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声学以色列并购 以色列企业并购法点评



关于合并、收购和反垄断法问题在以色列是由两个相关机构主管,以色列反垄断局(IAA)和反垄断法庭。IAA是建立于1994年的独立政府执法机关,由反垄断委员会专员来领导和监督。它专门负责处理与并购事务有关的工作,有利于并购活动的简单化、程式化,提高并购效率。反垄断法庭设在耶路撒冷区法院。在批准一个并购之前,反垄断专员必须与一个顾问委员会协商,顾问委员会由来自私人和政府的代表组成,他们均有经济方面的专长。这个制度的好处在于:一是顾问委员会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均具有经济方面的专长。这样便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反垄断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专业水准,并购各方不服上诉的几率也大大降低。二是顾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非专职工作人员,避免了机构膨胀,降低了行政成本。三是顾问委员会人员不固定,能有效遏制滥用职权和请托之风。一旦反垄断专员批准了这个并购,就不需要其他方面的进一步审批。反垄断法庭是作为一个上诉法院,对反垄断专员在反垄断程序当中的所有决定的非刑事方面作出裁判。

在以色列并购管制方面的法律是贸易实践限制法5748-1988和它的规章,还有几个例外豁免。特定的并购法陈述于贸易实践限制法5748-1988的第三章。

在2004年8月,以色列议会批准了贸易实践限制性规则(注册,公告和交易的报告)5754-2004(新规章),新规章允许建立并购审批的快车道,条件是:其一.并购双方共有的产品占有相关市场的份额不超过30%。其二.并购双方均不是垄断性企业。其三.并购双方均没有和相关市场上的第三个竞争者成立联合企业。这些新规章的目的是消除并购程序中的官僚主义,同时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需要深度审查的并购上。

以色列贸易实践限制法对企业并购的具体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八个方面:[i]

1.并购控制立法针对的交易

以色列贸易实践限制法对公司并购有一个广泛的定义,它包括一个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被另一公司收购或者一个公司的的发行股份的25%以上被另一公司收购,另一公司获得相应的投票权以及任命25%以上经理人员的权利,或者分享公司利润的25%以上。

为了详细说明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并的目的,法律对控制的定义如下:一个公司的关键资产被另一公司收购;公司的超过25%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收购;另一公司获得超过25%的董事或经理人员的任命权;分享超过25%的公司利润的权利。

2.外国投资者的申请适用

以色列没有特殊的法律处理外资并购,但是如果外国法人在以色列有市场份额或销售收入(解释为商业活动),则该法对之适用。

如果外国法人没有在以色列维持商业活动,法律则不介入。但是案例法(基于反垄断专员的决定)确定如果一个外国法人拥有一个以色列公司的25%以上的股份,当它或者它持有股份的以色列公司计划与另一以色列公司合并时,它就必须填写一个并购通知给IAA。

3.法律规定的管制门槛

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合并,法律确定了管制门槛。如果至少一个符合,并购的每一方都必须向IAA填报一份独立的通知。所规定的门槛如下:

并购各方的联合当地市场收入达到1.5亿NIS(3400万美元),并且至少并购各方中的两方,每一方的每年当地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NIS。(这些数字从1999年二月以来没有调整过):所称的销售额包括根据经审计的财政报告的总销售价值,但不包括VAT和购买税。如果并购一方附属于第三方或者是其代表,门槛根据综合的销售额来决定。

(1)如果并购各方在当地市场的制造、销售或者服务联合市场份额超过50%,即构成垄断。但是,IAA有权力宣布在一个特定市场上的较低的市场份额也构成垄断(例如,在天然气市场比例被降低到30%)。

