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超越历史的法国大革命的理念开创了价值虚无主义先河。大革命之后的法国逐渐构成了法兰西民族的特质文化与特殊传统,无论是在民族情感、价值观念、人际关系、国际关系中,还是在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之间;无论是在总统与总理的“左右共治”的关系当中,还是在2005年公投失败导致震动全世界的欧盟宪法流产,都可看到因循守旧、目光短浅、狭隘偏颇、偏见歧视、我行我素、天生优越感等异常特性,这种一反传统的民族特性折射出了一种特有的法兰西政治生态、社会生态和狭隘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可以借用一个五子棋比赛的术语“妖刀定式”来形容 [2]:好争吵、嗜批评、不团结、没纪律、走极端的个人自我主义的特性。于是,法兰西民族把“好斗公鸡”作为自己的标记是维妙维俏的:在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中往往容易采取暴力的方式,在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中常常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走极端已逐渐成为这个民族的一个习惯,并体现在价值判断的方方面面。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曾这样评价道:“当我考虑这个民族本身时,我发现这次革命比它历史上的任何事件更加惊人。它在行动中如此充满对立,如此爱走极端,不是由原则指导,而是任感情摆布”。如同我国法国史专家楼均信先生所指出的,正是法兰西民族中隐藏着这种任凭感情摆布、爱走极端的性格,才使群众运动同时引发了无节制、无约束、难以驾驭的过激行动,出现领导者被群众所左右或群众被领导者所利用,进而导致民主秩序和法制的破坏,造成政局的动荡和社会的混乱。楼均信先生还接着指出,这种非理性的群众运动,如果过于激烈,走向极端,就有可能变成一支无法控制的野性力量,给社会安定带来严重破坏(引自楼均信《法国大革命反思》,载陈崇武主编《法国史论文集》,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76页)。在2005年法国公投失败之后,全世界的人都在议论法国人的民族性问题,2005年5月30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一篇评论文章引用了法国前总理巴拉迪尔由此发表的一句肺腑之言:“在欧洲各国中,法国人出工最晚、收工最早、假期最多,但他们还老是不满意”。该文还说,曾有精通汉语的法国人用中国俗语“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来形容他们法国同胞。法国公投失败惹恼了欧洲各国民众,越来越多的欧洲人认为,法国人已经毁坏了自身形象。法国政治学教授奥利维耶·克劳顿和记者若泽-曼努埃尔·拉马克发表的一份题为《法国人为何是星球上最差的同伴》的报告公布了一项调查说,德国人认为法国人“狂妄、草率而且轻佻”,荷兰人觉得法国人“焦躁、多嘴和肤浅”,西班牙人视法国人为“高傲、冷漠、自负和无礼”的人群,葡萄牙人说法国人“喜欢说教”,意大利人说法国人“势利、自大、好色、自以为是和自我陶醉”,希腊人则认为法国人“不易接近而且自私自利”,瑞典人认为法国人“无组织”。刚刚过去的北京奥运圣火在法国传递遭到的暴力攻击和社会骚乱更是引起了对法国民族性的一次大讨论,在普天盖地的文字中常常看见对法国媒体和政客对西藏问题“无知无畏”的“历史盲”的偏见给予的深刻分析,这些先入为主的成见就是典型的“妖刀定式”价值观,它很可能断送了法国大革命和法兰西民族留给世界的美好印象,火炬传递事件之后媒体曾出现“法兰西已经褪变成为法西斯”的鞭挞,对我个人感情来说,2008年4月16日《世界新闻报》刊登的一篇题为《我曾经那么喜欢法国》所袒露的感受也完全代表了我这个曾经在法国做过几年访问学者的感受:“美好的法兰西形象在最近一个月里土崩瓦解”。
上述法国大革命之后形成的理想主义的“思维定式”、安那其主义的“行为定式”和价值虚无主义的“妖刀定式”扭曲了法国人对福利制度本质及其改革之间关系的认识,扭曲了在福利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民众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扭曲了对福利社会与福利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对此,托克维尔曾有过类似的表述,例如,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追求是平等,但法国中央集权的传统也可以上溯到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的诉求是自由,但大革命以来逐渐形成的意识形态则是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极端鄙视和抵触;法国大革命的理念是对第三等级即个人自我主义的崇尚,但半个世纪以来的结果却是对福利国家表现出的极大迷恋和依赖,等等。从这个角度看,法国政府试图对福利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对当今法国人思维定式、行为定式和妖刀定式的一个挑战和破坏。
