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从外部性理论看农村新型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正在稳步推进。2007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一系列文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正式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三种民间金融组织颁发了“准生证”。这意味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在我国农村地区诞生。随后,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审批等相关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一批新型金融企业正走向嗷嗷待哺的中国新农村。 发展农村新型金融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现今金融主导经济的社会背景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关键是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然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淡出及农村正规金融的趋利性,农村地区出现了明显的金融“虹吸效应”,导致农村金融“空洞化”日益严重。一段时间以来,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密度”低下,农村经济发展患上“失血症”。因此,发展切实服务于“三农”的农村新型金融企业,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需要。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监会2006年底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发布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此后,2007年3月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机构获批开业;紧接着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青海乐都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一批农村新型金融企业陆续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是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完善,标志着我国在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迈出可喜的一步,必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能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外部性理论看农村新型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 历史经验表明,要充分发挥新型金融企业在农业发展中的支农服务作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仅仅新设立一些金融机构是不够的,那样只会重蹈过去农村正规金融的覆辙。如何设计并保证农村新型金融企业严格遵循“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使其在实现自身盈利的同时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有效发挥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正外部效应,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墨翰默德·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保持9年的盈利记录,并依靠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使借款人中58%的人及其家庭已经成功脱离了贫困线,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双赢。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成为“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并重的新型金融企业提供了启示。 自从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到迅速发展,建立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SA8000)、联合国全球契约活动(UNGC)等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全球企业的市场门票,“全面价值观”将取代传统的单一“利润价值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产生的正外部性使社会收益大于企业自身的收益,如果可以达到社会责任和企业利润的平衡点,那么企业在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其他成员的福利。同样,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对外辐射能力很强。显然,金融行业不能仅仅着眼于自身的经济效益,还应遵循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基准——“赤道原则”,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正确履行资源配置功能,对社会发挥正的外部效应,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勿庸置疑,我国新农村建设要求新型金融企业在实现自身合理利润的同时,如果能够较好的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将会对农村、农业、农民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农村新型金融企业应该全心全意为农民筹措和分配资本,防止农业资金因趋利性而外流,确保农业投资的资金充足,降低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成本。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应该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交易媒介,加速农产品的产销流程,转移和分散农业投资风险,稳定农村物价和农村经济。通过这些新型金融企业实现的农村金融交易行为,还可以增强农民的投资能力,优化农业资源分配,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活力、新的商机,推动经济运行的平稳和协调发展,使金融企业自身的福利向整个农村甚至全社会扩散。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特别将新型金融机构的这种作用称为“汤水效应”,新型金融企业的建立就好比在一桶开水中,加些盐,加些油,再加些青菜和海米,这桶开水就成了美味的鲜汤。 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实现农村新型金融企业的发展 无论是从国际趋势还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看,正确地履行社会责任是农村金融新型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发展的关键所在。农村金融新型企业的发展,尽管要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却不能作为一个纯粹意义的经济组织存在。因为农村金融企业的金融活动就是“嵌入”农村社会结构之中的,农村金融企业难以逃离也不能逃离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社会背景。农村新型金融企业的发展必须与底层农民水乳相融,将盈利性的企业性质和普惠式的服务宗旨相结合,将农村新型金融企业对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发挥到极致。 长期以来农村正规金融的趋利性使农村金融改革表现为路径依赖。农村新型金融企业建立的制度创新意味着打破旧的农村金融框架,建立新的市场秩序。因此,农村新型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过程也是解除其现有内外体制约束的过程。在外部体制约束方面,农村新型社会责任型金融企业的引进必定会与农信社、邮政储蓄产生利益摩擦,同时也将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和家族、豪强的压力,这样可能造成市场秩序紊乱。在内部体制约束方面,体制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将造成农村新型金融企业服务背离“社会责任型”的初衷,甚至表现出局部的负外部性,成为“农信社第二代”。 为破解农村金融企业的体制约束,必须合理设计农村新型企业的发展路径和渠道,使其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首先,确保盈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合理设计“社会责任型”金融企业的产权安排、产品种类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利用多变的企业经营机制,变外部监管为内部监管,节省经营成本,以使自顾谋生的农村民众经济实现前所未有的经济效应。其次,履行社会责任是设立农村新型金融企业的初衷。农村新型金融企业应提供无抵押小额信贷为主的“普惠式”金融服务,设计灵活的存贷款机制来满足农户多样化的信贷服务需求;运用独到的贷款偿付机制,帮助农户解决资金困难,扶持底层农民的生活、生产的需要,提高农民的福利,实现新型金融企业的社会效应。再次,低门槛、严监管。放松市场准入限制,让社会资本能够依法顺畅地投资于农村金融领域。加强和完善立法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内部管理、行业外部监管、行业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模式。设计“命运共同体”,存款者、贷款者、股东三位一体的特有的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形成有效的权责利制约机制。最后,建立农村新型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政府应给予农村基层金融组织适度的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服务便利等,加速制度改革与创新,为农村新型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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