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城市基础设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供电、供水、供气、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等设施。广义的基础设施还包括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设施和部门。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时,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活动中,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双重作用,逐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本文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五个领域探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本途径。

一是科教文卫系统

 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而又比较敏感的社会系统,它直接牵扯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因而被列为可慎重经营的范畴。在改革取向上,应该采取的对策是明确属性、区别对待、市场准入和政策倾斜。对科研机构和科技示范园等事业单位,要公开对外出售或进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变成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无线广播和有线电视业务,在接受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可采取委托经营管理、财政差额补贴的形式,有条件地推向市场。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可通过差额拨款建设医疗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本身则通过赢利性经营实现差额补齐。同时,对国有医疗机构,可采用股份制等形式,允许社会资金进入,以将其稳步推向市场。还应部分放开医疗卫生市场,允许和鼓励私人、社会机构投资兴办专业医院、诊所、社会医疗服务中心,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教育方面,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并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国有民营”的办学模式。在体育方面,可探讨与大型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体育场馆设施,由合作对方负责养护管理,以实现体育事业的大众化和社会化。

二是供水排污系统

这一系统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由于它多属准经营性项目,因此,可采取“特许经营、企业运作、以副补主和保本微利”的政策取向。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将这些企业体现在地方财政上的收益按比例返还,以支持供水、排污等城市基础设施事业发展。具备条件的可由政府无偿提供土地,并负责筹建供水、排污、管网,再由民间投资兴建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等。同时,政府还应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实行政府指导价,主持价格听证会,并严格收取水资源费和排污费等,堵住零星建设,以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的有效性和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合作、合资、独资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对存量资产进行重组或新上企业后,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利益,确保保本加微利。待条件成熟后,政府逐步退出,交由独立的法人实体去经营。同时,要大力鼓励业主跨行业经营,以拓展副业、弥补主业的不足,并解决分流人员的下岗再就业问三是能源供应系统

包括供电、供热和供燃汽等工程。投资主体可以是政府、企业法人、股民和境外投资者。投资方式可以是“厂网分离,厂地分离”,政府提供场地使用权或投资输配管线,民间投资热电厂和煤汽站等。在运作方式上,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包装上市、借壳上市、合资、合作、独资、直接购并,纯民营和BOT(即建造—经营—移交)、POT(购买—经营—转让)等多种方式。在投资决策方面,要重点考虑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与公众消费者的消费承受能力。同时,政府要对这些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经营监管和价格指导。为了减少污染,节约能源,优化投资结构,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和已上能源供应设施的经济效益,政府必须制订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小火电、小热电、小锅炉等新上企业。并对已上的企业和用户依法征收治污费等,引导城镇居民充分利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城市能源供应系统。严格地说,能源供应系统属于准经营性项目,特别在当今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更应先行一步进入市场。

四是交通运输系统

包括机场、公路、地铁、轻轨、轮渡、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等交通设施和路网建设。这是一个公益性和竞争性并存的系统,介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间。在当前形势下,还应加大和积极争取政府投入,因为这是城市的动脉,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同时,要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实行政企分离,降低门槛,引进外资,激活民间投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多元化投资。为了选择重点工程投资者,可采取招标方式吸引国企、私企、集体企业和外商企业参加。政府赋于中标者特许经营权,在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到位的情况下,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补偿,以保证投资者收益。为了解决道路建设资金,政府可成立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作载体,利用金融工具筹措资金,享受国家道路建设补贴,吸引大企业、大财团和境外企业参股,与承建单位签订协议,采取垫资建设等多种措施。同时,还可搞好沿道开发,利用开发所赢资金,搞好道路建设。对公交线路运营权、冠名权、路边摊位占用权和沿街广告宣传权等也可公开拍卖,以筹措道路建设资金。

五是生态环境系统

包括广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基本属于非经营性项目。因此,投资主体只能是政府,权益也全部归属政府。在运作方式上,一般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设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引进项目法人制及建设和经营权招投标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委托对象,由受托的项目法人作为业主,实施建设、管理和经营,政府则按委托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主要是拨付城市建设维护费。在投资决策时,主要考虑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努力降低投资成本和管理成本。为了避免滋生腐败,保证建设质量,统筹好项目的各个要素,应积极实行项目法人制,同时辅以招投标制、监理制、跟踪审计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即使是非经营性项目,也有很多利用社会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创新办法,如项目法人经营花草树木,办好公园赢利性活动等,还可将公园绿地、树木由公民或社会团体协议认领并负责管理与监护。

此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邮电、通讯设施属于比较特殊的系统。国家根据改革大势和国际惯例,也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拓宽了融资渠道,加快了建设步伐,增强了管理活力,提高了综合效益,也使广大城镇居民在改革开放中得到了更大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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