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函 无马论---与朱新涛博士就脱离抽象的教条的商榷



摘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完全的将前人给我们的遗产全面的推倒呢?就象毛泽东时代的破四旧呢?还是应该批判性的继承,在继承中批判呢?如果我们全盘的将前人的东西,都视为“抽象的教条”,而我们的研究和交流都应该摈弃这些教条,而“朝向事物本身”,也就是说,我们人人都有表述问题的权利,这样一来,我们将失去共识,而人人都将陷入各自表述的尴尬的局面。

我的观点是,我们的批判性思维还是应该有一个度的,那就是批判性继承原则。论马,我们的分歧可以在黑在黄在白,但马的形态还是应该保留的,这应该是我们交流的基本前提。如果缺乏这个前提,我们的交流也将陷入巴别塔的境地----各说各话,你可以说1+1=3,我亦可以说1+1=9。因为1+1=2我们也可以把他定义为抽象的教条。

 

 

公孙龙(前320-前250),是名家的代表人物之一。 “白马非马”正是他最为著名的命题。据说,他有一次骑马过关,关吏说:“马不准过。”公孙龙回答说:“我骑的是白马,白马非马”。说着就连马一起过去了。于是《公孙龙子》中就有一篇《白马论》。其主要命题是“白马非马”。

公孙龙通过三点论证,力求证明这个命题。

    第一点论证是:“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这句话在逻辑学上指的是 “马”、“白”、“白马”这三者的内涵不同。他认为“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白”的内涵是一种颜色,“白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加一种颜色。三者内涵各不相同,“白”是颜色,“马”是形状,两者本身就已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何能综合成“马”这一种动物?

    第二点论证是:“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这句话如果用逻辑学解释,则是说“马”、“白马”的外延不同。“马”的外延包括一切马,不管其颜色的区别。“白马”的外延只包括白马,有相应的颜色区别。“马”是大类,而“白马”不过是马中的一小类,我们怎么能以小类的事物去涵括大类的事物呢?

    第三点论证是:“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己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这句话大致是说,“马”这个共性与“白马”这个共性的不同。马的共性,是一切马的本质属性,它不包涵颜色,仅只是“马作为马”。而“白马”的共性则包涵了颜色。这样 “马”的共性与“白马”的共性不同,也就是说,“马作为马”与“白马作为白马”不同。所以“白马非马”。

   单就公孙龙自己的思维,他的观点本身就存在矛盾的: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这句话如果还是按公孙龙的逻辑学来解释,则亦可以是说“马”、“黑马、黄马、白马”的外延不同。“马”的外延包括一切马,不管其颜色的区别。“黑马、黄马、白马”的外延只包括黑马、黄马、白马,有相应的颜色区别。“马”是大类,而“黑马、黄马、白马”不过是马中的一小类,我们怎么能以小类的事物去涵括大类的事物呢?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己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黑与黄是颜色,那么白色就不是颜色吗???如果白色亦为颜色,那么“马固有色,故有白马。~~~故白者黑者故黄者,非马也。”。白马可非马,黑马黄马亦然。这样一来,天下终于太平了,无他,盖因无马也。

     我是个疏懒的人,我的文章《儒家文化主导中国的意识形态世界是种典型的误读》http://www.aihuau.com/Article/Archive/2006/10/29/47236.html远在2006-10-29日发的,长久了,却始终没有再去那里打扫了,朱新涛博士的评论也远在2007-03-24发表的,但我却只到今日才发现,对于我的疏懒,我自是惭愧的紧。在评论中博士对我的观点有点不认同,博士写道:1关于什么是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应该你在文章中有个交代。假如你认为这个概念普通得家喻户晓,那么你这样来问我就是讽刺,讽刺嘛,我就不用回答了,而是应该得反省自己的浅陋了。假如不是讽刺,你就应该先谈看法。 2说起意识形态是什么,我看过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最终也不知道意识形态的简洁概念应该怎么下。当然,词典上有,我想你未言明的概念也许就出自这样的版本。那么我想说的是:就像你的文章所表露出来的那种批判性思维那样,我们对待这一概念,也应该脱离抽象的教条而朝向事物本身。朝向事物本身,我觉得,意识形态就是主导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民众行为的一切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在这里,我们必须这样来看,就是普通社会民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与上层社会、管理阶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不完全是一回事。所以我说“法实儒虚”的意思是,那些条文性质的法律、制度、规章所体现出来的管理层的意识形态是法家的多一些,而调节民众日常行为的观念层面的意识形态,儒家的“以天文比人文”多一些。当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的概念多指主导一个社会的制度文明的东西。这些东西来源于社会的管理层。不过,我认为,这与马克思的历史动力观自相矛盾。电影中往往有这样的镜头,大臣宣读圣旨:“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奉天承运就很体现儒家的人文思想,而皇帝诏曰的内容往往体现了法家的治术,这算个典型的例子吗?嘿嘿,我不懂,见笑了。学术嘛,没有争鸣怎么交流啊,请多指教。

  关于朱博士的“法实儒虚”这个命题,我们本身没有分歧,我的文章的结论就是:从汉武帝到1949年的中国,事实上法家的思想是贯穿了始末的,这个事实实际告诉我们,主导中国意识形态世界的不是儒家而是他反对的法家。这就如三权分立的西方,在三权下不管你登台的是哈耶克主义者还是凯恩斯主义者一样。但接合中国的实际,我们用一句颇有中国特色的话来形容:在中国的意识形态世界,始终是“儒”为“法”用了。或者是一个双重标准,统治者要求自己用的是法家的标准,而要求被他们统治者用儒家的标准。我与朱博士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差异也仅仅只是语言文字表述的差异而已。

事实上,我们的分歧就在于“意识形态”这个词的定义本身该怎么下上。什么叫做意识心态呢?朱博士的问题的端点就在这里。朱博士说:说起意识形态是什么,我看过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最终也不知道意识形态的简洁概念应该怎么下。当然,词典上有,我想你未言明的概念也许就出自这样的版本。这就是问题点。

如朱博士所言,我的确只是简单的照搬了词典上的意识形态。朱博士说:就像你的文章所表露出来的那种批判性思维那样,我们对待这一概念,也应该脱离抽象的教条而朝向事物本身。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完全的将前人给我们的遗产全面的推倒呢?就象毛泽东时代的破四旧呢?还是应该批判性的继承,在继承中批判呢?如果我们全盘的将前人的东西,都视为“抽象的教条”,而我们的研究和交流都应该摈弃这些教条,而“朝向事物本身”,也就是说,我们人人都有表述问题的权利,这样一来,我们将失去共识,而人人都将陷入各自表述的尴尬的局面。就如同你可以说白马不是马,我可以说黑马不是马,他说黄马不是马一样。因为,在表述中无论黑马白马还是黄马依凭的形态‘马‘将不复存在,而有的只是各自表述的颜色。“白、黑、黄”是颜色,“马”是形状,两者本身就已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何能综合成“马”这一种动物?

 商榷函 无马论---与朱新涛博士就脱离抽象的教条的商榷

   我的观点是,我们的批判性思维还是应该有一个度的,那就是批判性继承原则。论马,我们的分歧可以在黑在黄在白,但马的形态还是应该保留的,这应该是我们交流的基本前提。如果缺乏这个前提,我们的交流也将陷入巴别塔的境地----各说各话,你可以说1+1=3,我亦可以说1+1=9。因为1+1=2我们也可以把他定义为抽象的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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