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十七届三中全会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废除强制征地制度。很有可能,重庆的“土地新政”将会获得推广。
早在2005年9月,重庆就开始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当时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给江津的48户农民提供巨额担保贷款,支持他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附作物入股和现金出资等方式,成立重庆第一家土地合作的公司,与澳门企业合作生产柑橘。
2007年中旬,重庆获批“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综合试验区”,旋即重庆市工商局推出《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允许农民以土地直接入股创办合作社或公司。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股田公司”。同时,该市还探索土地流转的其他方式,如“住房换宅基地、社保换承包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情况下,集中使用承包地和宅基地,鼓励农民自愿出让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市养老等社会保障,以释放更多的非农用地;在征地时,农民将获得现金+股份的补偿。
经过“住房换宅基地、社保换承包地”的改革,重庆轻而易举地将农地实行了规模经营或者转换成了城市建设用地,同时尽量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农民退出的土地将由各村的土地承包流转服务站统一管理和经营,收益的80%归退地的农民所有,20%用于社保投入。地方政府向农民提供集中居住区和一次性的资金补贴,并且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土地承包仲裁等相关制度。
重庆的“土地新政”是有合法性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可以土地入股,《土地管理法》规定可将农村集体土地以联营、入股等方式举办企业。实际上,许多地方正是利用了这些法律规定,集中使用农村土地或者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来建设农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
重庆之所以要实行“土地新政”,正是源于现有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集体共有产权,不是按份共有,农民不能退出,退出就要放弃产权;集体共有产权归少数人控制,如果缺乏民主监督,必然造成腐败和产权制度的低效率。重庆的改革正是为了克服集体产权的弊端,为农民建立一个土地整合与退出的机制。
但是,重庆的“土地新政”也存在一些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2008年8月,重庆土地入股办公司的试验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有关方面进行调研后认为,暂时不宜大规模推广土地入股设立公司的做法。
主要问题是,公司如果进行土地股权转让或者公司破产,土地用于偿还债务,农民将面临失地的风险,由此可能引发社会不稳;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产权,这样就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冲突;土地入股的公司股东大多超过50人,与公司法也相冲突;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可能会加剧农村社会的两极分化,失去土地的农民将与下岗的工人一样成为改革的牺牲品;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仍然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地接受,在承包土地、宅基地、房屋赔偿金的定价上,与以前的征地没有什么区别;有些农民在加入社保后,生活水平还比以前还下降了许多;农民属于弱势群体,难以知晓入股公司的财务状况,无法维护作为股东的权益;农村土地30年的承包期限,给土地流转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土地入股也只能在剩余的承包期内,承包期过了以后怎么办?没有户籍制度的改革,没有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支持,没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批转移,集约农业和土地股份制度将无法维持下去;对于企业,土地入股的用地稳定性不如土地出让,对于农民,其收益的稳定性比不上出租,农民更愿意出租土地。
正因为如此,目前重庆在对“土地新政”进行一些微调,将过去土地入股的公司全部改制成专业合作社;重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为五种类型,即股权单一制、生产要素合作制、股份混和制、股权转租制及股份参与制。股权单一制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按生产在家、服务在社、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制,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了土地经营权入股,还以劳动力、农用设备、设施、技术、资本等入股,实行要素合作;股份混和制,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各类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股权转租制,是农民股东将股权出租或承包给社会资本经营,明确各年的分红;股份参与制,是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成立合作社,然后与社会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类似于“农户+合作社+公司”,是专业合作社与社会资本的联合经营。
以农民合作社代替公司,最大的好处是农民不会失去土地,随时可以退出。但是,它也有问题,比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这样的规定会降低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还有,不像土地入股设立公司可以解决抵押贷款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是法人组织,但不是企业法人,其土地经营权难以抵押贷款,与现有的家庭承包产权制度差别不大。
尽管存在着这么多的问题,但我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仍然会推行“土地新政”。
问题的解决之道是:
一、制定《土地公司法》,将土地入股的公司与《公司法》中的公司区分开来。土地公司的股东随时拥有退出公司的权利;公司破产,首先保障农民不会失地;土地公司的股东可以超过50人。
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或者实行土地“永包制”,规定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继承、入股、入社(合作社)、抵押,确保土地使用权的长期不变和土地抵押贷款的安全性。
三、保障农民的话语权和博弈权,允许司法介入农村土地纠纷,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将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市或者工业用地市场,将农民宅基地商品化。
五、进行土地财产税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场交易,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获得城市化和土地增值的收益,而政府则通过征收房地产税(西方叫“不动产税”,中国以前叫“物业税”不科学,容易与物业服务相混淆)来增加财政收入。
六、完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赋予承包地出租、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改变缺乏土地出租权、不能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状况。
七、进行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改革,鼓励进城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解决进城农民在居住、就业、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行“国民待遇”和“同城待遇”。
有了这些措施,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土地新政将会取得成功。
200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