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新刑法 新刑法问题讲座2
七、什么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属性在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从外观看似乎构成了犯罪,但实质上,这些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此类行为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鼓励我们每一个公民要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国家、集体、和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见到犯罪分子正在行凶杀人或者干其他坏事时,将他打死打伤,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还会受到表彰奖励,假如有个犯罪分子拿着刀要你交出钱包,你先发制人将他杀死,在过去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现在你不但不受到处罚,反而会立功受奖。新刑法在这方面起到了保护神的作用。 刑法第21条是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小利益换取大的利益的规定,但是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火车司机看到前面有极大危险,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就跳车逃命,船长见船有危险,不管他人和重大财产损失弃船先行逃跑等,这种情况下,火车司机、船长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八、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与单个人犯罪相对而言的,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共同抢劫、盗窃铁路物资、共同杀人等都是共同故意犯罪,因其有组织、有预谋,社会危害性更大,刑罚的处罚也严厉。 九、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限是多少? 刑罚是对国家依照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法第32`33`34条明确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死刑犯均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关于刑法中的时效问题 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刑罚的适用目的,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现行的犯罪。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第88条这样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张世忠虽然携款潜逃,但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不论什么时候,他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除非他死亡。不过,即使他死亡,其政治权利仍然要被剥夺。在张世忠案件上,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立场。 十一、新刑法分则的体系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分则部分将众多的具体犯罪分成十类,各列一章,其排列顺序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在章的设置及排列顺序上,新修订的刑法对原刑法作了较大的改动: 1.将原来的“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使立法用语更为科学,也更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2.将原来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易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以与宪法修正案第七条保持一致; 3.将原排为第七章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4.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 5.设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 6.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列为分则最后一章。 新刑法在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下分设了若干节,这也是原刑法分则部分所没有的,其对各类罪的划分,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为依据,例如放火、决水、爆炸等,都侵害着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刑法将其归为一类。原刑法某些罪名的归类不甚得当,这次修订作了适当的调整。例如,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非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因此,新刑法将伪证罪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列在第二节的妨害司法罪之下。 新刑法共有十五章452条,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四百多个罪名,时间有限,不可能都一一道来,下面我想就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有关的一些罪名具体谈一谈。1.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这一章共有26个条文,包括43个罪名。其中第116条至124条是与特殊对象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等。第131条至第139条是因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罪等。 新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几条是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铁路运营方面犯罪的具体规定,现在提出的“两纪一法一化”中的法,就是刑法,对那些违章蛮干、不服从生产指挥,故意或过失地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大事故的行为,坚决依照以上几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1978年杨庄事故的责任人、"4.30"荣家湾事故的责任人郝任重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重判的。这要求,我们每个铁路员工必须遵章守纪、遵纪守法,学习法律,依法办事,尽职尽责,确保铁路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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