所以,冲突就必然会发生,而所有这些观念上和定式上的冲突,几乎都反映在法国当今碎片化福利制度的路径依赖及其制度选择之中。
2.法国福利制度性质的判断:俾斯麦模式与贝弗里奇模式的博弈
法国大革命不仅对法国民族性具有一定影响,而且对法国福利思想和理念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如前述,法国福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之前,当代福利制度的很多雏形就是对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直接产物的承继,例如法国大革命之后的1793年诞生了《人权宣言》,正是在这个期间诞生了针对公务员等群体的一些福利制度。在法国,有一本流传和启蒙了几代法国人的社会保障教科书,那就是著名社会保障法学家、巴黎第二大学名誉教授让-雅克8226;迪贝卢(Jean-Jacques Dupeyroux)的名著《社会保障法》,这本书至今大概已经出了近20版,在其第13版描述社保制度的起源与法国大革命之间的关系时说:“随着1979年大革命的爆发,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个崭新的概念,事实上这个崭新的概念就是救助”。
确实,法国大革命不仅对包括法国在内的欧洲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法国资本主义模式产了重大影响,而且使法国产生了有别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福利思想、福利理念和福利制度,可以说,这种影响是深远、深刻和令人深思的。如何归纳和抽象法国福利思想及其理念?我觉得至少应该提提这样三个特征:第一,在世俗化和敌对化的大革命精神影响下,社会各阶层和群体对旧社会的“摧毁”从相互之间发挥作用开始向一致对上即共同直面国家转变;第二,这种转变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传统,开始逐渐让位于个人向国家的“救助”诉求,随着历史的推移,几乎每个社会成员基本都确立了一个“救助权”,而“救助权”的诉求与传统的观念大相径庭,因为在此之前,救助多少被视为某种“债务权”;第三,这个“救助权”在观念上的逐步确认导致在制度上的逐步确立,几百年下来,最终被扩展到“工作权”,并常常高于“工作权”,且在相当程度上替代了“工作权”。
巴黎第一大学著名法学教授、法国社会事务督察长(IGAS, Inspection Générale des Affaires Sociales)米歇尔8226;拉罗克(Michelle Laroque)在为《社会保障财务历史研究》(Contribution à l’histoire financièr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撰写的导论中对法国大革命的重要作用是这样评价的:“在19世纪前夜(指法国大革命之后的10年),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险的格式和方式就已显现,并从那时开始一直到今天,它们既始终依赖着公共干预,但又没有超出集体私有或个人私有的格式和方式的大框架。”拉罗克的这个评价是非常经典、精辟和准确的:“依赖着公共干预”中的“依赖”,他使用的是reposer这个词,是“休息”之意,但与rester相比,前者比后者更有“主动”之意;而formules(我这里只能译作“格式和方式”)实际就是今天法国人使用的“制度”(régime)一词。
于是,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就浮出水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法国失去了几次整合其碎片化制度的机会,令人十分惋惜,那么,为什么战后在其他很多国家(例如英国和北欧)都能成功地转型而唯独法国没能成功?战后以来法国福利制度的嬗变趋势是朝着俾式方向还是朝贝式方向发展?为什么?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什么?这里需要再次描述和回顾一下俾斯麦模式和贝弗里奇模式之间的特征和异同。
俾斯麦模式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这个建立在19世纪80年代初的强制性福利制度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实施范围主要局限在就业人员的范围之内,参保人的社保待遇与其职业和职务状况紧密相联;二是社保制度具有相当的“保险因素”,即待遇水平与参保人的工资收入及其缴费比例紧密相联;三是社保制度的管理与资金的管理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参与并管理。
考虑到俾斯麦模式碎片化的缺点,贝弗里奇模式对上述俾斯麦模式的三个特征进行了彻底的革命与整合,其主要特征也有三个。由于这三个特征的术语字头都是U,所以也称之为三U制度或“三统一”制度,即统一资格、统一管理、统一待遇:
