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际贸易发展的环境约束主要来自以下五个方面:一、国际环境公约;二、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三、环境标志制度;四、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五、进口国的有关环境与贸易法规、技术标准。
[关键词]贸易;国际贸易;发展;环境约束
一、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环境问题如大气变化、热带雨林等提出的。20世纪50年代以前,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国际公约只有6项,7O年代增加到16项,80年代增加到100项左右,目前,涉及环境与环保问题的国际公约已增长到180多项,其中20多个含有贸易条款。这些国际环境公约对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臭氧层,避免因臭氧层的破坏损害人类健康,危害农作物和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引起气候变化等,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85年3月由联合国环境规划暑在维也纳签订、1988年9月生效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和1987年9月通过、1989年1月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两次修正)。在哥本哈根召开的《伦敦修正案》缔约国第四次会议上,规定了逐步淘汰破坏臭氧物质的时间表,发达缔约国于1996年停止使用氟氯化类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氟溴类物质,氟氯烃类物质到2006年减少35%,到2010年减少66%,到2030年禁止使用;发展中缔约国在达到一定的消费水平后逐年减少其消费量;发展中国家于2010年逐步淘汰40多中受控物质(ODS)。由于这些多为基本化工原料,因而涉及到的相关产品至少有数千种的出口贸易。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日俱增,逐步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而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将国内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危害。为了控制世界范围内日益增长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引发的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在瑞士的巴塞尔主持通过了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巴塞尔公约》是严格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世界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方面的合作,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越境运输,保护全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按来源分为18种,按成分分为27种。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9月22目在日内瓦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巴塞尔公约》根据其第12条“关于责任问题的协商”的授权而商订的《巴塞尔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在1999年第五次缔约国大会中提出并获得大会的批准。《巴塞尔责任与赔偿议定书》的通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此议定书迄今尚未生效,但正如时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托尔巴博士所言,此议定书为有史以来第一项针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责任和赔偿问题予以明文规范的国际约定,也是国际间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之管理上的一大进展。
战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影响了生态多样性。1973年2月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按照物种的脆弱性程度,公约将受控物种分为三类列入三个附录,并对其贸易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录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余种,基本上禁止贸易;附录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果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灭绝危险的35000种物种,应严格限制贸易;附录三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应对贸易加以管理。世界自然基金会负责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官员希瑟·索勒表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机会,让我们得以保护世界上濒危程度最高的物种,使它们不会因贸易活动遭到灭绝。”1992年6月5日签署的、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的《生物多样化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尽管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条款,但一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知识产权和生物安全规定与国际贸易直接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自不待言,由于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直接导致许多物种的灭绝或更加濒危,禁止贸易则最好的避免了以上情况的发生,但由于其对贸易的严格管制决定它只能在一定生物资源领域作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为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全面保护和持续利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生物多样性公约》其主要贸易影响是限制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贸易,它所追求的目的有三,其一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其二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其三是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利益。因此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精神是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贸易发展的兼容并蓄,充分关联。截止到2008年5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90个。
鉴于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与威胁,一旦出现差错,可能造成基因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产生新的毒性或过敏物质,或扩大了寄主范围,导致病毒灾难性的泛滥;转基因活体及其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乃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对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产生影响。国际社会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该议定书是目前国 际最权威的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产品的越境转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比如实行风险评估对国际贸易有负面影响,实行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加贴标签制度会增加进口国公众对GMOs及其产品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某些GMO产品国际贸易量的下降甚至退出国际市场等等。当然,《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签订也将大大促进非GMO产品有机食品的国际贸易,特别是给绿色—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增加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和人类产生严重的影响,全球气候变化是国际环发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的,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京都议定书》是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07年底,公约共有192个缔约方,《京都议定书》共有176个缔约方。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气候变化问题进一步升温。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并不直接限制贸易,但由于温室气体控制涉及社会和经济的方方面面,缔约方为履约采取的行动必然会对贸易有着显著的影响,特别是联合国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一旦实施,将直接用信用贸易手段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
二、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
早在1971年,GATT就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但是,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期,环境问题尚未列入谈判议程。随着对环境问题关注的上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终于在1994年4月达成了《贸易与环境的决议》。根据该决议,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直属于WTO总理事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WTO作为主管世界贸易的多边机构,对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作了概括,“各参加方为了保护和维持环境的需要,为了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各方通过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所处的地位和需要相符合的方式来增强达此目标的手段。”这一思想原则也体现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中,我们称之为环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