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新的土改是为了盘活土地,让农民成为土地的“准主人”;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启动内需,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滞涨;破除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均衡发展;落实新农村建设,解决农村担保与金融真空的问题;缓解征地矛盾,建设和谐农村;实现规模经营,从总体所有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到化整为零的小岗村小农经济,再到现在的化零为整,建立专业合作社、按份所有的新的集体经济;改变农民的短期行为,从取土烧砖、撂荒、大量施用化肥、不爱护耕地,到土地资产化、爱护耕地;新的土改还是为了加快城市化,加大城市规模,退出土地,节约土地,让农民分享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利益;农村土地的市场化、商品化,还有助于逐渐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对农民有利,对城市居民有利,最终可以降低房价、解决买房难的问题;小产权房合法化对政府也有利,地方政府虽然减少了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但未来可以征收巨额的不动产税(物业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不动产税。
中国问题的症结在于土地。从两三千年的中国历史来看,土地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攸关王朝的命运。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土地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历史。王朝初期,农民分得土地;王朝末期,因为官僚土豪的巧取豪夺,农民失去土地,举起“均田地”、“平均地权”、“打土豪、分田地”的旗帜,揭竿而起,由此,中国陷入了王朝循环。到如今,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小农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急剧下降,但是土地仍然攸关农民致富、城市安居、工业化成本,可以说,土地制度是否高效与公平直接决定了中国现代化的成败。所以,中国60年来一直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从50年代初的土地私有,改为合作社、人民公社公有,再改革为承包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则改革为土地资本化、规模化、合作社化。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近年来,全国各地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广东顺德于2001年被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列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征地制度改革;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两化一流转”,即征地补偿趋向市场化、集体土地资产通过股份的形式量化和固化、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产权市场化、农村城市化、土地集约化;防止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使农民丧失土地经营权;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破坏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防止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加快,将村民改为居民,村委会改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使农村土地得不到保护,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利用土地财产权利从事交易、入股、贷款,进行扩大再生产方面的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价、集体土地资产通过股份形式确定。
由于集体土地流转中村集体组织的自主权比较大,盲目流转、违规租地、过程不透明等情况极易发生,导致大量违规违法建设,同时引进了不少高能耗、低产出的企业。
2005年以来,天津在12镇5村试点推行农村土地改革:鼓励农民“宅基地换房”。 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招”、“拍”、“挂”,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涉及近18万农民。至2008年末,有10万农民住上商品房,过上进工厂上班拿工资、有社保医保的“城里人”生活。另外,《滨海新区土地改革专项方案》已于今年8月完成,完善土地出让金分配,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完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探索多渠道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建立土地征收和农地转用相对分离制度,实行集体土地统一先行征收、政府储备、适时转用。
早在2005年9月,重庆就开始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当时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给江津的48户农民提供巨额担保贷款,支持他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附作物入股和现金出资等方式,成立重庆第一家土地合作的公司,与澳门企业合作生产柑橘。
2007年中旬,重庆获批“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综合试验区”,旋即重庆市工商局推出《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允许农民以土地直接入股创办合作社或公司。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股田公司”。同时,该市还探索土地流转的其他方式,如“住房换宅基地、社保换承包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情况下,集中使用承包地和宅基地,鼓励农民自愿出让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市养老等社会保障,以释放更多的非农用地;在征地时,农民将获得现金+股份的补偿。
重庆在其递交到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重庆综改方案》中,提出申请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
另外还有江苏省南通市的乡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收费试验,曾在全国20多个市县试行。
山东的若干县进行了农民宅基地收费试验,1992年停止。
浙江从2001年起,许多农民以契约形式把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人经营,自己按土地面积得到一定收入,称为“股票钱”。
山东省宁阳县实行“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路子、“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把土地出租给养殖公司,发展规模养殖,年终参与分红。
甘肃省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农户携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使用,由种田能手或外商承包租种,双方签订合同,合作社统一管理。
福建三明允许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2006年6月,将乐县农信社在全市率先推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联社先后探索“公司+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基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和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等方式。
浙江省温州市通过创新耕地流转模式,实现粮田向种粮能手、村级集体、专业合作社集中,并实施全程机械化服务,农户把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模式包括招投标式转包、“中转站式转包”和“中介机构合同转包”等三种。通过专业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专业合作社对粮食生产实行“统一翻耕、统一育秧、统一播种、统一植保、统一收割”的“一条龙”有偿服务,或提供某一关键环节有偿服务,实现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只有土地资本化,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耕地,保证粮食安全。一些人担心,土地资本化会导致更大规模的建设占地、耕地减少,其实,恰恰相反,资本化只会增加耕地,有利于粮食安全。因为土地总体所有,才导致了土地的荒芜、浪费与肆意侵占,土地变成资产后,农民就会保护爱惜耕地,开发利用荒地。所以,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化会“新生”出大量的耕地。北京郊区一镇长告诉我们:如果土地资本化、值钱了,他们乡镇能够“创造出”一倍的耕地。
1996年,国务院提出保证19.2亿亩耕地的红线,但很快被突破,现在国务院又提出18亿亩耕地不减少,预计也会很快被突破,或者事实上早已被突破,现有的制度无法保证不被突破,因为征地的利益是巨大的(据统计,农民仅获得土地利益的5%~10%,90~95%被地方政府、开发商、村级组织所攫取),同时现在基层政府报上来的耕地数据都是假的(缺少民主监督以及农民缺少土地所有权,必然产生虚假数字),所谓的“占补平衡”绝大部分也都是虚构的。我到河南、浙江等地去考察,地方官员都承认“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占补平衡”。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这次会议关于宅基地的流转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说“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香港《文汇报》引用厉以宁的话:农民宅基地房子按照市场价值估计,高估有20万亿元,少估一点也有15万亿~18万亿元,改革“将释放万亿土地财富”。甚至有的专家已经开始评估宅基地上市,可能对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冲击。
农民土地使用权应该是“物权”,是用益物权。因此,我主张取消对农民宅基地转让的种种限制,宅基地应当可以抵押,可以置换商品房,打工的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交给政府,换取城市户籍和商品房,在适当时候允许市民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但宅基地的流转必须做到不能让宅基地成为投机的对象。
而且土地流转是有底线的,就是“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
对于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怎么理解?我认为全国、各省、各市、各县、各乡镇都应制定各自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分农用地与非农用地。一旦确定土地的性质,就不得改变。当然,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必须民主参与,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交由地方人大审议通过。
这次会议强调土地关系长久不变,实际上实现了土地的永包化,这样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一旦拥有了土地的长期经营权,就会把土地视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手段,克服短期行为,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进行精耕细作,广泛地采纳农业科技,注重农产品安全,发展优质农业和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
以往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极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越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期限越是不确定。
承包权的不稳定会导致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扭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
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还成为城市化的严重障碍,因为土地不值钱,农民在放弃土地之后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不能在城市买得起房,使得农民守住土地不放,只是在城市打工,不能成为产业工人。
实行永包制后,应当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起草土地登记的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颁布有关解决土地纠纷仲裁的规定,建立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允许司法介入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