——普惠性(Universality):即覆盖所有社会风险和所有人口,无论居民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水平如何,所有居民在有可能降低或消除其生活来源的风险面前(疾病、衰老、失业、家庭负担等等)都受到福利制度的保护,即国民资格就是参保资格,国民皆有保障,人皆享有一个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这就是国民待遇和资格统一的原则,他根除了不同群体不同资格条件的碎片化“社会排斥”现象。这就是“统一资格”的原则或称国民待遇标准。
——一体性(Unity):即管理上的大一统性质,在缴费渠道、营运管理、待遇发放等各个环节由国家一个机构统一管理,整个福利制度及其覆盖的人员均归属到一个唯一的公共权力监管下的公用事务部门之下,全国实施一个管理部门和一个管理模式的简化程序,用英国人的话来说就是所有的待遇给付,只需一张明片或一个邮票。这就是“统一管理”的原则,它整合了九龙治水的传统碎片化管理模式。
——一致性(Uniform):即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全国遵循一个比例原则,无论居民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水平如何,福利制度为每个国民提供的待遇给付比例是一致的,不存在由于职业与行业的不同而导致的待遇差距。这个“统一待遇”的原则体现的是民族联带和民族团结,它彻底摒弃了俾斯麦模式的行业职业间待遇差和特权问题。
除了上述三个特征,俾斯麦模式和贝弗里奇模式之间还有很多不同的重要特征,这些特征对理论研究和政策设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在这里讨论的主题是制度碎片化问题,其他特征就略去了,以后有机会再继续讨论。
美国1935年通过的首部《社会保障法案》实行就是“三统一”大制度,属于贝弗里奇模式,从时间上看,要早于英国贝弗里奇报告问世将近8-9年。我曾试图在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找出美国这部立法与英国贝弗里奇报告之间的渊源关系,但最终还是没有如愿。英国战后贝弗里奇改革在世界福利制度史上堪称是一场革命,对战后世界福利与社保制度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那么,美国1935年法案对英国这场里程碑式的改革是否存在积极的影响,目前还不得而知。
英国贝弗里奇改革是个分水岭,从此之后,欧洲乃至全世界各国福利制度就从原来单纯的一个模式即俾斯麦模式——尽管在欧洲大陆这个模式之间也存在着千差万别――变成两个模式之间的“和平竞赛”。它已经不是战前单纯一个模式一统天下的时代了,而是俾斯麦模式和贝弗里奇模式两个模式竞赛的时代,或说由此演变出的多个模式之间的竞赛。半个多世纪以来,尽管世界各国福利制度历经沧桑,不断嬗变,呈现出多姿多彩的局面,甚至呈现出三个、四个甚至五个模式(例如,最有影响的三个模式理论的艾斯平安德森提出的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迅模式、以北欧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保守主义模式),但是学界比较一致公认的,他们的母体主要还是俾式与贝式这两个主要模式,或说,这两个模式是当代许多经济学家研究社保制度的一个基本工具或一个出发点。我前文提出的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2个概念也是对俾式和贝式的简化形式。
由于历史沉疴等种种原因,贝弗里奇模式的发祥地——英国反倒不是“纯粹的”贝式模式,“三统一”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公务员制度等存在一些微小的碎片化特权等。对于英国战后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趋势,是具有更多的贝式倾向还是更多的俾式因素,西方学界的看法是不太一致的,有一些争议。我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现成的研究,有待于以后抽时间关注。
法国人自己对其福利模式的看法是比较清楚的,几乎没有争议。法国人自己也认为,从制度碎片化的角度看,战后法国改革只实现了一个“U”即普惠性,另2个U毫无疑问地失败了,从这个“三比一”来看,法国是一个混合型的制度,这是大部分法国学者的评价。如果是这样判断的话,那么可以说很多欧洲国家都是混合型的,大家比较一致看法还包括荷兰等。例如,法国社会事务总监、巴黎政治学院任教的若兰·兰贝(Marie-Thérèse Join-Lambert)女士在1997年出版的《社会政治学》(Politiques sociales)中说:1945年法国改革的雄心大略后来很快在工商界各类人员中得以覆盖,但其他方面都没有进展,所以法国是一个混合型制度。法国战后改革之父拉罗克在1946年的一本书中不得不承认,“我们在法国看到的这个模式是两种模式的一个中间模式”。
从我的个人判断来看,如果摒弃单纯的“三比一”的呆板线性思维,俾式与贝式在法国竞赛的结果是贝式大败,俾式凯旋并获得主导地位。其实,对法国福利制度的判断结果本身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应该分析一下为什么在1945-46年法国改革行动中没有向英国和北欧国家那样对碎片化制度得以成功整合?
