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连研究对象的运动规律都没有揭示出来的传统地震学有什么资格称自己为科学?揭示地震律的工作难道就这么重要?是的,因为只有把地震律给大家揭示出来的时候,我们才能根据地震律来解释地震现象,才能应用地震学原理来检验、监测和预测、预报地震。比如,根据万有引力定律,天体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可以预测某一天体某一时刻的星际状态和运动趋势,而根据广义相对论,天体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也能预言一些不明天体的存在位置等。
03·通过“广义物理学定律”求证地震原理
把地震律揭示出来的难点在于要想求出一个“未知项”至少需要具有两个以上的“已知项”。不仅如此,在求证“未知项”的过程中还需要拥有一个数学意义上的“方程式”或者说“关系式”。而事实上是,我们现在既缺少两个以上的“已知项”,又缺少数学意义上的“方程式”或“关系式”。如此,广义地震学学者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的呢?
笔者以为,假如所有的或假如多种物理学定律都能同时指向某一个点,那么,我们就应该有理由相信,它也应该同样具有地震律的性质,因为地震是一种物理现象,而作为物理现象的地震,它就应该能够遵循“广义物理学定律”。那么,何谓“广义物理学定律”?简单地说,是笔者对所有的“狭义物理学定律”进行的理论概括与综合。具体做法,是对“狭义物理学定律”提取出来的一个“公因式”。有时,为了说明问题,笔者也称其“质能关系式”。
通过对“狭义物理学定律”提取“公因式”又怎么能得到一个“广义物理学定律”或“质能关系式”?因为笔者经研究发现,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式”本身就具有“广义物理学定律”意义即具有“万能物理学关系式”的性质,因为用“质能关系式”能解析包括相对论在内的所有物理学之定律。这样,“质能关系式”也就自然具有了“物质存在与运动模型”的性质。如此,我们是否用“质能关系式”来解释地震现象,并能够推导出震律来?是的,因为万变不离其宗,因为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物理现象都是“广义物理原理”的证明。那么,何谓“广义物理原理”?
04·广义地震学通过地震原理揭示出了地震律
什么东西都可变,惟有原理这东西不可变,而原理是一种可跨越时空的东西。因此,认识原理的不变性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未来意义。假如能把地震原理求出来,我们能否根据同样不变的地震原理来揭示尚未发生的地震?是的。这并非是梦想,因为理在事先。大家知道,根据广义相对论原理人类可预测一些“不明天象”并能够得到证实。那么,根据广义地震学原理我们是否也可以预测地震、预报地震?是的,因为先有地震原理后有地震现象,地震必须符合地震原理。简单地说,地震原理就是地震为什么在这里发生而为什么不在那里发生的道理。
笔者以为,一切事物、物质的运动除了都具有特殊性,也都具有普遍性。比如,从宏观上讲,无论它是什么意义上的经济学,其研究对象都是价值属性;比如,无论它是什么意义上的物理学,其研究对象都是物质属性。关于这一点,恐怕没有人、没有理论能否定的了吧?这样也就决定了,经济学所要揭示的必然是价值规律,决定了物理学所要揭示的必然是物质的运动规律。作为物质的一种运动,地震就不遵循一定的原理?就不表达“质能关系式”?
如果表达,那么,当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中,如果有质量m的变化,为什么就不伴随有能量E的变化?难道地外星体对地球、对地球局部地壳的牵引不能使固有的、那个相对封闭的“质能关系式”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了吗?如果有所变化,而且其变化巨大,那我们在研究地震问题的时候,为什么不能把这种巨大的、直接的变化考虑进去?这符合“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的哲学原理吗?能表达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式”?
就算上述说的在理,笔者通过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式”又怎么能求出地震律来?第一,先对“狭义物理学定律”提取“公因式”。提取“公因式”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狭义物理学学定律”都是对“质能关系式”的表达,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如果有地震律存在,它就应该是对“质能关系式”的表达,因为地震系统物理学里的一个分系统。
其次,根据地震学的需要,对“质能关系式”进行分解。诚然,不是为了分解而分解,而是为了分解出我们所需要的地震律来。这个过程犹如数学上的“还原”,但“原出”出来的不再是“质能关系式”而是“万有斥力地震律”。
05·广义地震学建立在“地震场论”基础上
下面,笔者便将这个“还原”的过程给大家阐述一下。笔者认为,万事万物均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与制约下运动。诚然,上述讲的是“广义场”,已非“狭义场”。作为物质的一种运动形式,地震是否也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形成?是的。诚然,上述讲的“地震场”也具有地震学意义上的广义性,它不仅指某一地震带,可以理解为地球场、地球系,也可以指月球场、太阳系。总之,只要对地震能产生作用的都属于地震场。
大家应该承认,任何一种运动都不只与内因有关,势必与外因产生联系。谁能说地球以外星球的运动对地球的自转与公转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作用与制约?否则,地球的运动状态如何得以保持?如此也就有了“广义地震场”和“狭义地震场”之分别。广义地震学学者认为,任何一种地震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势必与不同形式与意义上的地震场的作用、制约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表现为相互作用与相互制约。因此,对地震成因的分析,就不能脱离对不同地震场相互作用、制约关系的认识。尤其不能只从“地球内部能量的释放”这一个角度上去考虑问题,因为任何一种地震的发生都不是孤立事件,表现为大系统中包含小系统,小系统中包含分系统,分系统中包含子系统。
可以肯定,任何一种地震的发生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包括非构造地震在内。这样一来,笔者便把系统论的思想应用于地震学研究中来。何谓系统论?笔者以为,对于地震学来说,所谓系统论就是“地震场论”,而广义地震学就是建立在“地震场论”的基础上,或者说所谓“地震场”不是别的,正是地震学意义上的系统论。当然了,能够从“地震场”的角度上去看问题还不仅于此,它还具有其它的革命意义,表现在我们最终能把梦寐以求的地震律给大家揭示出来。广义地震学学者经长期研究发现,无论是地震还是地震律,它们均产生于地震场,称为地震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