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规则 奥运后单双号限行应当慎重,避免涉嫌侵权



奥运期间,为了国家利益及北京市的形象(包括空气质量、交通等问题),北京市政府倡导市民及奥运期间在北京行驶的外阜车辆采取单双号限行的方式间隔行驶。为了成功举办奥运,大多数北京市民响应市政府的号召,严格遵守单双号限行措施,使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及交通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近期,社会上传言奥运后可能仍然要采取单双号等限行措施,且相关媒体已经就此问题撰文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本人认为:单双号等限行措施从法律上来讲,只能停留在倡议、倡导的层面,不宜或不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规定并加以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奥运后单双号限行的法律分析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法第四条也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所有权人(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奥运后如果采取单双号限行或采取其他限行措施,即便是一天,也是限制了所有权人对机动车使用权、收益权的完全行使,继而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产生瑕疵,并导致机动车使用价值的贬损或降低,从法律的层面来讲,“侵权”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甚至可能被上升到“公权藐视私权”的层面。而且,这种做法还可能授人以柄,会受到类似“政府侵权”之类的舆论攻击。

客观上讲,单双号限行等措施的确在各方面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也不可忽视其负面影响。据说,媒体上曾经向社会征求意见,了解奥运后继续采取单双号等限行措施社会公众的看法,但是,这种方式从法律上是讲不通的,因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会有不同的看法:客观上说,没有机动车的群体,大多数应当赞成限行,而机动车所有者们应该说赞成限行的不会是多数,而出租车司机则应该是赞成的占绝大多数。

 

二、奥运后单双号限行的社会分析

如果奥运后仍旧施行单双号等限行措施,政府机关必然率先垂范,但是,由于机动车施行单双号,可能或必然降低政府机关办事效率,政府机关为了保证全天候办公,可能会购买第二辆机动车,这就可能引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被限制的机动车使用率、利用率降低50%,造成较大范围和交大规模的资源浪费;

第二,从广义的方面来看,资源使用率、利用率的降低或浪费,更不符合刚刚颁布且2009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精神;

第三,新购买或二次购买的车辆必然使北京原本稀缺、紧张的机动车停车位资源更加紧张、稀缺,造成新的停车难及停车位涨价等问题;

第四,新购买或二次购买的车辆必然导致政府管理成本加大,而管理成本的加大很大程度上会转嫁到纳税人身上,从这个角度分析,那些不赞成单双号限行的人会更加反对,而赞成单双号限行的人会由原来的赞成转变为反对,其结果可能导致大多数人最终会反对奥运后单双号等限行措施,并最终导致政府威信及法律的严肃性降低。

诚然,政府管理国家、管理一个城市,很多情况下要考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这种考虑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便会授人以柄、面临尴尬,更会使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降低,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依法治国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单双号限行问题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初步分析

    笔者注意到也曾经在部分商家进行过了解,在施行单双号限行期间,部分商业机构的交易量、流水下降,有些时候由于机动车主的车辆被限行,原本打算购买甚至已经谈妥价钱的交易由于没有机动车不便于携带而导致交易不成,商家丧失了交易机会。而且,由于单双号限行,机动车主只能在自身车辆可以行驶的时间抓紧办理自身的主要工作和处理生活中的主要事项,对于可买可不买的商品,便没有时间、也没有车辆去购买,从而导致商业交易量下降,商家失去了很多商业机会,而失去交易机会的商家必然对政府产生怨言(事实证明现在已经有了不少怨言,部分商家认为国家好了,自己倒霉了)。当然,奥运期间人们从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大局出发,对奥运期间短时间的单双号限行措施可以理解,但如果奥运后还长期施行单双号等限行措施,除了机动车主们会提出意见外,那些没有机动车但又从事商业买卖的非机动车主们也会从自身流水降低、自身交易量的下降等方面考虑而对限行措施予以反对。

 单双号限行规则 奥运后单双号限行应当慎重,避免涉嫌侵权
 

四、奥运后人们出行可能出现的情况

    客观上说,奥运期间施行单双号,使人们的环保意识加强,加之油价的上升,人们出行采取公共交通或自行车出行的比例在加大,在可行的情况下,机动车主们在奥运后会自觉采取公共交通或自行车出行的方式,这种现象会越来越普及。对此,政府除了应当予以鼓励和倡导外,没有必要采取强硬措施限制机动车出行,否则,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可能或必然导致抵触情绪的产生或加大,加剧社会矛盾,这种不利情绪的存在对政府管理是极为不利的。

 

五、解决奥运后单双号限行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

基于上述论证,笔者认为奥运后如果继续采取单双号或其他限行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于法不相悖的几种方式:

第一、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果限行措施可行,则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规定,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的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行措施。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北京市政府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发布了一份合同条款,或给拟购买机动车的人们提出了一项条件,这样,此后的机动车买主自当遵守该限行规定,自愿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了机动车的机动车主,自愿响应政府的倡议,响应倡议的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并颁发相应的证照,这种做法类似机动车主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如果违反限行措施,相当于违约,政府即可取消对其给予的补贴,这种做法从法律理论上是可行的。

第三,对私家车、外阜进京的大排量机动车、黄标车及政府公车的数量、排量进行一下统计,确认主要的污染源。近期,笔者注意到,政府颁布了相关规定,从消费税的角度对大排量机动车的购买进行了限制。从这个思路考虑,北京市政府是否可以通过颁布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外阜进京的大排量机动车采取措施,减少其对北京市的污染。

第四,以北京市地方法规的形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黄标车。

第五,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

 

总之,从法律的层面分析,奥运后不宜硬性采取单双号等限行措施,只宜倡导、倡议或者采取契约形式,否则会有“政府侵权”、“公权藐视私权”之嫌且会授人以柄。而且,目前有一部分机动车主在可能的情况下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乘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等方式出行,政府应当在此基础上多加引导与鼓励,不宜硬性采取单双号等限行措施产生对立或对抗,笔者相信北京市政府是一个明智的政府。

上述内容谨代表笔者个人观点,考虑的不一定周全、周密,请政府及有关部门考虑。笔者文责自负。

 

执笔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

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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