。那么一个人如果肯花一个月时间制作一把可以使用十一个月的弓箭,他用这把弓箭在这期间所获得的猎物,一般就一定能够超过他之前一年所获得的猎物,否则,就不可能有弓箭的生产与利用。因此,剩余是毫无疑问的。
现在再说之前所指出的那种假设是不完善的原因。显而易见,用一个月制造的一把弓箭,与用一个月获得猎物的劳动绝不是同质的。而如果是同质的,我们就必须把剩余猎物的原因,归诸于资本生产力。然而,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没有人的认识、设计和制造等活动,根本就不会形成这种资本从而资本生产力。毫无疑问,对资本或生产资料的利用,外在地表现为对自然力的整合,可是,如何整合从而利用这种自然力,完全是人的原因,而非自然力本身的原因,自然力不会告诉我们怎样利用它。于是,归根到底,剩余产品的来源在于使自然力为人们所利用成为可能的一切人类活动。
劳动价值论不理解人类劳动形式的多样性,从而把一切剩余产品归诸于雇佣劳动者;而资本生产力论不理解自然力的盲目性乃至资本的被动性,从而把剩余产品归诸于资本生产力本身(重农学派把它归诸于自然力)。
——20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