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新贴:这是我2004年发表在《科学时报》的一篇文章。今读起来感到对于我们今天如何认识和理解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依然是有一定意义的。
对于我国企业的创新作用问题,目前还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国外很多企业有很强的研究力量,所以是创新主体,但我国企业的研究力量普遍不及大学、研究院所,创新能力还很弱,因此,我国企业至少在现在还无法起到创新主体的作用,目前的创新主体还是科研机构和大学。这实际上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它简单地将创新和科研等同了起来,混淆了创新和科研能力的区别。
创新(Innovation)概念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J·A熊彼特在其1912年出版的德文版《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书中把创新定义为“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其目的是获得潜在的利润,是把它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使用的。关于技术创新的过程,简单说来则是包括了新产品概念的提出、技术的实现(研发)、产业化和市场开拓四个主要阶段。而在我国,特别是科技界一般理解的创新主要是指科技的创新,创新能力则指科技的发现、发明研究能力,即科研能力。我们应该认识到,创新是个广义的概念,它包含科研能力但不等同于科研能力。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创新能力是对新产品概念的提出,对需要投入研究力量问题的界定,这是比通过科研来完成技术实现更为重要的一步。“万事开头难”这句古训,可以用来对提出新产品的开发目标的重要性进行诠释。
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可首先体现在它根据市场的需要,敏锐地发现和提出新产品概念的能力方面,具体的技术实现完全可以依靠组织科研机构等其他创新元素的加入来实现。尽管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来说,其核心技术产生的源头往往来自于实验室的基础研究,但如何成为新技术应用到新产品上并形成新的产业,通常是需要企业意识主导下的思考,才能将市场的需求与新技术链接起来,将有关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起来,形成新的技术产品提供市场从而获得经济效益。
这样说并不是意味着企业不需要研发能力,而是认为有必要强调,在中国现有创新资源和科技资源的分布条件下,简单地认为由于企业的科研力量不够就怀疑或否认企业创新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及其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和自信心都是不利的。
相反,按照企业是创新主体的原则,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应用要求,提出需要研发的问题,再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校联合攻关,在技术上实现应用需求,形成新产品,再进一步通过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在让更多的用户使用新技术产品的同时,实现了技术向经济效益的转换。在这样的创新链条中,企业、科研机构等各创新主体的定位是清晰、明确的,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体现其不同社会分工的作用。同时,更有利于形成产、学、研的有效结合,特别是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理解和分清创新和科研的区别和关系,对我国企业的科研力量相对较弱的情况下,提高企业的信心和创新的主动性,以及合理制定国家有关制度、政策,以及更有效地组织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实施,改变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提高我国传统产业的科技含量,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我国现有的科技资源分布下,应该基于现实地寻求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的环境机制,而不应简单地以科研能力的强弱评价或忽视企业的创新能力。
原载《科学时报》 (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