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8年第5期(刊发时有删节)。
3月7日,在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的医疗卫生界联组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高强谈及未来医疗服务机构的改革方向时表示:“民营医院不一定是营利性医院,公立医院也不一定是非营利的。”[1]笔者以为,这两个判断中,前一个可以成立,后一个则属误断。
医疗服务机构按筹资性质划分,可分为公立与私立两大类:前者由政府出资设立,属于公共部门;后者由私人资本或民间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出资设立,属于私人部门。依服务提供的性质或目的划分,医疗服务机构又可分为公益性(public-interest)和私益性(private-interest),或者称非营利性(non-profit)和营利性(for-profit)两种类型:凡服务提供不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均属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反之,凡以服务提供作为交换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即属于私益性或营利性的。
在世界各国,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益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方面,政府资金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它只能在公共服务的目的下使用;另方面,让人人享有公平和普遍的医疗服务又是政府举办医疗保健事业的宗旨。这两个因素决定了公益性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固有属性。不过,公益性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专有属性。在许多国家,私立医疗机构并非都是私益性的,甚至大多数不是私益性的。那些由基金会、慈善机构、教会出资设立的医疗机构,也包括一些由自然人、法人出资设立的医疗机构,虽然筹资于私人部门,但它们提供的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属于公益性的。这是因为,现代以来,医疗服务的社会功能已远远超越了单纯的治病保健,成为减少贫困、改善人类生存与发展条件的重要手段,因而也成为民间慈善事业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因此,各国的医疗服务体系普遍呈现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公立医院在全社会医疗服务提供中占主导地位,二是公益性是医疗服务的主要特征。
例如,在法国,从出资人的性质来看,政府出资开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由社会慈善组织及其他私人机构举办的私立医疗机构在全国4203家医疗机构中,各占25.2%和74.8%,而在49万个总床位数(反映医疗服务提供能力的指标)中,公立机构占64.8%,私立机构占35.2%。这表明,法国公立医院规模较大、医疗服务的集中度高(大多为综合性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和急诊医院),在医疗服务提供中居主导地位,而私立医疗机构(医院、诊所)规模较小,在医疗服务提供中所占份额较低。从医疗机构的性质来看,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自不待言,即便在私立医院中,也有25.2%的医院、38%的床位是公益性的。这意味着法国有44%的医院、78%的床位是服务于公益目的的,营利性医疗服务的份额只占22%(见表1)。在德国,全国共有综合性医院2030所,其中公立医院约占38.9%,私立非营利医院约占40.4%,私立营利医院约占20.7%,这三类机构在总床位数中的比重分别为55%、38%和7%。也就是说,德国的综合医院约有80% 是公益性的,其医疗服务份额占到了93%,非营利性部门在国家医疗服务中起主导作用(见表2)。
如果说,法、德属于具有合作主义传统的福利国家,政府对社会事务有着积极干预的趋向,那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情况。在美国,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医院总数中各占30%和70%。公立医院包括各级政府和公立大学办的医院,由政府拨款设立。私立医院则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其中:非营利性医院约占私立医院总数的79%(占各类医院总数的55%),一般由私立大学、宗教团体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经营;营利性医院在私立医院中约占21%(占各类医院总数的15%),主要以具有支付能力的患者为服务对象。也就是说,在美国这个崇尚经济自由和资本个性的国家,85%的医院属于公益性医院,营利性医院只占15%,[2]且公益性医院所占比重高于法、德。
以上对比表明,在这些国家,公立医疗机构规模相对较大、服务集中度高,承担着向国民提供普遍的健康服务的责任,在医疗服务提供中居主导地位;公立机构和大多数私立机构的都是非营利的,公益性部门在国家医疗服务提供中起主导作用。
然而在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具有公益性,竟然成为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公立医院也不一定是非营利的”这一判断,虽然有悖于常理和常识,却是对中国医疗服务现状的真实写照。中国以往医改不成功的基本教训在于,由于政府责任的弱化和改革目标的错位,使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为与其固有的公益性发生背离,追逐商业利益成为它们谋求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致使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淡化乃至完全丧失。
有鉴于此,中国已确立了新医改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和强化政府责任。从医疗服务提供的角度看,这意味着:一方面要恢复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规范财政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另一方面,要允许并鼓励私人资本和民间资金(所谓第三部门)以公益基金形式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与政府主办的公立机构同属于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两类公益性机构应当在国民医疗服务中占主导地位。此外,也允许(但不倡导)私人资本举办商业化医疗机构,以满足少部分群体的特殊需要。在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上也要区别对待:对非营利医院实行政府计划管理,对营利性医院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督导。
一个公益性医疗服务体系,加上一个普遍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福利、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2008年3月31日结稿
附 表
表1. 法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数
资料来源:根据“法国医疗保健服务”的数据整理。(“美、德、法等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介绍”。江苏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xxjb/zlck/userobject1ai10491.html。 2004年4月19日)
表2. 德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综合医院数
资料来源:根据刘克军“美国:市场化与政府作用”一文整理(《世界知识》2006年第6期,“世界各国的医疗卫生制度”)。
[1] 2008年3月8日《北京晨报》:“卫生部首次披露医改细节 将改变以药养医现状”(记者 贺岩)。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zh_cn/focus/2008lh/gdxw/11066463/20080308/14714725.html
[2]参见刘克军:“美国:市场化与政府作用”;《世界知识》2006年第6期,“世界各国的医疗卫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