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因为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影响太过深刻,今年两会期间有关食品安全的话题格外火爆,由此又引申出关于明星、名人代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激烈争论,当然,争论的核心是谁该对消费安全负责。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认为,应当效仿欧美国家的一些做法,督促名人、明星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和基本的审查义务,否则就要求名人、明星与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一样应当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或者广告响应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同时,明文禁止名人、明星代言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等广告。
导演冯小刚、演员濮存昕等委员则认为,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杜绝虚假广告,需要企业、传媒、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进行完善,更大的责任应该由商家和负责把关的政府部门来承担。而曾经的三鹿奶粉代言人倪萍委员表示,以后坚决不会再代言食品广告了,因为她“没有能力和精力去食品工厂的车间待着”,这实际上是用另一种无奈的方式对秦希燕委员的观念作出否定的回应。
面对双方观念的激烈交锋,笔者觉得,在这场争论中,缺少了商品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广告审查许可部门等监管者以及发布广告的媒体的声音。试想,如果产品经过质量检验监督部门的认证,如果广告的真实性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放行,如果各类媒体对缺乏真实、有效依据的广告坚决拒绝发布,那么,随意添加成分、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夸大广告又怎么会有机可乘乃至兴风作浪,坑蒙消费者?难怪冯小刚委员尖锐地质疑:如果让明星负责任,那么,电视台等媒体,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都要负连带责任。
由于特有的偶像效应,名人明星在品牌推广方面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一旦替伪劣产品或虚假广告代言,其误导性和欺骗性自然远远大于一般虚假广告。这就要求名人、明星代言广告时多一份责任意识,如果不管广告的真实性与否盲目代言,或者代言时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甚至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为其代言,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甚至受到更为严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那是毫无疑义的。但倘若是经过规定程序审核放行的广告,明星依法、合规为其代言又何错之有?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何代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广告牵动公众神经。这固然要求“代言人”对自己的代言行为切实负起责任来,更要求那些有着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不能失语、失责,他们该站出来说说话、表表态,拿拿行动。笔者甚至大胆建议,如果修改《广告法》的话,应该增加一条,让因监管不力而造成虚假广告坑人事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