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税务管理
美国的税法由众议院起草有关联邦税法的收入议案,由国会制订,并写入《国内收入法典》。财政部代表联邦政府解释《国内收入法典》并颁布所得税法。其属下国内收入局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税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指导服务。
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执行州和地方税法,且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作适当变动。多数州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法规的形式来解释税法。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美国联邦、州、地方三套税务机构,分属各级政府,各司其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美国国税局局长必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后任命。国税局、州税局和地税局拥有独立的执法权,有权根据税法解释税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如果纳税人不服,可申请法院裁决解释,其他部门无权干预;有权根据税法对欠税多少进行估算,欠税人如不服,须负举证责任。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大都能自觉如实报税、缴税。但美国公民和公司一般不亲自申报纳税,而是委托会计公司代办纳税。
在美国,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否则就是违法。在银行开户必须有身份证明,每个美国人(含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一个社保号,银行按社保号把每个人的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报告给税务局。同时,联邦与地方税务局、税务局与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使税务局能及时、全面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美国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有关帐簿和记录进行稽查,有权召集纳税人到税务局接受调查、出示会计记录,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判断是否有偷税行为。纳税人如不缴税,针对不同情况,税务局有权行使三种权利:一是抵押权,即有权以纳税人的房地产地契为抵押,督促纳税人付清欠税。二是强索权。即税务局可以冻结纳税人财产用于清缴税款。三是占有权。指税务局有权依法处置纳税人财产,用以缴税。
美国十分重视运用先进技术管理税收。仅1997年,联邦就拨付3.36亿美元预算用于税务局的技术更新,其中改造计算机信息系统花费2.06亿美元。现在,税务局已能每天24小时直接处理纳税人的电子报税、电话报税,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美国各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一般有五个:法制机构,负责税法执行的一般解释、宣传、复议、应诉等;审计(稽查)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调查及处理;研究统计机构,负责税收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征收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征收;服务机构,负责人事、财务、接待。美国对税务审计很重视,如,夏威夷州税务局从事审计的人员占正式职工的55%以上。
五、启示与借鉴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税务不但肩负着为国聚财、调节分配的重任,而且为激发社会活力、稳定政局民心、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必须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促进税制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与和谐。相比美国的税制优势,我们有以下几方面亟待改革:一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界定国家税收体系及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关系、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避免政策随意性带来社会不良影响。二是实行税收法定原则。除立法机关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设定公民和法人的纳税义务,政府和税务主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授权内制定实施办法等。因此,应将我国现行各税种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严禁越权制定税收政策。三是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协调的利益机制。我国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政策调整往往要么滞后(如农业税政策),要么不切地方实际,并且大多对地方不利(如支持经济发展的税收减免大多以减少地方收入为代价),因此应赋予省级人大必要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以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四是正确认识增值税。我国应该从税制优化和征管效率上对增值税的优劣作冷静思考,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应研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解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均问题。五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种,抵制坐享其成的懒汉作风,激发全社会的劳动创造活力。六是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内外税制,当前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七是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两种方式,并分别规定免税额,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更加趋于合理。
(二)必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差距的功能,体现社会公平。一方面要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另一方面,要有力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美国税收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美国政府一直采用较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政策,采取多收入多交税,少收入少交税的原则。目前个人所税已从一个次要税种成为美联邦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近年来,个人所得税一直占美国联邦财政税收的40%以上。
按照个人收入多少,美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从15%至39.9%不等,因此,收入越高,交税越多。此外,有钱人投资红利还需要交纳资本利得税,继承遗产需要交纳遗产税,购买房屋后每年要按照房价的1%左右交纳房地产税,而到商店购物还需要交纳销售税。总的来说,富人收入多,住房大,开销也大,他们交纳的税款自然也多。
与此相反,美国对低收入群体规定了许许多多的税收减免政策,从抚养孩子费用、房租,到购买房屋贷款利息等,都可作为抵税的项目。不仅如此,这些低收入家庭还可通过领取社会安全福利和救济而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据统计,美国占纳税人口2%的富人承担了整个联邦税收的40%。
事实证明,在贫富差距巨大的情况下,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贫富阶层的对立状况,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只有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的作用,才会起到显著的效果。
(三)必须正确对待税收计划,杜绝不切实际的滥征乱收现象。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测算当年税收收入,政府不下达税收收入任务,税务机关的职责就在于依法征收。实践证明,下达收入任务不但影响执法,造成税负不公,增强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影响经济长期发展。因此,我国应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指导税收征管,不再下达指令性任务;考核税务工作不再只看收入任务完成与否,而应从执法、收入、队伍等方面综合考核并以是否严格执法为主。
(四)必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的征收、稽查和服务体系。税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影响税收执法公平,影响纳税人的平等竞争。一要规范税收管理,包括科学划分财政与税务、国税与地税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严格按照各征各税原则征收管理;共享税实行"税源共享,分离(或分项)征收,分别管理"。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税收管理。三要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逐步实行除小额交易可使用现金外,一律转帐交易的支付体系,并实现税银联网。四要统一纳税人编码制度。建立全国税收信息中心,把与纳税人编码有关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对个人参加金融存款、保险、就业及税收申报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五要实行证明制度。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合作与交流,要求纳税人就境外收入提供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证明。六要建立收入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要求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构、部门的主管人员或行政负责人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支付的工资和薪金;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报告其支付的利息;所有公司必须报告股息、红利的支付情况;所有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公司、单位、机构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等。七要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税务登记等,提高征管效率。八要调整税务机构和人员,税务机构的设置要精简,人员也要压缩,要集中突出信息处理和审计、稽查部门。九要维护纳税人权益。在加强依法治税的同时,要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消除征纳双方潜在的对抗心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十要严格执法,维护税法的尊严。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严惩不怠。
(五)必须大力发展和规范税务代理,使办税社会化。从美国推行税务代理的情况来看,国家税务机关征税,借助了大量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税务代理人承担了征纳关系中大量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并且一切费用自理,这就大幅度减少了税收成本。从中美比较看,美国10万税务人员,年税收收入2万多亿美元;我国100万税务人员,年税收收入才2千多亿美元;税务代理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既可以宣传辅导税收政策,又可以根据税法合理节税和避税;税务代理还具有双重监督职能,在其代理过程中实行两种监督,一方面通过代理纳税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进行监督,防止偷漏税发生,减少收入流失;另一方面,又在向客户提供各类税务代理业务时对基层税务工作者是否依法办事实行监督,与此同时,税务代理人也自觉地接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这样,税务代理人的存在,使得征收、交纳和代理三者之间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体系,构成了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份,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构成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六)必须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稳定的收入来源。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是推进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提升综合国力、最终提高国民整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一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教育。要以经常性税收宣传和追究违法责任为重点,把主动纳税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让那些想违反税法者不敢为、不愿为,并在学习税法上变被动为主动。三是彻底转变"经济要发展税收就要减免"的经济税收观。把依法治税当作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四是要改变执法让路保稳定的观念。用税收确保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促进国家经济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