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WTO至今还没有专门的贸易协定来界定环境与贸易的关系,相关的内容分散规定在下列法律文件中: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农产品协议》中的环境计划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1条,《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1条。WTO的环保条款以GATT中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第2款)和(第7款)为基础,根据20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隐蔽的限制”,任何缔约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措施”(第2款)和“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有效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第7款)。”这是GATT成立时的基本条款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全部内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宗旨之一,这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改进。该协议的序言指出:“缔约方在处理他们的贸易与经济关系方面,应基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人与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并以与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成员方的各自需要相适应的方式,求得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增强保护和保存环境的手段”。WTO协议除了保留GATT的上述规定外,在附件1《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中对原来GATT中《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作了大量补充和修改,旨在通过鼓励使用国际合格评定标准,确保对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等要求在内的各项技术规章和标准及其评估程序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非关税壁垒加以约束和限制,防止一些国家通过制定过高的技术标准、苛刻的包装和标签要求、不合理的检验和检疫措施来限制国际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序言规定:“认识到不应防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动物及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和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该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参加国在制定、通过、执行技术法规时不应限制贸易,而应是达到“特别是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这类合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同时该协议第5条第4款还规定,有关成员可以不适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指令或建议,如果能及时提出一些原因,“如特别是国防要求之类的原因;避免欺骗行为;保障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问题。”《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开始即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使人畜免遭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但这类措施应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缔约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为了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各缔约方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同时又规定一种例外情况即缔约方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只要是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或是以适当的危险性评估为基础的。该协议还进行在第5条第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成员方当时找不到足够的“科学依据”以判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必要”程度时,可以在“得到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临时采取卫生或植物程度措施。《农产品协议》主要涉及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其中直接涉及环保的是国内支持部分。在“农产品协议”附录二中对某些可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进行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其中之一便是与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该协议主要涉及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以征课关税来取代农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即分阶段实现"关税化"。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则要求承诺分阶段削减的义务。该协议提出了一个“农业支持合计量度”(Total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简称Total AMS)。凡列入这个量度之内的农业支持措施和开支均应削减,发达国家在6年内削减6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13.3%,最不发达国家可不承担削减义务。但不管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最不发达国家,凡是属于“绿箱政策” (Green Box Polices)范畴之列的国内支持措施(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措施)则不在削减之列。由此可以看出该《协议》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第11条第6款中规定:“各缔约方认识到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被广泛用作推行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并不试图限制各缔约方运用此类补贴达到这些目标以及他们认为可实现的其他重要政策目标的权利,各缔约方注意到这些目标包括工业的重新布局,以避免拥挤和环境问题。”协议还规定,对于为改造以前已经使用了两年以上的设施使之适应法律或规章所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出的资助,在一定条件下,即使具有特定性,也可作为不可申诉的补贴。《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总协定同意成立的“服务贸易与环境工作组”(Working Party on Trade in service and Environment),其职责是研究服务贸易、环境与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并提出报告和建议。《关于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定》承认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可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相冲突,并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审查和报告服务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包括可持续发展问题,并提出了可能的建议,以确定环境措施与十四条相冲突时是否需要修改十四条,即十四条一般例外给出了保护环境措施不适用十四条的可能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如果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必须在其境内组织对这些发明的商业性利用,则各成员可以不授予这些发明以专利,只要这种行为并不仅仅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上述WTO的相关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WTO的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无疑会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但是,从理论和实际中我们不难发现,WTO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规定本身有一定的缺陷:第一,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客观上成为各国设置环境壁垒的理由和借口,各贸易大国纷纷以此为机会筑起环境壁垒,目前WTO规则对此尚无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WTO的有关环保条款,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首先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制定的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复杂严格,严重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其次,世贸组织对各国制订自己的环保措施和标准未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也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仅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启示面前无能为力。第三、WTO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不但没有有效地解决环境为题,反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进一步恶化。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受挫,而是本国企业更加没有能力治理与环境改善,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成为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的目标,污染产业也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第四、由于历史和国力等原因,在国际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发达国家也起着主导作用,发达国家极力把自己国内的标准推广到国际标准之中,发展中国家只有被动遵守的份,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结果国际标准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难以达标。
WTO中的环境条款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之目的”。各国在制定扩大贸易,发展生产,提高福利水平等目的的同时,应以“可持续发展之目的”来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要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说明WTO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建立世界贸易规则的努力过程中,不会为了盲目扩大目前的经济利益而破坏世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同时,世贸组织认为在实现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时,应该顾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不应该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保护环境资源也不应该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代价。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环境标志是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征的用语和(或)象征符号。环境标志标明产品从生产、使用以及回收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保护特定环境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损害极少,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环境标志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采用,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产生了重大影响。
环境标志制度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得以迅速发展。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早在1971年联邦德国的国家环境计划就提出对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实行环境标志制度的概念。1977年由联邦德国内务部和环境部实施了这一计划,称“蓝色天使”(Blue Angle)计划。标志图案是以蓝色天使和谷穗表示。1985年德国又将“蓝天使”标志上的文字“适应环境”改为环境标志。2002 年 7月,德国的“蓝色天使”标志被 671个厂家的3395个产品使用,其中包括79个外国企业的 430个产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加拿大是1988年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加拿大称其为“环境选择方案” (Environmental Choice Program),标志图形称作“环境选择”商标,图形上一片枫叶代表加拿大的环境,由三只鸽子形成,象征3个主要的环境保护参加者:政府、产业、商业。商标伴随着一个简短的解释性说明,解释商标为什么被认证。加拿大“环境选择”标志产品主要集中在可回收利用和低污染产品。日本是1989年实施生态标志制度(Eco-mark Scheme),其生态标志图案是两只巨手亲切拥抱世界,表达了“我们的双手保护地球”的愿望。手臂的形状围成英文字母e,为“地球”(Earth)、“环境”( Environment)、“生态”(Ecology)三个英文单词的词头E字的小写,意味着对地球、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图案上方,用日文写着“友好对待地球”。日本环境标志产品种类侧重于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的家庭用品。韩国是1992年实施生态标章制度((Eco-label Scheme),其生态标志图案中的树和鸟代表植物和动物;下面的水和土地表示自然;上方的朝鲜文表示“更清洁更绿”。产品类别由来自消费者组织、产业界、环保团体、检验机构、科学家、法学家及公共健康专家共13~155名代表组成的生态标志委员会选择并审定。另外还有,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1989年),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1192年),奥地利的“奥地利生态标章”(1991年),欧盟的“EU制度”(1992),美国的“绿色签章制度”(1989年)和“科学证书制度”(1990年),法国的“NF环境”(1991年),印度的“生态标志制度”(1991年),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1991年),新加坡的“绿色标章制度”(1992年),等等。环境标志在很大上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进入发达国家,首先申请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正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比如,1992年5月欧共体正式实施所谓“生态标签”制度,并于1993年7月推出欧洲环保标志(Eco-Label)。凡有此标志者,即可在欧盟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1999年3月,欧盟作出决定要求贴有环境标志的商品再增加两种,即纤维、服装和鞋类,从而使1993年欧盟所规定需要贴有环保标志的商品由12种增加到14种。发展中国家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绿色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