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企业家是否要争当劳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虽然经历了很多曲折,但由于其产权明晰、经营灵活、负担较少,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的强大生命力,因此,在不断地满足城乡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同时,迅速地实现了总量扩张。据媒体报道,2007年年初,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500多万户,从业人员达到6663万人。进入新世纪,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影响更大,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国水平,2006年,已占经济总量的65%左右,占经济增量的70%至80%。总而言之,私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私营经济的发展,也促使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在不断成长。2006年底,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已有1225万人,这个新的社会阶层也必然要争取与他们的经济地位相当的社会地位。于是,通过当选全国的和地方的“劳动模范”,也成为他们谋求取得政府和社会的承认以在中国的主流社会中站稳脚跟的努力的一部分。

  但是,私营企业主能否当劳动模范,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中引起了一场大争论。一派的观点是: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所以不能当劳动模范;另一派的观点则反问:私营企业主难道不是劳动者吗?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因此能被评为劳动模范。

  在一段时间内,“反方”即上述前者的意见是大大地占了上风的。但是,如前所述,在当代中国引发的这场关于“劳动”的讨论,其实质是企业家或曰私营企业主在争取与自己对中国社会的贡献相匹配的“合理合法”的社会地位,他们想通过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评选“劳模”来“回归”社会并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企业家是否要争当劳模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私营企业家的这种要求作出了回应:“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局面”。2005年,私营企业主第一次被纳入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撇开以上争论中“反方”浓烈的意识形态立场,争论的焦点实际上集中在私营企业主的经营行为是否是“劳动”。确实,在一些《经济学》的教课书中常常提到:“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总和。经济学家通常将劳动和企业家行为区别开来,企业家行为通常指生产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行为,以及企业家承担风险的意愿。”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似乎“企业家行为”与“劳动”并非一回事。

  同样作为民营企业家的卢德之博士写了一本《资本精神》,书中提出:一个人不管有多少财富,如果和社会无关,也许有人羡慕你、佩服你,甚至妒忌你,但是社会没有理由一定要敬重你。因此,他提出了民营企业家“超越性”的理念:超越性就是人基于渴望自己的生命有更深刻意义而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待自己、对待财富,在条件许可时最大限度地回馈社会。于是,他提出要“拼命地赚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为神圣的事业而花钱”。如今,卢德之以投入2亿元创办慈善基金会的方式正在实现自己的理想。这或许给我们一个启迪,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究竟应该用什么方式来使自己真正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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