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域性。社区是一个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地域界限或聚集场所,它具有地域要素,是一个地域性概念。美国社会学家E.W.伯吉斯(Ernest Burgess)特别强调社区的地域性含义,他在一篇题为《邻里工作可否有个科学基础?》的论文中写道:“‘社区’一词,已为社会学家们广泛使用,邻里工作者们,以及其他一些人也常常使用这个词,但他们所指的含义却彼此相差甚远。无论研究哪方面的问题,我们都有必要首先明确概念,弄清楚有关概念之间的区别所在。在这个学科的文献中,现在有一种倾向越来越明显,即强调社区的地理环境。”因为社区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它同时含有“社会一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的涵义。社区地域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民俗、语言、法律、生活等特性。历史上重要事件留下的文化遗产以及地域、人文等特征,也会给域形成一定的氛围。一个地区的社区建设总是与这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特有的人文历史相联系的,因而带有显著的地域性特点。社区建设的地域性主要表现为:(1)从内容上看,社区建设主要是根据本社区成员的需求和愿望,解决本社区问题,为本社区成员提供多样化服务。(2)从主体上看,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主要是本社区内的居民、单位和群体、组织。(3)从活动范围上看,社区建设的活动范围主要局限于本社区之内,并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社区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由此决定了社区建设地域性特征。
3、自治性。自治源自于希腊语,意指“自我治理或自我做主的状态”。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自治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④。自治一词相对应的词是“他治”。“他治意味着自我或者我们的生活处于受他人的控制而不自主”④。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一个团体可能是:a)自治的或他治的,b)自主的或不自主的。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订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订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自主意味着,领导人和团体的行政班子依照团体自己的制度任命,而不像不自主的团体由外人任命的那样(不管任命是如何进行的)①。
严格意义上讲,按照社区原则,城市的基层社区组织是自治组织,是群众自我管理的组织、自我服务的组织。社区建设中的各类群众性组织本身具有天然的“民间色彩”,它的属性是“自”,即自主和自治。自治性是社区的本质特征和价值所在。社区组织的产生是来自社区内居民的选举,其职能总体上说是为社区内居民群众服务的,它的全部工作对象是社区内的居民和驻区单位。因此,基层社区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不是一级政权,而是一个基层的、社会的服务组织,它的根本性质是自治,是一种依法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一些城市把居委会干部当作公务员对待,采取委派制显然是一种误解,当然,街道办事处除外)。社区自治集中体现在社区成员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特别是对区域性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管理上。社区自治是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②。社区自治,并不意味着社区范围内的问题都留给社区来解决。比如,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正如其他地域层面的公共安全一样,这首先就是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当然,在政府供给的同时,社区也可以通过自组织的形式(比如老人巡逻队)补充供给。自组织的社区不仅仅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自治性是社区的本质特征和价值所在。
4、依存性。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区不是纯粹的自然地理区,而是社会空间与地理空间的有机统一,是一个人文区位。因此,社区概念强调的不仅仅是人们在地域上的统一,它更强调的是生活在共同地域之上的人们的彼此交往和归属感。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社区归属感(community attachment)是影响社区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谓社区归属感是指社区居民把自己归入某一地域人群集合体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既有对自己社区身份的确认,也带有个体的感情色彩,主要包括对社区的投入、喜爱和依恋等情感③。城市社区一般是人为的产物。居民们大多数是以业缘关系代替血缘、姻缘关系,这也是城市社区区别于农村的最大特色。从某种程度上讲,城市社区中居民丧失了农村社区“人和”的最大价值,城市杜区居民信奉的是君子之交淡如水,左邻右舍不相识。城市社区服务、社区建设正是针对如此现象应运而生。纵观社区的一切活动是建立并维持在相互依存和互意的基础上的,这种互惠和相互依存是自愿的,理性的,如果个人和集团不再需要他人,如果从互惠和合作中什么也得不到,社区就不会出现和维持。“现代化、工业化从根本上说不会削弱人们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恰恰相反,构成社区质量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环境、教育、能源等因素的状况及其变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④ 社区的魅力就在于其初级群体的情感因素,在于非理性、非组织化、非正式的人际关系,这样的社区和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区精神或社区意识才能对居民构成持久的吸引力。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是通过社区建设活动推动和促进社区居民共同意识的形成,增加居民对社区建设的认同感和对自己社区的归属感,从而达到“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境界。
5、群众性。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群众,社区建设的成败决定于群众广泛参与。社区建设的群众基础是指支持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活动、关心社区事务的社区群体。这个社区群体是以居住为基础,组织为纽带,活动为载体凝聚起来的。社区的群众基础是社区建设的力量源泉,是推动社区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决定社区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从社区建设的对象看,不是指社区内的某一群体或几个群体,而是指社区内的所有群众。由此决定社区建设具有明显的群众性。“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扩大。”①随着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就业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居民群众对社区的归属感越来越强,对生活质量和社区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社区建设需要根据群众不同层次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能否做到以群众利益为根本,是社区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准。
三、现代城市社区的基本功能
1、城市社区的政治功能。“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表现”②。作为社会物质利益关系总代表和总保障的政治,其根本任务和主要内容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强制性的分配,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这种分配过程不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与经济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是通过市场为媒介、以价值规律为中轴而进行的、在表现形式上显得比较“自由”“平等”的分配形式不同,政治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对社会资源作出强制性、权威性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社区的政治功能是指社区在保持国家政治生活的稳定和发展方面所具备的各种功能。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城市社区的政治功能产生于其在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中的地位。社区的政治功能首先是它的政治稳定功能。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时期,改革过程中必然引起社会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分化,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城市社区通过开展大量细致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政府的各项决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协助政府维护社区乃至整个城市社会的稳定。其次是政治传导功能。国家所制定的各项政策能否收到成效,达到制定政策的初衷,关键的是这些政策能否被社会了解和接受,在社会中得以贯彻和执行。社区自治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有关部门把国家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落实到社区居民,使居民了解、接受并能自觉地遵守,从而为国家各项法律和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的良性发展起到保护作用。第三是社区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功能。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随着单位制度的结束和“后单位制”时代的到来,单位的大量的政治和社会功能转移到了社区,“单位人” 回归为“社区人”,城市居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社区成为居民实现各项政治权利的场所。城市社区对较好地满足居民需要,扩大就业,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政治资源等起着重要作用。城市社区的政治功能不是空的,要体现在社区的各项具体工作中,体现在社区建设、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社区群众工作、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体现在为群众的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