(2)并购各方中的一方在并购前即构成垄断(在当地市场)。

4.通知程序

一旦符合司法管辖的门槛,填报通知即成为强制性要求,并购各方都必须根据规章中规定的格式向IAA填报一份通知。(根据允许采用快车道式程序的新规章,为缩短审批过程要求填报更广泛的信息)。通知必须包含:并购各方的名称和营业住所(包括当地和海外的);报告方的资产描述,在以色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要求该方递交通知的背景(条件)描述;并购协议的复印件;填报方和它的附属公司的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的财政报告的复印件;一个并购方同这一领域的其他公司相比的服务或产品的市场份额的估计和他们在并购后的联合市场份额;填报方的当地市场的主要竞争者的名称;连续三年内其他并购的数据。填报方的附属公司和母公司的名称;和其他与该并购相关的文件。

反垄断专员可以要求并购各方报送他认为与该并购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反垄断专员可以要求查看并购各方的商业计划,股东名单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与金融市场或并购各方活动比较活跃的市场的相关信息。如果没有提供这些信息将导致反垄断专员暂停审批程序。

5.时间框架

尽管在法律中没有规定通知必须填报的具体时间,并购各方得到反垄断专员的批准是运行并购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遵守这个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就可能导致反垄断专员停止考虑批准这个交易而且违反方可能面临刑事和民事制裁。

IAA在收到并购各方提交的通知的30天内必须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应则视为得到批准。明确审批时限,可以节约并购各方的时间成本,提高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值得我们借鉴。

反垄断专员给予并购批准的案件,任何人,贸易团体或消费者协会均有权将此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在该批准决定在两家日报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

同样,如果反垄断专员对某个并购交易拒绝批准(或者提出限制性条件)并购各方均可将此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在收到该决定三十日内)。

法庭可以批准、变更或取消反垄断专员的决定。法庭在这里并不是单单作为一个上诉法庭,它有权对与该并购有关的所有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歌尔声学以色列并购 以色列企业并购法点评

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除非发出了过渡令,对反垄断专员的决定的上诉不会延迟并购。

对法庭的裁决的上诉可以在45天内提交到最高法院。对法庭发出的过渡令也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6.反垄断专员适用的测试

反垄断专员在考量一个提出的并购时使用的测试也在法律中载明。首先,反垄断专员将考虑并购是否产生了垄断或者加强了已经存在的垄断。

法律的第26条款定义垄断为“一项资源的供应或购买的总量的一半以上,或者一项服务的提供或接受的总量的一半以上,集中在一个人手中。”

反垄断专员也将审查提出的并购是否会对特定领域的竞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反垄断专员将慎重审查所提出的并购对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价格,可获得性和实用性,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进入、供应和需求的障碍。在适用这些测试时反垄断专员有广泛的选择。

在法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反垄断专员有权批准并购。一般条件包括:(1)并购各方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达到一个产品联合的销售。(2)运作的各自分离,高级管理层和决策过程的分离;(3)对未来商业协作和收购的限制。(4)并购后的公司不会滥用它们在市场上的地位。

反垄断专员能决定是否这些条件应当同样适用于并购各方的附属公司或母公司。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而得不到反垄断专员的批准,相关方可以此向法庭提出上诉。同样,一旦反垄断专员陈述了提出的条件,并购相关方可以与反垄断专员谈判来说服他改变他的决定。

7.制裁

法律特别指出没有填报通知将导致触犯刑法。该项并购的相关方和/或其执行机构可能面临多达三年的监禁和高达1500000NIS的罚金,还附加继续违反的每日罚金。罚金的水平是根据刑法5737-1977规定的罚金的特殊比例来计算的。还有加重情形,在此情况下,将被处以5年监禁。法庭还可以判决剥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并购的公司的财产权利,被侵犯的个人也可以采取民事措施。如果外国法人没有遵守法律也将面临与本国法人同样的制裁。在以色列并购法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并行,看似严厉,不为无因。这可以避免出现从事违规行为所获收益大于违规成本的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并购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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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2005年三月刊登的《New regulations speed up M&A control》一文对以色列企业并购法的有关情况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有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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