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农村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一是因为城市发展或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而被要求“农转非”的城乡建设用地,一是用于农业生产尤其是用于大宗农产品的土地。前一种土地占中国农村土地的比重极少,以每年占有数百万亩来概算,每年“农转非”的土地不超过中国农村土地总量的0.5%。虽然每年“农转非”土地数量不大,积累起来却很可观,以每年占0.5%来计算,20年占地就可能达到10%。在人多地少,粮食生产不能放松的情况下,如此占地,引起了政府高层的极大忧虑。同时,“农转非”的土地,因为非农使用具有极高的经济收益,土地收益尤其是非农使用所产生的级差收益如何分配,就成为利益相关各方严重关注的问题。土地被征用农民希望获取更多土地非农使用的收益,地方政府则往往以较低价格征用,却以高价推向市场,从而赚取了极大的差价。某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因为政府财政收入有限,招商引资愿望迫切,而以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以极低廉的土地价格吸引资本,失地农民甚至得不到基本的补偿。土地“农转非”所产生的级差收益,使这些地区的土地成为利益相关各方激烈争夺的焦点,这些地区也成为农民上访及发生冲突最多的地区。客观地说,这些地区农民也大多从“农转非”的土地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不过,“农转非”的土地仅仅只占农村土地的极少部分,且只涉及到极少部分农民的状况。真正的农村土地,是指占中国农村人口90%以上的农业型地区主要用于农作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中国基本的耕地,是保障粮食和农产品供给的基础。这部分土地,不仅在面积上占到了中国农村土地的绝大部分(90%以上),而且农民数量也占到了绝大多数。
就以上两种不同的农村土地的状况来看,虽然城郊农村土地“农转非”引发大量争议乃至冲突,这些地区的土地问题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些地区农民的状况,绝大多数却并不是很糟糕的,甚至反过来,城郊农民成为城市人羡慕的对象,城郊农村的村庄成员权具有的巨大收益。而占中国农民绝大多数的农业型地区的农村土地,就完全不同于“农转非”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收益不大,土地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生产,在于经济的方面,而且在于社会和文化的方面。
我们讨论农村土地,一定要首先分清楚了是哪一部分农村的农民土地,否则,我们就会陷入话语的困境和逻辑的混乱当中。有人常常以占中国农村极少数的城郊农村的“农转非”土地来说占中国农村绝大多数的农业型地区农村的土地的事,这种说事,有意无意地混淆两类土地的差异及两种地区农民对土地的不同要求。比如,我们在农业型地区农村调查,农民有强烈的调整土地的要求,不是村干部要调整土地,而是农民从土地作为基本生存资料的公平伦理角度要求土地调整。在这些地区发生的农民上访,往往是针对村干部不调整土地,而非村干部调整了土地。在这些地区,绝大多数农民并不要求土地承包永久不变,他们要求从村庄社区伦理的角度来公平地分配土地。在这些地区,农民不满的是,虽然土地是集体的,集体权利却是虚置的,村干部也不管理土地。
陈志武说,“如果土地私有,在转让过程中拥有地权的农民至少还有点发言权,是交易的主体方,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象现在这样少。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农民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1]陈志武显然是在说“农转非”的土地,但即使他这个说法有理(当然,他的这个说法仍然是无逻辑的。一个连村主任和乡党委书记都分不清楚的美国教授,如何可能真正理解中国农村?——陈志武的文章中,将村主任称为村长,而且创造了“乡支部书记”的官职。他说掌握大权的村长、村支部书记写条子要求农村信用社为其关系户提供贷款,信用社不遵命,今后的存在资格就可能泡汤。他的想象脱离实际之远,真是难为了他的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资格),他也不能因此以城郊农村的土地来代替整个中国农村的土地,不能由此导出中国农村应该的土地制度安排。只有真正地理解占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得出对农民有益的关于土地制度安排的结论。
2008年10月15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