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会制度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2



  外交监督。美国外交政策的制定权掌握在总统手中,但是国会对外交权也是有影响的。国会对总统外交政策的监督是:对外宣战须经国会通过,总统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要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须经参议院多数同意。在这三项中,前两项体现出国会对外交政策影响的大小。在对外战争方面,国会的监督作用不大,除1812年对英战争第5次战争经国会同意外,其他大规模战争均未经国会宣布。但到20世纪70年代,国会开始限制总统的对外战争的权力。例如,1973年国会不顾总统的否决通过《战争法》,该法规定:A、总统“尽可能”在出兵之前与国会协商;B、总统在出兵后48小时内向国会提交报告解释其出兵的理由;C、总统在报告国会后60天内撤军,除非国会已宣战,或已延长60天到90天期限,或在美国遭受侵略时国会没有开会;D、在国会没有宣战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国会两院以联合决议形式撤退在国外的美国军队。

  调查权。调查权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国会的调查权是从国会立法权派生出的一种监督权并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1946年的国会改革法首次宣布,监督政府是国会的职责,并决定在参、众两院分别设立政府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联邦各行政部门进行总的监督,并代表全院统一检查各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两院中的各常设委员会负责对其所管的行政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负责决定监督课题,进行专题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此外,1978年国会还通过了《监察长法》,决定在内阁各部和联邦独立机构设立监察长一职。监察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负责审计和调查所驻部门的舞弊、浪费、低效和滥用职权等问题,提出改进该部门工作、增强效益的建议。监察长每半年向国会递交一份监察报告。另外,针对某些问题特别严重、影响极大的案件,国会两院可随时设立特别委员会协助常设委员会调查,如1986年“伊朗门”案,国会两院为此分别成立特别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彻底调查。这一做法表明国会的调查权在维护国会的宪政权力,抗衡总统的权力膨胀,维护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国会伊朗门事件特别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促使国会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总统必须向国会通报所采取的秘密行动;此外,根据特别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该文件的主要人物诺思中校等人被移送法院。

(2)国会的司法监督

  弹劾权。指国会对失职的政府官员的指控与免职处罚。弹劾的程序是:由众议员提出弹劾议案,经司法委员会首先审理。司法委员会既可受理,也可不予理睬。受理后,司法委员会通常举行听证会,并就有关指控进行调查。司法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弹劾议案后,再提交全院大会进行审议,全院大会先进行辩论、对指控逐一进行表决,只要有一项指控获得简单多数的支持,有关官员即遭弹劾。下一步,参议院将扮演法官角色,对弹劾案进行审判。如被弹劾的是总统,则需要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的审判。审判结束后,参议员即进行投票,只有获得出席审判并参加投票的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票,弹劾案才能成立,否则将被视为无罪。到目前为止,国会共提出60余个弹劾议案,其中16人被弹劾,但仅有7人因被判有罪而被革职,且多数是法官。因为联邦政府官员可以免职,所以可不通过国会即可将其开除,而法官实行终身制,只有通过弹劾才能将其革职。美国历史上仅有第17任总统约翰逊和第42任总统克林顿遭弹劾,但两人的弹劾均在参议院被推翻。约翰逊在1868年的弹劾中,参议院以1票之差未能通过。1998年至1999年,106届国会以克林顿在莱文斯基性丑闻调查中犯有作伪证等4项罪名被提出起诉,众议院通过其中两项,克林顿遭弹劾,但在参议院的审判中,两项指控均未能获得法律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众议院的弹劾被推翻。尽管国会的弹劾权很少使用,但其威慑力还是不容低估的。1974年,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受到各界指责,国会开始酝酿启动弹劾程序。当尼克松确信已失去本党议员的支持后,于8月9日决定先发制人,主动辞职。新任总统上任后,随即宣布对其实行豁免。因此弹劾权是国会制约总统的一项重要权力。

  惩处议员权。国会有权惩处自己的议员,惩处方式有两种:一是谴责,对有损于国会声誉的议员实施惩罚;二是开除议员议席,但需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的表决。

  惩处蔑视国会罪权。原为一种历史传统,1857年国会通过法律正式确定下来。蔑视国会罪权包括:拒绝出席国会或国会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拒绝提交国会所要求的证据,在听证会上拒绝回答询问或作伪证,以及阻挠国会议员出席会议等行为。处罚为一定数量的罚金和1到12个月的监禁。(主要参考李娟《美国国会的监督制度》甘肃《人大研究》2003年第10期)

 

6、国会的变革

 

美国议会制度始终处在不断完善之中,但又保持相对稳定。比较大的改革是1946年和1970年。1946年,国会改革法首次宣布监督政府是国会的职责。该法规定:为了帮助国会评价法律的实施,帮助国会拟订必要的议案和相应法律,参议院、众议院的各个常设委员会应对行政机构执行各委员会职责范围之中的任何法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1970年国会改革法将1946年国会改革法规定的经常性监督修改为“检查和研究”。根据新的国会改革法,各委员会可配备更多助理,协助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各委员会在每届国会届满闭会之前向全院大会提交监督报告;国会研究部应向两院各委员会提供专家,帮助委员会评价立法提案,国会研究部还应在每届国会开幕之际,向各委员会提交一份该委员会所管范围内即将到期作废的法律名单,以提醒委员会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英国国会制度 美国国会制度及变革2

2008-10-06于三门峡上阳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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