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ear:听音乐也算劳动?如果是这样的话,听音乐的劳动对象是什么呢?享受按摩服务算不算劳动?如果算,劳动对象是什么?
林汉扬:就我的理论而言主要符合一个前提听音乐的确也算是劳动!
听音乐的终极劳动对象是自身的身心愉悦!音乐就是一种音律对听者生产的美感和快乐,但是,同一种声音对于不同的人不一定都是音乐,即对于不同的听者都会生产的美感和快乐,因为,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能够带给自身美感和快乐标准音律,这个标准可能因时因地的不同而不同。可见,只有自己愿意去听的有规律的音律才是对于听者的音乐,否则就是嘈杂声!因此,听音乐中的“听”代表必须是主动的听,是听音乐者的劳动状态,被迫“听”时是一种拒绝状态因此不可能生产的美感和快乐,除非听者经过判断逐渐放松拒绝状态接受这种音律从而嘈杂声音便成为生产美感和快的“音乐”了。“享受按摩服务”也是如此。可见,“听音乐”与“享受按摩服务”是否属于劳动,得看“听音乐”或者“享受按摩服务”者是否主动与否这一个前提,如是,则是属于劳动,否则不是。
但是,如果说:张三听李四的音乐,从张三的角度则是张三是劳动者,李四的音乐是劳动对象;如果说:李四搞或者唱音乐给张三听,则是李四是劳动者,张三是李四的音乐(劳动)对象。以此类推!享受按摩服务”也是如此。
nofear:你的意思是凡是主动地去做一件事,都是劳动。那么睡觉算不算劳动呢?
如果说不是主动地去做一件事就不是劳动,那么奴隶被迫“劳动”算不算劳动呢?
林汉扬:我所说的“主动”是劳动者经过中枢神经系统认识、判断、并且权衡这件事对自己的利害之后的有目的活动!“睡觉”这种活动状态中副交感神经处于兴奋状态,枢神经系统处于抑制状态,所以,不能算劳动!但是,一个人坐在沙发上看电视感觉困了想睡觉,中枢神经系统下的命令过肢体努力从沙发走到床上睡觉的这个过程算是劳动!在于奴隶被迫“劳动”算不算劳动呢?可见,睡觉作为一种活动状态,不能算是劳动!但是,从清醒到睡觉这个有意识的过程是劳动!
当然是!因为,奴隶经过中枢神经系统认识、判断、并且权衡这件事对自己的利害之后,最后还是去劳动而没有采取反抗!可见,他可能认识的时机不成熟弊大于利,因此,开始虽然不满被压迫,最后还是逐渐说服自己去为保命给奴隶主劳动!
必须强调的另外一点是:劳动者必须是个中枢神经系统正常的人!不然,就会有人问疯子吃屎的行为算不算劳动了?
nofear:那么主动的不动算不算劳动?比如人体模特儿一动不动给美院学生画3个小时。
林汉扬:是的都是!人体模特儿一动不动给美院学生画3个小时就当然是劳动了!就是孙膑装疯子吃屎的行为也是为了自己逃命的劳动!
nofear:你的这套理论的确可以自圆其说,只是把享受型的行为也看为劳动,实在和大多数人的认识不同。把享受型的行为看作消费,倒是更容易被接受。
林汉扬:我把自身也看做为劳动对象方法的角度,也许的确和大多数人的认识不同。因为,我发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劳动价值论自圆其说。其实,马克思的“必要劳动”这个概念,本来就应该已经包括消费这个环节的,只是他的失误是把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对象限定在社会这个参照系上,使他的“必要劳动”这个概念只能是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或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所以,他的劳动价值论就只能是“社会劳动价值论”(不是指所有劳动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没有看到个体自产自消的自然经济的劳动也是属于劳动,从而使“劳动”这个概念存在争论,也许这就是我提出这种可以自圆其说的劳动价值论的理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