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单位的对策具有两种情况:一是违法的对策,即采取各种明的或暗的违法乱纪手段抗拒中央政策;二是不违法的对策,即设法绕过政府政策的束缚,或利用政策的漏洞,或预测政府可能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策,预先避免,抢先行动,从而避免损失,谋取利益。对于违法的对策好办,就是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难就难在不违法的对策,而这种对策又是大量的。对于这种不违法的对策,政府只有实行反对策。这一方面是通过行政手段、舆论力量和道义上的劝告,对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进行引导,使他们明确政府的政策也好、反对策也好,归根到底是为了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尽可能把他们的对策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缩小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与政府目标之间的偏离度。另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地研究微观经济单位对政府决策的反应,预期他们的行为和可能出现的对策内容,尽可能减少政府决策的漏洞。
反对策现象的出现大大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难度,如果对策的力量超过了政府决策的力量,就会使政府政策失效或失败。为了维护政府政策和政令的严肃性,政府必须坚决地反对反对策。为此,政府对公众反对策行为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违法的反对策,要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而对于不违法的反对策(如“绕红灯”和超前行动),政府要通过行政手段、舆论力量和道义上的劝告,对下面的反对策行为进行干预,把反对策行为尽可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同时,政府要不断地研究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的行为规律,预期反对策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尽可能避免政府决策的漏洞,从反对策行为中获取各种信息,促使政府各种政策、方案、对策、措施的不断优化,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水平。
七、政府决策操作和社会经济矛盾的降压、分解与缓冲政府要向预定的目标推进改革,不仅要决策正确无误,而且要对决策的操作缜密稳妥。如果决策本身有误,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震荡、冲突和崩溃。如果决策本身正确无误,而对决策的操作不周,也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的震荡、冲突和崩溃,使正确的决策成为泡影。
我国的改革开放要从经济向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展开的。从理论上来说,各个领域的改革是互相促进的,但在实践中并不一定如此。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如果操作不周,不仅影响本领域的改革,而且还会波及到其他领域的改革。特别是政治领域的改革,如果操作不周,不仅不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起到保证和促进作用,反而还会促进矛盾的激化。思想文化改革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加速或延缓改革的进程。任何体制都会折射出一定的思想文化,这种思想文化在人的头脑中物化为观念。旧的观念反映了旧的体制,新的观念反映了新的体制。观念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从改革的历史长河来看,旧的体制及其旧的观念统统都要进入历史的博物馆。但旧的观念并不像扫帚下的垃圾那样,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扫入垃圾堆。若要勉强人为地扫除,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还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改革是与全体公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业。公众又是分为群体的,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偏好、不同的兴奋点和不同的敏感点。市民的偏好和敏感点是收入和价格;知识阶层(特别是青年)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是“民主”和“自由”;领导者和管理者阶层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是权力和升迁。社会矛盾是最容易在群体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上诱发和激化的。在改革中,如果各个群体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都同时集合在一起发生“共振”,则可能促使矛盾激化,导致社会经济的震荡、冲突和崩溃。
中央政府面对着的是整个社会和全体公众。因此,当改革中产生社会经济矛盾时,压力往往是加在中央政府身上的,当压力仅仅由中央政府承受时,“压强”必然很大,而“压强”愈大,对改革愈是不利。
要避免社会经济的震荡、冲突和崩溃,避免中央政府承受的社会压力过大,推动改革的平稳前进,就必须对改革中的社会经济矛盾进行降压和分流。为此,就要合理设计和操作社会缓冲装置,这个社会缓冲装置就是“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
实际上,“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勿需人为的装置,社会本来就存在,就看政府如何操作和使用。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都是“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它们既是中央政府与公众之间串联着的“社会降压器”,又是中央政府与公众之间并联的“社会分流器”,问题就在于中央政府如何发挥这些“降压器”和“分流器”的社会功能。
发挥“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的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尽可能减少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直接对话,增加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与公众之间的直接对话。公众中有一种倾向,即往往对改革带来的好处熟视无睹,或者认为这是政府应该给予的和自己应该得到的,而对改革暂时带来的某种损失和不利却斤斤计较耿耿于怀,看作是政府的过失,把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当作出气筒。如果中央政府与公众的直接对话太多,容易使中央政府陷于尴尬境地。因此,中央政府一般不与公众直接对话,而由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与公众直接对话。可以把公众关于改革的方案、政策对中央政府的集中化反应,转化为对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的分散化反应,就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经济矛盾起“降压”、“分流”的缓冲作用。这样,有利于中央政府时时处于主动地位,对整个社会的改革进行协调,也便于中央政府在决策方面的进退。
[1] “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美国国际经济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约翰·威廉姆森(John Wlliamson)于1989年提出的一个术语,主要内容是以美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政策和价值观构成的理论和国家制度体系,其实质含义是指,美国所实行的一切经济制度及其价值观,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蓝图,因此具有普遍“共识”的世界意义。见黄平、崔之元主编《中国与全球化:华盛顿共识还是北京共识》、戴维·赫尔德《全球盟约:华盛顿共识与社会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 见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江泽民文选》第三卷282页,人民出版社2006年。
[3] 马国川:《大碰撞——2004~2006年中国改革纪事》(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争锋——一个记者眼中的中国问题》(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版),全景式反映了“第三次改革大争论”。
[4] 邹东涛、阙紫康:《试论中国经济学分化中的三大范式》,载《经济学动态》200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