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刑法 新刑法问题讲座1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建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订刑法,将1979年刑法公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2个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后纳入刑法典;将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将贪污贿赂罪从渎职罪中分离出来单设一章,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新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同时,增设了150多个新罪名。如单位犯罪,黑社会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新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三大基本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对减刑、假释、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的程序和条件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刑法,这次修订和实施对于进一步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刑法的任务、制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A.刑法的任务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体现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它们是有机统一的。主要体现在: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B.制定依据: 1.宪法是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2.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3.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制定的目的。 C.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没有直接规定) 二、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的时期,对犯罪在看法上和法律规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随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的,必然同一定的阶级利益发生紧密联系,它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规定是我国刑法对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正确认定犯罪的基本的、科学的依据。 犯罪的概念同时告诉我们: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则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为什么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其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等有着显著的不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承担这种刑事责任。除非发生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犯罪人已经死亡或出现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等情形时,刑事责任才自行消灭。 我国新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刑罚;二是非刑罚处理方法(36条、3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训诫、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17条规定的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劳动教养;64条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没收供犯罪分子使用的违禁品和本人财物) 四、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管要件的总和。什么是犯罪必须靠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行为人某一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可以说,犯罪概念是从原则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即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即刑法规定的,什么条件下,什么样的行为侵害某种客体及其结果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主体即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抱的心理态度。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某人实施的行为只要具备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为是犯罪,如果他实施的行为不是出自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即使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的标准,我们依然不能认为他是犯罪。这一点,希望大家弄清楚。 五、什么是故意和过失犯罪?它们与意外事件有哪些不同? 我国刑法第14、15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同时也说明,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是积极的,属于冲动型的,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其危害性极大,许多故意杀人犯、贪污犯都有这种表现,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贪污犯说自己是不小心才把国家的钱贪污了的,王宝森之流之所以沦为人民的罪人,就是因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有着一种深深的欲望,这种欲望就是一种故意,这种故意促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对这点,我们每个公民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故意和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虽然都应受到刑罚的处罚,但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却有大小的不同。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也和这两种犯罪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但却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六、我国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规定;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损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这里,我想着重对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谈一谈,在法院的许多判例中,有相当一部分罪案与酒有关,借酒闹事、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报纸上不是有过象“只为一杯酒,丢了两条命”之类的许多报道吗。有的人总认为自己喝醉了,头迷糊了,不知干了什么事,不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其实,这是一种无理狡辩,醉酒是完全可以人为避免的。对醉酒犯罪的人,必须严厉打击,刑法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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