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作为参照系(如果是人则是主体,这里我下面暂且仅仅论述人的价格与价值关系)的人与环境之间的直接的实际利害关系用“功用率”、“满足率”来定义价值,那么,主体在比较、权衡环境的间接的还没有成为实际利害关系的事物,并且进而进行选择时,这些事物之间的对比、交换比例就是价格:我觉得存在一种价格(我暂时称之为“自然价格”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代价”,比如,在张三面前有两个选择,一个吃饭、一个是喝水,只能选择其一,选择吃饭、就得放弃喝水;选择喝水、就得放弃吃饭。那么,当张三选择吃饭时放弃喝水就是吃饭的“代价”即价格,价值与价格不同,价值是指参照系本身与环境的利害关系实现运动时的概率或者确定性问题,而价格则是参照系在与环境的利害关系实现运动时这些环境事物之间的的选择对比、交换比例关系。
当然,传统经济学的价格论的价格(我暂时称之为“社会价格”吧)一般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比例关系。比如,张三用一个面包交换李四的一瓶水,那么,一瓶水/一个面包或者一个面包/一瓶水=价格;价格又可以分为:卖出价与买入价。
对于张三来说,一瓶水/一个面包就是卖出价格;一个面包/一瓶水买入价。对于李四则是反之。价格又可以分为:物物交换(马克思经济学的交换价值)、物与货币、货币与货币的价格三种。可见,价值与价格是不同的。
注意:的上面的“自然价格”包含“社会价格”,或者说“社会价格”是“自然价格”的特例。
至于“自然价格”的提出可能已经超出传统经济学的价格论了。
价值是价格之根本,价格的决定不能脱离价值,价格的比例必须以价值的比例为依据。人的行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如果相对于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的而言,卖出价最大化与买入价最小化只是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手段。
马克思的“价值”是社会平均时间价格,还不是真正的价值,但是,我们经过修正可以使这种价格理论来指导个别人生产、交换、消费时,人们追求时间卖出价最大化与时间买入价最小化的过程中调节社会的生产、交换、消费的均衡,从而使更大范围的社会意义的价值最大化实现更加接近!具体可以参考我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相对性与如何折算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