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影响新增资源给弱势群体带来的效用提高的因素有边际效用水平、边际消费倾向和制度。而边际效用、边际消费倾向都是心里倾向,受客观影响所起到的作用不稳定,稳定的只有制度的影响。所以,我们想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只能从制度入手。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享有权系数T。
,K和L与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历程有着必然关系,所以在短时间内对这两个要素的改变是不现实的。国际环境是外部因素,改变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想在短期内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只有改变政府对两个要素的侧重程度,即α和β。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T的变化最直接的办法是α和β的改变。
通过对个人分析与社会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改变弱势群体的被动地位的直接手段是政府改变对人本精神和法治建设的态度,也就是一方面要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完善法治制度;一方面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一方面进行社会改革,另一方面进行政治改革。目前中国在社会改革方面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政治改革方面踟躇不前,这不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
最后,我提出一些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经济政策及民生建议。
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指残障群体,他们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缺陷而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分工,甚至不能依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被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型社会机制边缘化,成为社会的弱者。
这部分弱势群体已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的劳动能力,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不能单纯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出发,考量负担他们生存的社会成本和他们所创造出的社会价值,把他们看成社会负担,而是应该把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看成一种社会责任,维护这部分人的正当利益。
具体而言,应该实行社会、家庭相结合共同救助弱势群体的政策。如果把社会和家庭所提供的对弱势群体的帮扶看做一种产品,社会和家庭所能提供的同一种服务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是有差异的,按照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需要促成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贸易”,也就是说,社会和家庭分别为弱势群体提供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服务产品,用最小的总成本创造出满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服务。
从社会层面看,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对于有工作能力者应优先安排合适工作,对于无工作能力者应进行适当救济,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认同感,避免进一步“因弱致贫”。同时完善收容福利制度,对于无依靠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权。从家庭层面看,家庭应该在社会的帮助下,承担起照顾弱势群体日常生活的主要责任。
科斯曾经在著名的科斯定理中提出了产权划分的重要性,同样,弱势群体也有自己的归属权,归属权不同,对社会和家庭之间贸易的理解也不同。若弱势群体的归属权在社会,那么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补贴和一系列救济可以看作社会对家庭服务的购买;若归属权在家庭,那么家庭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哺育可以看作家庭对社会帮扶的支付。不管归属权在哪一方,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就是社会和家庭对自然属性弱势群体的共同保障。
关于社会性弱势群体。
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在人的自然属性方面与非弱势群体没有差异,他们是随着社会的分工、发展和变革逐渐沦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对于这部分人,可以从相对弱势群体和绝对弱势群体两方面分析。
相对弱势群体是针对近年来网络、社会上“弱势群体”一词被过度使用的现象而提出的。一些在普通人看来非弱势群体的群体也自称为弱势群体,如警察、法官、下级官员、企业老板。原广州地铁老总卢光霖曾说,农民工讨薪,“动不动就上桥”,以死相逼,“一上桥老板就害怕”,现在老板难当,不仅面临市场风险,也要面临这样的复杂考验,“老板也是弱势群体”。这种言论的出现是有其社会意义的,在公权力未被规制的今天,任何人任何群体都是弱势群体。相对弱势群体是暂时的,常常是针对某个具体事件而产生,在大多数时间内,这个阶层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仍处于一个相对优越的地位。
这部分弱势群体是伴随着公权力的混乱而生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随着公权力的逐渐规制,这个弱势群体也将逐步消失。
绝对弱势群体是指那些被普遍认同的、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等。这部分弱势群体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造成的。经济的贫穷和权利的缺失是这个群体的基本特征。
在帮扶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工作中,应该把权利保障问题作为重点,这些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利、对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投票的权利等等。考虑到权利的边际效用,应该注意权利在分配过程中向弱势群体的倾斜。所谓权利的边际效用,是指在对权利理论化后,每单位的权利所能给权利拥有着带来的效用,这是权利概念在传统经济学边际效用理论中的延伸。同一产品,分配给富有者微不足道,分配给贫困者却能满足其基本生活,产品的不同配置方式给整个社会的总效用带来的变化是不同的。同样,权利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同样的权利配置给非弱势群体和绝对社会属性弱势群体所带来的社会效用是不同的,绝对社会属性弱势群体得到这些权利产生的效用远大于非弱势群体得到同等权利所产生的效用。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多,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小;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少,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大,因此将权利、资源更多地配置给弱势群体将大大地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在为弱势群体制定政策时,应该以帕累托改进作为依据,但又不能局限于帕累托改进,应该制定出一套准帕累托优化的弱势群体政策。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削弱每一个社会成员效用的前提下通过资源的配置增加社会总效用。弱势群体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对具体资源配置的规范,更是对社会无形资源的配置,需要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发展,而不单是不损害各方利益,因此,弱势群体政策的准帕累托改进可以表述为:在保证各个阶层发展的同时,通过对各种资源的配置,加快弱势群体阶层的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下面我提出一些具体的民生建议:
我提出立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罢工的权利。
罢工可以分为政治罢工与经济罢工,政治罢工是出于政治目的的罢工行为,经济罢工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而进行的罢工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禁止政治罢工,允许经济罢工。中国未来也应当立法允许经济性罢工。
没有罢工权立法,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的稳定、人权的保障都将造成负面的影响。
从1982年取缔宪法中的罢工权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初国有企业几乎一统天下,但到2007年非公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8%;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仅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24.3%(国家统计局2008年10月29日发布的报告)。当初不存在的劳资矛盾现在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据新华网北京2005年12月28日电: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10年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2万件,涉及劳动者443万人。
古人云:“时移则世异,世异则备变”,如今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同时劳资冲突愈演愈烈,面对强势的资方,劳动者必须拥有团结权、罢工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罢工权立法,怎样才能遏止企业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资本家有钱有势、劳动者一无所有,倘若劳方没有团结权、罢工权,那么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或者只能依靠所谓的举报、申诉,等待别人的恩赐。因此,现在工人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完全是由于权利的贫困造成的,而罢工权的缺失,使得劳工的权利更加贫困。罢工是工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激烈的手段,也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如果剥夺了工人的罢工权,劳资关系就失去了制衡的力量,资本的危害将大大地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