3.法国战后1945-46年碎片化制度改革失败:特殊的国情
在我看来,法国1945-46年改革雄心勃勃,试图效法英国,实现“三统一”即三U,但是法国失败了,其主要原因,除了前述法国大革命遗风外(例如,它造成法国人特殊的思维定势、行为定式和妖刀定式),大约还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原因是法国历史上形成的碎片化制度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二战中维希政府又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力量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最终导致了战后改革发展路径的停止。二战的特殊历史经历发挥了较为重要的重要。众所周知,在二战中英国国难当头,工会组织同仇敌忾,奋起参战,浴血奋斗,工会的氛围和主流已不是关注福利制度问题。但是,法国的情况却大不一样,在“国家元首”贝当(Pétain)元帅签订停战的耻辱协定之后,在维希傀儡(Vichy)政府治下的4-5年里,几个社保立法(例如1941年11月18日立法,1942年2月18日立法等等)得以颁布,这些立法提高了福利待遇,强化了工会组织的作用,这既是为了应对恶性通货膨胀,也是为了讨好工会以维持其傀儡统治。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工会组织本身及其在企业福利待遇中的作用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触动和破坏,反而有所加强,这样,在本来其合作主义(corporatism)或三方伙伴主义因素就强于英国的法国福利体制中,工会的地位就更加得到提高,工会的谈判作用就更加得到加强。此外,维希政府的几项立法还强化了占领区的碎片化福利制度。于是,可以这样认为,后来的法国第四共和的福利制度中工会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完全继承了第三共和的传统,换言之,维希政府间接地为战后拉罗克改革制造了困难,为战后法国保留碎片化福利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按照拉罗克的本意,他制定和主导的1945年10月4日立法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这个立法所规定并建立的那个覆盖私人部门的“普通制度”实际就是一个基本养老制度,其如意算盘是将其扩大覆盖到其他群体,包括统统“吃掉”当时“特殊制度”的矿工、铁路、电气煤气等所有特权行业;但是,这个“大一统”(unifié)的设想遭到了工会的激烈反对,他们试图保留原有企业自我管理和自治的旧模式,以保持原有的待遇水平。英国和法国工会在二战中不同的经历导致其战后重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现巨大反差,这个巨大反差成为两国福利制度改革路径的一个主要决定性因素,于是,英国战后重建福利国家就能够比较彻底和顺利地对其传统碎片化福利制度进行革命和整合,而法国就因此而丧失了最后一次整合碎片化制度的机会。其实,早在1928、1930和1932年的三次改革中,虽然法国都力图做出较大的改革,试图整合其碎片化制度,但都没成功。
第二个原因是各种政治力量,比如大部分工会和一些党政派系,他们对统一管理采取中立或反对的态度,例如,PCF、SFIO、CGT等主张将社保资金统一管起来,但待遇保持不变,而MRP和CFTC则希望基金和待遇都进行行业自治。在博弈中拉罗克改革以失败而告终,“特殊制度”群体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在后来的一系列立法中(1948年1月17日的立法和1952年7月10日立法)进一步确立了“特殊制度”予以自治的合法性,从此,“特殊制度”的福利特权以法律的形式被逐渐固定下来,他们统统体现在法国《社会保障法》第L711-1章和第R711-1章当中。法国的这个保护了碎片化制度的《社会保障法》,与1935年美国制定的统一社保制度的《社会保障法》相比,可谓南辕北辙,相去甚远,成为社会保障历史上碎片制度与统一制度两个极端的典型立法案例。那么,如何解释英国和瑞典的成功改革呢?为什么英国和瑞典等北欧国家就能够对碎片化制度予以顺利整合?他们的政治力量和党派力量也并不比法国更弱!一个答案很可能是民族性的问题,瑞典较少地经历了类似法国大革命的“辉煌”,尤其是,瑞典工会和党派的组织性和谈判能力虽然强于法国,但是只要达成一致,就马上具备了改革的社会条件。就英国来看,与善于发动“社会革命”和具有法国大革命传统的法国相比,英国具有历史悠久的“宫廷革命”传统和历史,于是,英国与法国历史及其民族性的差异性,不能不说是决定两个国家最终抉择福利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民族性的角度看,拉罗克效法英美采取全国统一缴费、统一管理、统一水平的“三统一原则”的最后失败,具有相当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