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很多公共品都是与土地有关的,要占用土地。因为农户具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想通过调整土地来进行公共工程建设,就会面临很大困难。农户土地权利越大,调整土地就越是困难,因为每一户农户的利益都不能损害,只要有一户反对,无论调整土地建设公共工程对集体具有多大好处,这样的调整就都没有可能进行。简单地说,因为将集体土地更多权利赋予给了农户,而形成了农户土地上的既得利益刚性,这种既得利益刚性就使得任何对集体有益的变动都变得不再可能。农民土地权利越多越大,超家庭的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公共品供给就越是困难。农户具有越多越大的零碎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就越是不可能依靠集体来获得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品。这是第一个土地权利引发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给农民更多更大的土地的权利,是给哪些农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而可能损害哪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获取的收益。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30年不变,但实际上有一部分农民因为小孩考上大学而在城里生活下来,因为外出做生意赚了大钱而在城里买了房子,等等,这一部分农民实际上已经从农村转移出去,成为了真正的城里人。但是,他们还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因此可以以每亩每年300元将土地转包给真正种田的农民。一般来说,可以进城成为真正城里人的家庭,都是相对于在村庄种田农户经济条件要好的比较富裕家庭,这部分比较富裕的家庭凭借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来向村庄真正种田的比较贫困的家庭收租。而如果集体有较多的土地所有权利,则那些已经进城了的不再真正种地的家庭,理所应当将自己的耕地退出,分配给那些真正种地农户耕种。也就是说,如果集体有比较大的土地权利,本来村里比较穷的农户是不必向那些已经进城的比较富裕的家庭交这笔租的。给农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实际上可能对真正种田的比较贫困的农民是不利的,而对已经进城了的比较富裕的家庭则是有利的。这样的结果显然有欠正义。
有人认为给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甚至土地所有权,就是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民自然会安排好土地上的公共品。他们的意思实际上是说,农民会为了土地收益最大化,而交易土地。但是我们知道,用于农作的土地,其农作收益是十分有限的,即使将土地卖掉,也一定卖不出好价钱(可以计算一下,农民每亩地用于农作的纯收益为400元,即使20年,也才有8000元的纯收益,也就是说,那么若出售土地,每亩市场价格约在万元左右。)这时候,农民就不会贸然将土地卖掉,有人所期望的通过土地买卖来实现土地的永久流转也就没有可能。前述湖北省万亩种田大户,他只能租种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允许土地买卖,这个万亩大户也不会以高于每亩一万元来买地种植粮食。农户显然也不会将自己的土地以低于一万元每亩的价格卖掉。要想让万亩种田大户真正占有大量土地,除非国家制定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政策。
就是说,只要是用于农作,用于种植大宗的农产品,即使土地私有化,也不能解决土地基础上的公共品供给问题,
李昌平曾说,集体没有任何土地的权利,对于农村是灾难性的。集体没有土地权利,村民自治就没有了经济基础。很简单的道理,村民自治就是由村民就村庄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但是,村集体没有任何资源,村民决策有何用处?村民决策和管理,村民自治,前提是有需要自治的事务和可以自治的权利与资源。现在全国大部分村庄,既没有经济收入又没有土地权利,如何可能谈得上自治?
显然,只要是将土地用于农作,农民并不需要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相反,村集体有一定的土地权利,对于农村公共品供给和真正种地的农民,都是有好处的。
那么,是否所有地方的农民要求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都是虚幻的要求呢?不是。当土地用于非农用途时,土地因其不可移动性,而具有了意义。
三,
何新早就说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秘密在于廉价而高素质的劳动力,和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国家征地用于城市建设(包括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修建工厂),使我国在大规模城市化时,没有因为土地而影响了经济发展。有一种说法,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农民土地中获得了20万亿的好处,相应地就是农民因为土地被征用,而受到20万亿的损失。我以为这种计算是没有依据的。不过,城市化的过程中,土地增值很快,如果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都给到失地(土地被征用)农民,则失地农民将得到巨额好处。有人统计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产生了数千万失地农民,按20万亿土地利益来计算,每个失地农民应该得到数十万元的好处。
中国目前数千万失地农民并没有得到平均每人数十万元的好处,也不应该得到这个好处,因为土地的增值并非农民努力的结果,而是城市化带来的级差地租。而中国的土地制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大部分是农民集体所有,而用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土地,则采用征地为国家所有的形式。换句话说,第一,失地农民的土地并非农民私有的土地。第二,即使土地归农民私有,也仅是用于农业生产时归农民私有,而非可以任意改变用途。土地即使私有,土地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也就是说,在发达地区和城市化的郊区,因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土地的增值,农民如果具有更大更多当土地权利,那么无疑可以增加与国家的谈判能力,从而可以增加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在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农民需要更大更多土地权利,看来是个真问题。
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也要看到,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土地增值并非农民努力的结果,因此,即使农民有更大更多土地的权利,土地增值的收益也不应该全部给到农民(有些地区一点都没有给农民也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内地在城市化过程中,尤其是招商引资过程中,牺牲了农民太多的利益)。如果因为土地增值收益给到农民导致大量农民成为城市食利者,则就存在问题了。目前在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出现农村土地食利阶层,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无论从土地非农使用中得到多少收益,中国农民中,最多只有5%的农民的土地被非农使用,这部分农民因为邻近大城市或者在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就业机会比较多,往往自己盖有比较好的住宅,若说这些人还是农民的话,我们也必须明确,在中国的当前阶段,这些农民已经是十分特殊的农民,已经是经济条件比较好、生活水平比较高的农民。我们一定不能以这部分农民的诉求代替了全国95%以上真正农民的诉求。虽然我们都知道,因为存在巨大的土地利益,这5%的农民正在十分积极地上访告状,在毫不妥协地期待从国家的博弈中获得更多利益。借这上访告状的5%的农民的土地诉求来说全国农民的事,是缺少逻辑的。
四,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再次成为问题,实在有点莫名其妙。个人以为,如果不能再稍稍增加一点村集体土地的权利的话,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就应该保持目前的这种农民具有相对稳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制度。我看不出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有何向给农民更多更大权利方向改变的理由。更奇怪的是,一些人竟不顾宪法规定,公开发表文章要求农村土地私有化。
来源:www.snz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