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原则的体现是 2009年调高工资方案要体现三个原则



系列专题:2009中国营销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一份旨在扩大居民收入、全面刺激国内消费的方案正由国家发改委紧张起草。发改委有关人士称,方案涉及调高个税起征点、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建立对低收入阶层补贴的长效保障机制、提高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等数个领域。这意味着继12月上旬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后,中国试图将拉动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又一引擎。该方案最快将在12月初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讨论,待相关部委议商之后,陆续出台实施。

这次国家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消费刺激方案,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大幅度调高工资。且调整分配,提高工资细则2008年底就出台。

2007年中国政府、企业和居民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为1∶3.3∶2.8,居民收入小于企业所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已由2000年的51.4%降低为2007年的39.7%。参与方案研究的专家说,2009年要继续下大力气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北京青年报)

再次对社会分配进行调整,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是中央要把改革开放的成果让广大老百姓得到实惠的具体体现。但是要明确几项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

效率,是指人们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

“效率优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第一原则。效率优先,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有两层含义:一是把个人劳动报酬同劳动效率挂钩。二是把生产要素的收益和各要素的经济效率挂钩。坚持效率优先,就必然要求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效率有长远效率与近期限效率之分,近期效率,只是在实物生产领域实行效率优先;长远效率,是在要体生产上效率优先。我国目前的分配效应是近期效率分配机制,夹杂着垄断优先和资本优先。长期效率分配机制也有浅层与深层两种方案:浅层方案是按照社会现实发展阶段和预期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对那些为未来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群体给予效率优先分配权。深层方案是对“人本生产”行业实行效率优先分配权。

中国社会对那些为未来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群体是: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研究人员、高校教师。

“人本生产”行业是指:人本身的生产和维持生命延续的物质生产。它包括人的三次生产和食物生产。人的三次生产是指人的生育生产、人的劳动能力生产、人的健康生产。维持生命延续的物质生产就是广义的农业。生育生产是家庭;人的劳动能力生产是学校,人的健康生产是医疗卫生。

研究中国社会资源如何向人本生产行业转移、社会分配向人本生产倾斜,才是真正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因为它既坚持了效率优先,又兼顾了以人为本。

 独立性原则的体现是 2009年调高工资方案要体现三个原则

 

二、兼顾公平原则。

 

公平是正义的基本体现,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社会公平是法治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

长期以来,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有的国家,政府强调公民机会的平等,在另一些国家,政府则更倾向于分配结果的平等,德拉帕斯说:“我认为‘社会公平’就是给每个人以机会来满足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还能为他或她保留尊严。当一个人身处贫困时,他或她很难同时保持尊严,而政府或机构的帮助则能使其走出困境,有同等的机会融入社会。”

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尽管中国的GDP在过去30年中以高速度增长,但一部分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陷入困境。

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经过数年跟踪,完成了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调查报告。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1左右,扩大到3.1:1。区域之间的收入绝对差距也在拉大。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计算,如果衡量恩格尔系数,中西部还有多个省份尚未达到最低标准的小康水平,处于贫困或温饱阶段。

  “有形无形”必须兼顾。当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三大障碍。而这三大差距最为集中、让人感受最为明显的是收入的差距。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杨圣明代表说:“收入差距的拉大,原因之一是政策和资源分配的倾斜度不同,也只有这只掌握政策资源分配的手才解得症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善同委员认为,“从地区收入差距看,除了自然地理和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以往的区域划分和区域政策也是造成地区差距长期存在并不断拉大的主要因素。”

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造成城乡之间经济交流的不平等。加上农业相对的低效益,必定加剧城乡之间资源分配的不均衡,这是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由“四个不对称”造成的:县乡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对称;农民与城市居民收入分配不对称;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对称,生产与消费相互脱节,产品价格信息反映滞后;农产品价格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对称,抵消了政策和粮食涨价给农民带来的实惠。

一个真正现代化的、稳定的国家必然是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高、低收入者所占比重都不大的‘橄榄型’结构。而现实是,无论用何种界定方法,中国的社会结构还远远没有达到“橄榄型”。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并不是要走“均贫富”的老路。而是在容忍一定程度差距的基础上,防止差距的过分拉大。

所以,兼顾公平原则不仅仅是照顾弱势群体,要对社会整体实行公平筹谋。多劳不多得是不公平;少劳多得也是不公平;不劳也得是不公平;无(能)劳不得也是不公平。

三、政府导向原则。

 

要做“大蛋糕”,还要分好“蛋糕”,是政府之责。分好“蛋糕”,一是要效益优先,让能为社会多作贡献的人群努力工作,体面而有尊严地生存;二是要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提高农民扶贫标准,适当扩大扶贫范围;提高城镇低保标准,扩大低保对象;关爱特殊低收入人群,征收高消费和奢侈税,充实低保和扶贫资金等。

政府需要向国民说明的是:社会分配,本来就是“不公平”的,任何单一分配方式,对全体社会人群来说,都不可能实现“公平”。所谓公平,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和看法。这种看法和标准,大体上统一于“技能”与“道德”两个层面。

政府只有从政策上实行明晰的导向,引导全国人民多做事、做好事、做有益于社会的事。

技能丰富和具有高级技能的人(含法人)获得相对高收入,没有技能或技能低下者,只得到社会相对较低收入,是公平的;高收入者依法纳税和自愿拿出一部分个人收入救济贫困人群,低收入者得到社会同情与关爱,政府支持与他人援助,是公平的。前者,是社会发展与进步,人类改善生存状态所必须的,后者,是人性和生存权力的必然。当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被剥夺时,法律对其是没有限制力的;当收益大于成本的倍数超常时,法律对其也是没有限制力的。这两种情况,都是社会稳定的大敌。

富人认为:自己的富,是努力的结果,命运使然;穷人认为:自己的穷,是没有抓住机会的结果,命运的捉弄。穷人不认为富人完全是能力与努力的原因才富;很大程度上是机遇与获取财富的手段的非正当性所致。尤其是在一个无序与非规范的社会条件下,穷人的这种认识,在民众中间的比例较高。当这种认识,被无限度地放大,其他的社会消极因素一旦激发,就会暴发社会动荡。

抑制社会动荡的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三个层次的力量:

第一层次就是:第一次分配必须实现“合法效益优先”原则。技能丰富和高级的人才,能够顺利地得到相对高收入,使社会基本分配制度是阳光下的积极分配,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产生正效应。

第二层次就是:第二次分配必须实现“调节适度合理”原则。政府对第一次分配在“人性和生存”意义上的公平调节,必须在适度合理基础上实行“劫富济贫”。适度,就是政府征税决不能使纳税人产生“有能力受打击、政府抑制高收入”的感觉,出现逆调节社会认识,征税不是“杀富济贫”,要力争“拔更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合理,就是征税的动机和指导思想,符合大多数人的社会公平心理。

例如:个人所得税,必须是专用于救济或实行负税率制度;限制生育的国家,对多子女家庭不得减免,少子女家庭适当少征,反之亦然;鼓励提高国民素质的国家,对高级知识份子和高技术人才,多育子女减免,对低素质国民多育,则不予减免等等。

又如:财产税中的房产税,要抑制土地占用,就对一个家庭有多处房产的,对超出一般家庭需要的房产征收重税,而对低于国家人平居住面积的家庭免税。

还如:遗产税,在一个社会经济处于上升期,居民收入差距大,就是一项必须的税种,因为社会资源占有的非正义性,遗产本身对社会进步的消极面影响,它纠正社会意识和激励上进的意义不可低估。美国和香港取消遗产税,与中国大陆的情形不可比,不是处于同一个发展层次,社会意识相差一大节,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税的理由,

再如:燃油税,它比起养路费征收,不知要公平多少倍,节能的作用不可低估,交通稽征部门人员安置的难处与燃油税的好处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

这些,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税收政策的导向,有助于调节社会第一次分配带来的负作用。我们的政府,如何把国家大政策和国民的社会发展预期意识融入到税收制度之中,并随时世变迁而及时异动,是新时期的大课题。

第三层次就是:第三次分配必须实现“乐于、鼓励、引导”原则。第三次分配往往人们认为只有道德性捐赠一类形式。其实,它包括道德性捐赠和非道德捐赠两类形式。

道德性捐赠,也有三种,一种是捐赠人与受赠人直接面对面的直接捐赠。一种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不直接见面间接捐赠。间接捐赠人,只把捐赠客体捐赠给社会公益或慈善组织,由社会公益或慈善组织统一实施救助。另一种是义卖和义举捐赠行为。义卖和义举捐赠行为是一些捐赠意向强烈,而没有捐赠能力或乐于用自己的行为号召更多有捐赠意向人们,集腋成裘。

非道德捐赠,是指捐赠客体的非道德性和捐赠行为不是出于道德本意的捐赠。捐赠客体的非道德性捐赠,是指通过非法、隐密、非正义的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事后,在悔过、“善良”心理的驱使下,借“道德”之名,而出现的捐赠行为。捐赠行为不是出于道德的本意的捐赠,是指如博彩业所产生的效益用于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事业的行为。

道德性捐赠,理应受到社会的鼓励。在一国的国民尚没有形成“道德满足”意识(各种宗教就十份重视这种道德意识的培养)的情况下,有必要用政府的政策诱导、引导,注意培养这种意识的形成。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捐赠的限制条款,就是没有意识到中国政府在这方面也有义务和引导的责任表现。

非道德捐赠,在此文发表之前,中国人还没有这个意存在。但,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确有这种行为。2006年审理的一个腐败案,就有个教育工作者,把贪污得来的赃款用于补助教育经费的事。这种行为的前半部分,当然是犯罪,后半部分,不得不认为是善意之举。虽然,不应鼓励,但在罪刑处罚时,不得不考虑到善意的成份。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例大量存在。

“博彩业”是世界性难题,它既是社会毒瘤,又是一部份人群乐于从事的行为。若是社会管理到位,规范博彩行为,有意识地引导成“社会捐赠博彩”,不失为训化“人类野性”的文明成果。

对有些社会丑恶的东西,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引导,让它为人类服务,尽可能消除它对人类的有害面,疏导其对人类做出有益贡献的通道,不失为和谐社会的创举之一。

上述三种分配,对社会都是有益的。目前,我们只对社会进步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第一次分配有足够的认识,对第二次分配的作用认识还没有到位,制度不健全,更没有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做。第三次分配,认识还不全面,对非道德捐赠的作用还没有认识到。

在对社会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社会有公平问题存在,就对最最基本的“效益优原则”产生怀疑,试图回到“大锅饭”的体制下,开倒车。社会分配不公,是指富裕者存在非正当收益的现象,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公平,公民的机会不平等,弱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

“非正当收益的现象,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公平,公民的机会不平等”。不完全是分配制度本身的问题,要靠其他改革来实现,完善分配制度改革只有从上述完善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制度入手,促进公平分配的实现,别无它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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